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社会科学本来是一个舶来品,属于西学范畴”“我们没有社会科学的传统”。[46]然而,本文的分析表明,社会科学既有西方传统,也有中国传统。社会科学的中国传统就是法家学说,法家学说就是中国典型形态的社会科学。法家学说所蕴含的理论范式、解释框架,与当代中国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都可以进行有效的对接。进一步看,法家学说不仅能够成为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的理论先导,而且还可以成为外交学、军事学的理论先导。因为,按照蒙文通的看法,“兵、农、纵横统为法家”。[47]既然兵家、纵横家都属于法家,那么,兵家理论、纵横家理论,也都可以归属于法家学说。这样的法家学说,其范围可以覆盖当今社会科学的大部分领域。由此可见,法家学说堪称中国社会科学的理论源头,堪称中国古典的社会科学。要完成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对接法家学说也许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完成中国化建构的路径是对接法家学说,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也可以回溯至儒家学说、道家学说。因为儒家、道家都包含了各自的法律思想、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对此,我们可以作一些辨析:如果着眼于思想史,譬如法律思想史、政治思想史、经济思想史,等等。无论是哪种思想史,既可以写法家学说的思想,也可以写法家之外的其他各家学说的思想。但是,站在相异于思想史的社会科学的立场上说,法家学说与其他各家具有明显的差异。简而言之,法家学说不仅仅是尘封已久的思想史素材,而且是够格的社会科学。
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下,法家学说的社会科学性质,除了前文的论述,还体现在:法家学说以社会作为关注对象,具有实践实证的品质。一方面,从各家学说的核心议题来看,儒家学说、道家学说虽然也与社会有关,但儒家更关心德性,道家更关注心灵。如果我们简洁地概括各门人文学科、社会科学的特质,那么,可以发现,文学关乎爱与恨,史学关乎衰与荣,哲学关乎生与死。这几个主题,都不是法家学说的核心议题。比较而言,政治学关乎敌与友,法学关乎治与乱,经济学关乎富与贫,这几个主题,都是社会性、实证性的主题,它们都是法家学说的主题。可见,法家学说与今日的社会科学具有更多的家族相似性。另一方面,还可以从宗教的角度来看。儒家学说、道家学说与宗教都有紧密的关系。儒家学说与儒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还有人把儒教作为世界主要宗教之一[48],道家学说与道教也密不可分,道家文献也是道教的经典。这样的现象说明,儒家学说、道家学说是哲学、宗教、思想的混合物。儒家学说、道家学说的这种属性,使它们远离了社会科学,亲近了人文学科。但是,法家学说与任何宗教都没有关联,这是法家学说与儒家学说、道家学说之间存在的一道较大的鸿沟。这个鸿沟其实就是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之间的界限。因此,如果要实现人文学科的中国化,那么,应当建基于儒家学说以及道家学说。但是,如果要完成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法家学说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
先秦时期,在法家学说与儒家学说彼此对峙的背景下,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清晰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才可能把法家学说归属于社会科学,把儒家学说归属于人文学科,并把社会科学完成中国化建构的希望寄托于法家学说。但是,自汉代以后,情况就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儒法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合流。法家学说融入儒家,儒家人物也实现了法家化的转向。因此,汉代以后的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在政治实践者的身上得到了高度的综合、融和。“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士大夫多少都会受到儒家和法家的双重影响”。[49]譬如,两千年来一直受人景仰的诸葛亮,就是一个儒法兼修的典型代表。这就意味着,法家学说已经转化成为实践者的行动,至于理论上的阐述,则没有出现太大的成就。因此,从汉至清的两千年间,法家学说一直处于隐而不显的潜伏状态。直至20世纪初叶,才出现了一个新法家的思潮。[50]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家思潮虽然出现了,但是,法家学说并没有实现与社会科学的有效对接。由此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法家学说的性质依然隐晦不明、隐而不显,法家学说作为社会科学的地位没有得到确认;另一方面,社会科学一直没有完成中国化的建构。因此,应当充分看到法家学说作为“中国古典社会科学”的属性,以之作为中国社会科学完成中国化建构的基础与起点。
(本文原刊于《法学家》2017年第5期,有修改。)
【注释】
[1]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99页。
[2]张宇:《构建中国经济学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上)》,载《经济日报》2015年4月8日,第16版。
[3]徐经泽:《社会学中国化:中国大陆学者的讨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赵凌云:《当代西方社会科学转型与中国社会科学的中国化》,载《河北学刊》2004年第6期。
[4][美]卡尔霍恩:《变革时代的社会科学》,李述一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46页。
[5][瑞士]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6页。
[6][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7]关于近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综述,参见杨耕:《社会科学方法的发生、范式及其历史性转换》,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王伟光:《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述介》,载《哲学动态》1995年第5期,等等。
[8][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5—36页。
[9][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49—152页。
[10]蒙文通:《法家流变考》,载《蒙文通全集》第二卷,巴蜀书社2015年版,第79页、第86页。
[1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载《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9页。
[13][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重建社会科学报告书》,刘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5—100页。
[14]朱红文:《社会科学的历史与社会科学的整体性》,载《求索》1995年第1期。
[15][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重建社会科学报告书》,刘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页。
[16][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朱红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17][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5页。
[18][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重建社会科学报告书》,刘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7页。
[19]韩东育:《法家的发生逻辑与理解方法》,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12期。
[20]马一浮:《泰和宜山会语》,载吴光主编:《马一浮全集》第一册(上),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21]相关著述较多,试在史学领域举出一例,参见韩东育:《〈性自命出〉与法家的“人情论”》,载《史学集刊》2002年第2期。
[22]张觉:《略论韩非理论文之文学价值》,载《西北师大学报》1991年第4期。(www.xing528.com)
[23]郭沫若:《十批判书》,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86页。
[24]方向东译注:《新书》,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7页。
[25]钱穆:《中国思想史》,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82页。
[26]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27]萧公权:《法家思想与专制政体》,载萧公权:《迹园文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
[28]魏秀云:《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人性基础》,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0年第3期。
[29]钱逊:《中国古代人性学说的几点启示》,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10期。
[30]余英时:《钱穆与现代中国学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3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页。
[32]正是有见于传统儒学主要是心性儒学,当代学者蒋庆才从纠偏的立场上,提出了政治儒学。参见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3]Bryan Van Norden,Han Fei and Confucianism:Toward a Synthesis,Paul R.Goldin Editor,Dao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an Fei,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Dordrecht 2013,p.142.
[34]Albert Galvany,Beyond the Rule of Rules:The Foundations of Sovereign Power in the Han Feizi,Paul R.Goldin Editor,Dao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an Fei,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Dordrecht 2013,p.90.
[35]杨小凯:《依法治国不是法治》,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21029225。张维迎:《法律本身不合乎天理的话,依法治国也不是法治》,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811/12901362_0.shtml。于2015年11月2日访问。
[36]喻中:《法家三期论》,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
[37]关于亚里士多德的“普遍服从良法”,富勒、拉兹的法治概念,学术文献中已有反复的讨论,这里不再详述。参见喻中:《论“治—综治”取向的中国法治模式》,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38]俞可平:《政治学的公理》,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39]俞可平:《中国政治学的进程:一个评论性的观察》,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11期。
[40]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41]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3页。
[42]孙晓春:《韩非与马基雅维里非道德政治观平议》,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5期。
[43]蒙文通:《周代之商业》,载《蒙文通全集》第一卷,巴蜀书社2015年版,第103页。
[44][日]小野进:《儒家经济学原理:作为经济学范式之一的东方经济学》,载《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
[45]喻中:《依法治国的文化解释》,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
[46]朱红文:《社会科学的性质及其与人文科学的关系》,载《哲学研究》1998年第12期。
[47]蒙文通:《法家流变考》,载《蒙文通全集》第二卷,巴蜀书社2015年版,第79页。
[48]杜维明:《儒教》,陈静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49]赵鼎新:《国家、战争与历史发展:前现代中西模式的比较》,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
[50]喻中:《显隐之间:百年来的新法家思潮》,载《读书》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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