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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传统与现代意义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家重视法律的实施,对于优化通过法治的治理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21]在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之下,任何主体都不能有例外,任何主体的违法行为都应得到惩处,这正是法家传统的本质要义与时代价值。即便是法家最为人诟病的“重刑”,其实也不难发现其内在的合理性因素。从犯罪者个人的角度看,重刑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可见,法家力主重刑,根本目的还不在严惩犯罪者本人,而是以一儆百,遏止整个社会的各种犯罪行为,最终实现治理的目标。

先秦法家:传统与现代意义

作为治理的法家,有着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主张国家富强的目标至上,这与内含人权保障的现代法治又有不同,这就涉及国家利益与人民福祉的复杂关系。从历史实践来看,国家利益与平民主义的利益诉求并不总是矛盾的,正如美国学者斯特雷耶等人指出的,对于第三世界来说,只有强国家才能保证国家社会的安全,“如果他没有国家,他什么也不是”。弱国无外交,弱国其实也无内政。这些,中国内忧外患的近代史屡有验证,当包括国家在内的共同体崩溃时,整个社会变为一盘散沙,原子化的个人只能通过最原始的方法保护自己。[15]国家的有效治理,是社会多元主体和谐共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无政府的社会生活必然是没有秩序和安全的生活,它无法为人类生存条件的改善提供任何帮助”。[16]也正因为此,百年以来中国的思想与政治虽不断翻新,但是,“万变之中自有一个不变的根本,那就是实现富国强兵”,[17]新法家的思潮总是或隐或显地存在。这说明了通过治理的现代国家能力建设十分重要,它是共同体发挥作用的前提。由于国家是社会的一个蔓生的机构,它与从家庭到大型工业企业等其他正式非正式的社会机构共同存在,审视一个具有国家内部能力的“强国家”,需看其是否能使公众行为遵守既定的法律和其他规则,其政策是否能在公众行为上达到预期的效果。[18]在如何实现法治的作用,实现政策的效果,建设一个“强国家”等方面,法家思想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法家重视法律的实施,对于优化通过法治的治理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管子批评有法不守,“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湛杵习士闻识博学之士能以其智乱法惑上,众强富贵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翦公财以禄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国之治,不可得也”。[19]富贵豪强置身于法外,不守法的情形就会泛滥,欲使国治几无可能。在法令的实施中,法家反复强调“信赏必罚”,也就是法令一旦制定,就必须得到执行,该赏的一定得赏,该罚的一定要罚,唯其如此,法令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法令才能有效推行。在法令的施行中,法家反对儒家的区分伦理身份轻重其刑的作法,明确提出“壹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商君书·赏刑》)也就是说,无论什么身份的人,无论其才智、功勋如何,只要触犯法律,都要依照既定的法律受到同样的制裁。对于有着根深蒂固的“刑不上大夫”思想的中国,法家“壹刑”“必罚”的法律思想,无疑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是建立法治权威公信的必要基础,当然这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努力的方向。

当代中国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时代课题,一些人误认为党组织,甚至党员个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形成了对法治的根本悖逆。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我们才提出:“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20]这说明,在统一、权威的法治体系之下,包括政党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一点实际也得到宪法的确认,1982年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各政党”在内的一切宪法关系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各政党”包括中共,“任何组织”包括中共的各级各类组织。[21]在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之下,任何主体都不能有例外,任何主体的违法行为都应得到惩处,这正是法家传统的本质要义与时代价值。

即便是法家最为人诟病的“重刑”,其实也不难发现其内在的合理性因素。从犯罪者个人的角度看,重刑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在理性人的假设之下,常人犯罪多是有利可图,如果犯小罪而遭受重罚,在利弊权衡之下,就知道犯罪所得之利抵不上受到的惩罚,因此就不愿在利益驱动下实施犯罪。而且,个人的犯罪,存在从犯小过到犯重罪的过程,一般人的小过容易犯也容易改,而大罪则难犯也难改,故预防犯罪必须从小过着眼,加重对小过的处罚,使人们放弃犯小过的想法,大罪自然不会产生。[22]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重刑也有利于形成威慑,治理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尽管我们不应夸大重刑产生的威慑效果,但是,“对于特有的犯罪,严厉的(尽管不是残酷的)惩罚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方法”。[23]法家主张重刑,更大的意义就在于对社会形成一般预防作用,实施重刑,“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之所以不用轻刑,是因为“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24]。可见,法家力主重刑,根本目的还不在严惩犯罪者本人,而是以一儆百,遏止整个社会的各种犯罪行为,最终实现治理的目标。(www.xing528.com)

法家之重刑,又作“多刑少赏”解,商鞅谓“治国刑多而赏少”“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商君书·画策》)萧公权解释说,“商子之所以有如此极端之主张者,由其深信人性无为善之可能,而政治之直接效用为维持秩序而非推进道德。政治生活之中,固有善恶之区别,然而其标准则当以法律而不以道德为根据。行合法者为善,不合法者为恶”。不仅如此,法家之重刑是辅之以“壹刑”的法律平等原则,从而又部分地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商韩重刑诸说虽失之偏激,然二子学说亦有粗合于近代法律平等原则者。商君‘壹刑’之主张,尤为明晰”。[25]法家主张无分等级的“壹刑”,更凸显其重刑的目的,绝不是针对某一阶层,而是指向整个社会的善治。

当然,现代法治要求保护人权,遵循程序正义刑法也要求必要的“谦抑性”。因是之故,当下我们从治理的角度重思重刑,绝不是要提倡酷刑严罚,而是说在确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时,不应该忽视刑罚的社会威慑作用,特别是其作为一般预防的作用,更不应该忽视“刑赏”科学的比例配置,它们都有助于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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