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传统中国的儒家学说滋养了当代中国的文学、史学、哲学,那么,传统中国的法家学说同样可以。如果把儒家学说视为中国固有的人文学科,那么,法家学说则相当于中国固有的古典社会科学。在人文学科,很多学者——有人从文学的角度,有人从史学的角度,有人从哲学的角度——都试图复兴儒家学说,都试图把儒家学说与中国的人文学科以及中国的未来绑在一起,甚至把中国的未来寄托于儒家学说。近年来兴起的国学研究,实际上就是以儒家学说作为主体的。按照马一浮的观点,国学就是六艺之学,就是孔子之教,就是儒家学说,他说:“今先楷定国学名义。举此一名,该摄诸学,唯六艺足以当之。六艺者,即是《诗》《书》《礼》《乐》《易》《春秋》也。此孔子之教,吾国二千余年来普遍承认一切学术之原皆出于此,其余都是六艺之支流。”[20]从总体上看,儒家学说复兴的趋势在当代中国早已浮出水面。这是中国的人文学科趋于中国化的一个表征。但是,在先秦时期与儒家学说并立的法家学说,汉代以后与儒家学说融和的法家学说,当代中国的学术格局中,却没有出现这样的趋势。数十年来,关于法家学说的研究虽然没有间断,但却主要集中在人文学科,特别是哲学与史学。[21]文学领域关于法家的研究当然也有,譬如,有学者专门研究《韩非子》的文学价值。[22]郭沫若还认为:“孟文的犀利,庄文的恣肆,荀文的浑厚,韩文的峻峭,单拿文章来讲,实在是各有千秋。”[23]这里所评论的韩文,就体现了文学研究对于法家文献的照观。
但是,法家学说的价值,绝不仅仅是作为文学、史学、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家学说还可以代表社会科学的一种范式、一种形态。然而,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无论是法学、政治学还是经济学,都没有把法家学说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范式与形态。而且,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对于法家学说的热情,远远赶不上人文学者对于儒家学说的热情。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不待见”法家学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理论前提、解释框架都源于西方,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另一方面,是百年以来,甚至是从汉代的贾谊以来,法家学说已经被有意无意地污名化了。按照贾谊的《过秦论》,“六合为家,崤函为宫”的秦王朝,“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24]秦王朝实行的治国之道有“仁义不施”的特点,一向被认为是法家之道。这就是说,法家学说是秦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这样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对于法家学说的看法。从汉至清的两千年间,法家学说在理论上一直没有得到弘扬与提升。其中,把秦亡归咎于法家学说的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迁延至20世纪,对于法家学说的贬斥依然引人注目。譬如,在钱穆看来:“先秦学术思想,由韩非来做殿军。那是中国思想史里一黑影,一污点。”[25]劳思光认为:“法家思想为中国古代思想中一大阴暗、一大陷溺也。”[26]萧公权主张,“对中国帝制体系作合理而正确的说明,是应将专制政体的影响力归功于法家思想”。[27]这就是说,法家学说是中国专制政体的理论根源。在当代,有学者从人性论的立场上认为,“韩非不厌其烦地在其著述中多次重述人心趋利的现象,并将此视为性恶的本源”,由于法家“否认人有趋善的本性,否认人能自觉地达成平衡的关系,形成安空的秩序,因此,法律成为维持社会与政治秩序的唯一手段,‘轻罪重刑’之法律是极其残暴的,毫不顾及个人的权利,以社会安定为唯一目的,尽一切可能从肉体到精神上残害人,以致人完全丧失自身的能动性。法律之外皇帝还可以肆意用权,这就更加强了专制政治的残暴性”。[28]还有学者超越了人性善、人性恶的二元划分,把法家的人性观归结为性私论,“性善论和性恶论,看起来针锋相对,根本对立,实则代表着一个共同的倾向:对善的追求和肯定”。而“法家的性私论代表了另一种相反的倾向。法家认为人性为己,好利恶害,虽不谈善恶,实际上却表现出了对善的怀疑和否定”。“在这种对人取不信任态度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法家政策,虽然曾收效于一时,却暴露出其根本性的错误”。[29]归纳起来,自贾谊以至当代,法家学说的形象被描述为:功利的学说、鄙俗的学说、阴暗的学说、为专制辩护的学说。法家学说既然具有这样的品性,其正面意义当然就很微弱了。
但在本文看来,钱穆、劳思光、萧公权所代表的对于法家学说的评价,是可以讨论的。一方面,钱穆“是二十世纪的一位‘新儒家’似乎已成定论”,[30]虽然他自己未必承认,但他的立场至少是儒家的。站在儒家的立场看法家学说,很难充分理解法家学说的正面意义。劳思光是学兼中西的哲学家,他立足于哲学的、西方的立场,因而对法家学说作出了总体性的否定。萧公权是政治学家,他的西学背景让他确信专制理论的普适性,进而指认法家学说是专制政体的理论。可见,这些学术思想名家对于法家学说的批判,都是从自己特有的学术立场出发的。然而,如果我们超越儒家的立场、西方哲学的立场、西方政治学的立场,如果从法家自身的逻辑与先秦时期的现实需要来看,法家学说的性质、价值就会发生一个明显的变化。
第一,把法家学说称为专制理论,是西学东渐的结果。专制的概念源出于西方,清末传至中国,被中国学界用来描述传统中国的政体与政治。何为专制?按照孟德斯鸠的经典解释,“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31]这样的定义,尽管出于经典著作,其实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在政治实践中,是否有这样一种政体,它既没有法律也没有规章,完全由着单独一个人按照个人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人类历史上是否出现过这种类型的政治与政体?我们很难做出肯定性的回答。因为,只要称得上是一种类型化的政体,就必然存在着某些法律或规章,否则,政体根本就无法确立,政治活动也无法组织,政治秩序也无法维护。这样的极端状况,实际上是取消了政治,也取消了政体。因此,在理论层面上,专制概念蕴含的政治批判功能尽管有它的积极意义。但是,专制概念对于中国传统政治的解释能力不能过高估计,不宜不加反省地使用。以专制理论定性法家学说,是否恰当,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第二,法家学说主张“尊君权”,但未必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专制。在《商君书》《韩非子》中,“尊君权”是一个基础性的理论观点,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我们需要弄清楚,法家为什么“尊君权”?“尊君权”的目的是什么?不尊君权行不行?回到商鞅生活的政治环境,可以看到,“尊君权”是一个正当的、积极的政治原则与政治方向。因为,在春秋战国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必须拥有足够的国力,才能在争霸与兼并格局中维护生存。为了提升综合国力,就需要强化政治中枢对于国家资源的整合能力,用现在的语言来说,就是要加强和改进中央的统一领导。在商鞅的时代,妨碍中央统一领导的政治势力是世袭贵族。世袭贵族与君主的关系是小宗与大宗的关系,或者是兄弟与兄长的关系。正是由于世袭贵族(世卿)的普遍存在,以及世袭贵族对国家资源的大量占据,严重削弱了君主、政治中枢对于国家资源的整合能力。换言之,在贵族政治的背景下,国家资源是分散的,国家的对外竞争能力就得不到保障,低下的对外竞争能力将导致亡国的命运。正是在这样的格局下,法家提出了尊君权而抑贵族的主张。法家对“法”“术”“势”的强调,都是服务于尊君权、抑贵族的。当然,最终的目标还是整合力量,积极应对国际竞争。这就是法家“尊君权”的逻辑。在商鞅的生活世界里,在那种严酷的竞争条件下,无论是君主还是法家,都不大可能追求前述孟德斯鸠所定义、所描述的专制政体。(www.xing528.com)
第三,法家学说与君主立场并不完全一致。法家人物固然希望得到君主的信任,继而获得“用世”的机会,这是法家人物的一个特征(其实也是儒家人物具备的特征,譬如孔子、孟子)。法家人物为了获得君主的信任,为了建功立业,确实为君主利益的增进与巩固提供了若干建议,其中包括上文提到的抑制世袭贵族,以及各种各样的“南面术”,等等。在这样的关系格局中,法家人物既相当于君主的谋士,又相当于董事长聘用的总经理。就君主与谋士的关系来看,法家人物、法家学说肯定会维护君主的利益,法家人物会与君主站在一起。但是,从社会关系来看,法家人物与君主的一致性仅仅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一致性,雇员服务于雇主,当然会为雇主的利益而效力。但雇员与雇主之间也有立场上的差异。因为他们的利益还是有差异的。法家人物作为国家治理的“职业经理人”,在追求现实功利、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过程中,通常具有高度的理性。但是,君主未必时时刻刻都能保持高度的理性,譬如,君主可能会考虑与世袭贵族的关系,可能会珍惜宗族关系、血缘关系,从而有违法家人物所设计的政治策略、政治规则。正是在这里,法家立场与君主立场出现了悖离。譬如,慎子就抱怨君主,称君主“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慎子·逸文》)韩非子对君主势力也有不满的时候,以至于出语极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韩非子·孤愤》)韩非所说的“当涂之人”,就是国家的主政者,这当涂之人,要么是君主支持的人,是君主的代理人,要么就是君主本人。谁是朝廷上最大的当涂之人呢?只能是君主。因此,法家人物、法家学说与君主意志、君主立场还是有差异的。
第四,法家学说的功利甚至鄙俗,是儒家视角照观下的结果。站在超越儒法两家的立场上说,法家学说注重现实功利,近似于社会科学;儒家学说注重理想境界,近似于人文学科。孔子讲“仁”,孟子讲“义”,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甚至“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义利之辨、王霸之辨,都是儒家学说的核心思想。按照儒家的义利观、王霸观、正闰观,只有追求道义才是正当的,追求功利就不具有正当性,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就是要“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这种侧重于对道义、境界、心性的追求,侧重于对“浩然之气”的追求,实际上是一种哲学的、宗教的、美学的、人文的追求。其价值主要在于安顿人的精神世界、心灵世界。这样的心性儒学,虽然不是儒家学说的全部,却是传统中国儒家学说的核心、主流、主体。[32]相比之下,法家学说远离心性、仁义,一心一意“谋其利”“计其功”。因此,法家强调的富国强兵、以法治国,都是极具现实性的政治问题。法家讲经济、讲政治、讲法制、讲军事、讲外交,都是功利性的主题,较之于心性之学,确实不够飘逸、高蹈,但却为国家治理所必需。
第五,法家学说在国家治理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良好绩效。商鞅是法家学说的主要代表,商鞅在秦国推行的新政是检验法家学说的典型事例。在商鞅的治理下,秦国的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据《韩非子·初见秦》:“今秦出号令而行赏罚,有功无功相事也。出其父母怀衽之中,生未尝见寇耳。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夫断死与断生也不同,而民为之者,是贵奋死也。夫一人奋死可以对十,十可以对百,百可以对千,千可以对万,万可以克天下矣。今秦地折长补短,方数千里,名师数十百万。秦之号令赏罚,地形利害,天下莫若也。以此与天下,天下不足兼而有也。”这不仅是韩非子的评论,也是儒家代表人物荀子的评论。据《荀子·强国》篇,应侯问荀子:“入秦何见?”荀子回答说:“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按照荀子入秦的所见、所闻、所感,彼时的秦国之政代表了政治的最高境界。儒家的政治理想,居然在商鞅的手上得到了实现。按照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旨”,儒家、法家与其他各家一样,都是“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史记·太史公自序》)实践证明,商鞅推行的法家治道、法家治术,在秦国取得了令荀子叹服的治理绩效。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理论学说的重要标准,那么,商鞅在秦国的实践足以为法家学说贴上“真知灼见”的标签。
第六,关于法家学说作为社会科学的价值与意义,西方学者提供了更加公允的“同情的了解”。对此,美国学者金鹏程主编的《道的指南:韩非哲学》一书,汇聚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文献。其中,万白安在《韩非与儒家:走向综合》一文中提出:“尽管韩非声誉不好,人们还是坚持阅读《韩非子》超过了两千年。为什么?事实就在于,韩非对很多事物的认识是正确的。尽管我喜欢儒家,但我也同意韩非的这个观点:没有哪个实际的政府制度能够建立在圣人统治的基础上,即使这个圣人的德性受到了普遍的赞扬。就像韩非所言,多数统治者是‘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套用韩非的话,我们也可以说,‘许多美国总统,上不及华盛顿、林肯,而下亦不为米勒德·菲尔莫尔、安德鲁·约翰逊。抱法处势,政府将运转顺畅;背法去势,政府将运转不良。’”[33]此外,艾伯特对韩非的思想,也从社会科学的层面上进行了解释。譬如,针对《韩非子·五蠹》描绘的历史过程:“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艾伯特写道:“这个段落中的历史分析是如此的清晰透澈,令人惊叹。这个观点,就像一些专家所指出的,来自20世纪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人口理论假说。古代社会能够达到一种完美的共存,只是因为,较之于所拥有的资源,人口较少,因此没有引起群体性的冲突;丰富的资源减少了为了生存的竞争,人们能够享受颇为奢移的自我治理状态,而无须诉诸任何专制的政府机构。然而,这种不常见的、极其有利的平衡状态一旦出现反转,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没有得到控制的人口增长,改变了物质条件;在新的环境中,种群之间发生竞争,这种竞争甚至涉及他们最基本的欲望与需求。韩非子特别强调此种社会规范或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只要这样的外部因素是有利的,人们就可以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会产生混乱与不和谐的状况;但是,当这些条件发生了变化,这种热烈的天性不再那么容易得到满足,于是对抗、无序就产生了。”[34]由此可见,韩非子所代表的法家学说既可以解释美国的政治,也符合马尔萨斯的经济理论,因而具有社会科学的价值。
以上分析表明,应当恢复法家学说的本来面目,应当重估法家学说的价值:它是在春秋战国的时代背景下诞生的社会科学,代表了中国社会科学的古典形态。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旨在解决、回应的问题,在先秦时期主要是由法家学说来解决、回应的。就像今日的中国文学、中国史学、中国哲学可以回溯至儒家学说,中国今日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也应当回溯至法家学说。因此,中国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应当充分倚重法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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