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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的研究方法与现代社会科学相似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相比之下,迪尔凯姆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更加自觉的意识。按照迪尔凯姆的概括,正确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法家学说相对独立于儒家与墨家,意味着法家学说独立于春秋战国之际的主流思想学说。如何评价梁启超的这个论断,此处暂且置而不论,但是,梁启超的这个论断恰好可以在无意中表明:在研究方法上,法家学说暗合于迪尔凯姆提倡的社会科学方法,具有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特征。

先秦法家的研究方法与现代社会科学相似

近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在变迁的过程中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举其要者,可以看到:(1)孔德所代表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它根源于培根的经验主义哲学以及牛顿的自然科学方法,对近现代社会科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霍布斯、卢梭等人所代表的社会唯名论的研究方法,迁延至现代,这种研究方法日渐呈现出心理主义的研究方式。(3)默顿、帕森斯、皮亚杰、拉德克利夫·布朗等人阐述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譬如,皮亚杰主张:“要把社会学结构主义人类学结构主义,跟生物学结构主义和心理学结构主义互相协调起来;而生物学结构主义和心理学结构主义在任何水平上(从体内稳定状态到各种运算)都不能不有一个功能方面。”[5]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功能是指局部活动对整体活动所作的贡献。这种局部活动是整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6]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现代社会科学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远的。[7]

相比之下,迪尔凯姆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更加自觉的意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迪尔凯姆写道:“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在这条规则的对立面,就是把社会事实作为观念来考察。然而,遗憾的是,由于“观念比它们所对应的实在更近于我们,更便于我们理解,所以,我们自然倾向于以观念来代替实在,甚至把它们作为思考、推理的材料。我们不是去观察、描述和比较事实,而只是满足于解释、分析和综合自己的观点;我们用思想的分析去代替实在的科学分析。……事实的介入这时只起次要的作用,事实是作为例子或证据被引用,而不是科学的对象。科学是由观念到物,而不是由物到观点。显然,这种方法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果”。[8]换言之,只有迪尔凯姆自己提倡的社会科学方法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果。按照迪尔凯姆的概括,正确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首先,它独立于一切哲学。”“它的全部要求,是叫人们承认可把因果律的原理运用于社会现象的研究。”“其次,我的方法是客观的。它完全受社会事实是物,故应作为物来研究这样一种观念所支配。”因此,“我们把社会事实看作物,即是把它们作为社会的物。这是使我的方法成为社会学的专门方法的第三个特点”。[9]

在这里,如果把迪尔凯姆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截取出来,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一种典型样态,以之对照先秦法家的理论学说,我们可以发现,法家学说在研究方法上,具有社会科学的特点。

首先,先秦法家学说虽然受到了道家的较多的影响,但是,先秦法家在诸子百家中独树一帜,相对独立于先秦时期流行的主流思想与观念。在春秋战国时期,居于主流地位的思想观念是儒家墨家。根据蒙文通的看法:“儒法为周秦新旧思想之主干。”[10]这就是说,先秦时期的主流思想是儒家与法家。先秦法家所面对的主流思想是历史积淀比较深厚的儒家。根据先秦法家代表人物的论述,“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韩非子·显学》)这就是说,墨家也充当了法家兴起之际的思想背景。然而,无论是儒家还是墨家,都没有能够束缚法家学说。法家学说相对独立于儒家与墨家,意味着法家学说独立于春秋战国之际的主流思想学说。(www.xing528.com)

其次,法家学说善于运用因果律来研究当时的社会与政治。这样的分析在《商君书》《韩非子》等著作中随处可见。譬如,《韩非子·有度》对“奉法”与国家强弱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商君书·君臣》对“战”与“死”关系的论述:“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农不离廛者,足以养二亲,治军事。故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这些论述,冷静、客观、有效地揭示了国家富强背后的社会因果关系。正是由于法家学说善于揭示真实生活中的社会因果关系,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才得到了秦王的激赏:“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11]

最后,法家习惯于用“物”的观念来理解社会与政治。“物”的观点可以说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观点,它排斥意识、观念的中心地位,它着眼于一个功利化、物化的物质社会。法家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的偏好,让近代的梁启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家的“政治论当然归宿于法治主义——即物治主义”。[12]在梁启超看来,法家的主张可以概括为法治主义,但是,法家的法治主义其实就是物治主义。如何评价梁启超的这个论断,此处暂且置而不论,但是,梁启超的这个论断恰好可以在无意中表明:在研究方法上,法家学说暗合于迪尔凯姆提倡的社会科学方法,具有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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