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以来,与中国法学联系最密切的中国固有资源是历代刑律。不过,历代刑律及其律学,几乎都属于法律史学研究的领域。法律史学既可以归属于法学,也可以归属于史学。如果我们比较西方法学与法家学说,就可以发现,法家学说比西方法学能够更好地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
在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核心的概念是依法治国。现行宪法也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正式的确认。但是,要从理论上解释依法治国,西方的法学理论总是显得凿枘圆方。在西方的法学理论中,有关于法治的理论,但没有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正是由于西方的法治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的依法治国,所以才有人提出,“依法治国不是法治”。[35]依法治国是不是法治,涉及如何理解法治,这里不再展开讨论。在“依法治国不是法治”这种观点的背后,本质上是西方的法学理论不能解释中国的法律实践。正是在西方的法学理论所不及之处,为法家学说留出了理论解释的空间。因为,先秦法家早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正如《韩非子·有度》所言:“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在法家文献中,与“以法治国”意思相同、表达相似的论断还有:“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据法而治”(《商君书·更法》),“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任法而治”(《商君书·慎法》),等等。《韩非子·定法》还称:“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这些都是对“以法治国”的替代性表达。太史公司马迁认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这同样是对“以法治国”的解释。
由此可见,在法家学说中,关于“以法治国”,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理论阐释、话语体系。法家的“以法治国”与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之间,尽管有一字之差,从语言学上辨析“以”与“依”,当然能够找到其中的差异。但是,法家的“以法治国”与当代的“依法治国”,分享了相同的思维模式:它们都强调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它们都希望运用法律实现国家的治理。法家“以法治国”的政治背景不同于当代“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两者之间有变异,然而,从法家的“以法治国”演进至当代的“依法治国”,毕竟还是在同一个传统之内发生的。正是因为其间发生的变异,我们才可以从学术思想史上,把当代的“依法治国”视为法家的第三期。[36](www.xing528.com)
什么样的法学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法学理论界习惯于依赖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习惯于依赖富勒或拉兹的法治概念。[37]但是,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并不是富勒或拉兹的法治概念能够有效解释的——按照他们的法治概念,法治与依法治国是两个不同的事物。能够有效地解释依法治国的理论,是法家学说中的“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缘法而治”。可见,应当更多地挖掘法家学说,以之确立法学中国化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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