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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习惯秩序与日常交往的覆盖及对国家治理属性的影响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习惯秩序是经由习惯规范所调整的人们交往行为的状态和结果。在关注习惯的传统性的同时,理应同时关注“新习惯”。所谓“新习惯”,是指在历史进化过程中所生成的自发和自觉兼顾的规范。这充分彰显了习惯及其秩序的多样性。对于习惯及其秩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人们的态度并不相同。第三种情形是习惯及其秩序与法律及法治秩序的内容完全背反。其他秩序,不过是覆盖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投射在法治秩序中的一些分支而已。

法律对习惯秩序与日常交往的覆盖及对国家治理属性的影响

习惯秩序是经由习惯规范所调整的人们交往行为的状态和结果。可以说,习惯是人类最重要的交往规范,也是人类最古老的交往规范。只要有人类之间的关系,就会有相关习惯存在。但这并不是说习惯规范及其秩序只能回头看,不能向前看。通常人们把习惯只看作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传统规范,这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并非尽然。在关注习惯的传统性的同时,理应同时关注“新习惯”。所谓“新习惯”,是指在历史进化过程中所生成的自发和自觉兼顾的规范。如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网络世界日渐兴起的互联网行业规范,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所产生的城市市民公约与城市社区公约,随着新农村建设而产生的新乡村公约等。所以,习惯是一个传统与当下兼顾的概念,与其过多关注习惯判定的传统维度,不如更加关注判定它的发生维度,即习惯是如何生成的。只要一种规范是自发的或者以自发为主地生成的,就可以称之为习惯。

还有,习惯就其作用范围和方式而言,明显具有多样性。有些习惯,几乎适用于全人类,如尊老爱幼、诚实信用以及基于“先来后到”所致的排队习惯等。有些习惯,则适用于一定的文化、民族或区域,如在英美世界较为流行的“小费”习惯,就在在我国就不太适用;再如在我国订婚中普遍存在的彩礼习惯,在不少文化区域和国家就不存在。还有些习惯,即使在一个国家、一种文化区域内,也是明显分割地、分散地存在的。在我国,“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说法已流传千古,即使在今天这样一个通信发达、交通便捷、人员交流和往来频繁的时代,此种情形依然如故。这充分彰显了习惯及其秩序的多样性。

习惯作为静态规则,其动态的实践就是习惯秩序。在一定意义上,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生活,直接受习惯的调整,因此,习惯秩序对每一个人而言都是司空见惯的——尽管人们所参与其中的习惯秩序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对于习惯及其秩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人们的态度并不相同。有些学者极力强调习惯,以及经由习惯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权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56]有些制度类型并在实践中尽力贯彻经验主义的、取法于习惯的规范体系[57]之如上特点。而另一些学者,以及有些制度则极力否定习惯的价值,甚至不惜以革命的方式决绝地和流传已久的习惯告别。对此,历经百余年文化——社会巨变的国人并不陌生。

无论习惯及其秩序多么复杂多样,其实践价值如何现实真切,也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人们如何对待习惯及其秩序,但对习惯及其秩序而言,对其影响最大、最持久的既不是哪种理论,也不是人们的一般态度以及或激烈或和缓的行为,而是在当下持久有效的法律规定。从社会与法律的一般关系而言,习惯有时候会决定法律,特别是在立法阶段,一种习惯可能会被法律通过认可或创制而升华为正式法律,也可被立法者作为糟粕而剔除于法律之外,使其成为实在法上的非法现象。但无论如何,立法者必须审慎地对待习惯[58],而不能颟顸地无视习惯,更不能粗野地毁坏习惯(因为毁坏习惯,意味着毁坏来自生活的自发的创造)。但是,一旦立法的任务完成,习惯在法律生效的时空范围内不再对法律有任何决定作用,反之,习惯及其秩序应否存在[59],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来决定。(www.xing528.com)

这一决定作用也可类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习惯及其秩序的内容与法律和法治秩序完全相吻合。毫无疑问,法律对这样的习惯只能全力包容并保护,法律调整的任务就是把这种习惯的运用推定为权利,以便法律借着习惯的力量贯彻法律规范,补充法律漏洞,实现法治秩序。第二种情形是习惯及其秩序与法律及法治秩序的内容既有吻合之处,也有矛盾之处。这时,法律运行的任务是肯定并保护习惯及其秩序与其相睦的方面,否定并根据法律的精神、原则和价值改造习惯及其秩序与其不睦的方面。这正是近些年来,在城乡发展中人们推出所谓“新乡规民约”“新城市公约”的原因。第三种情形是习惯及其秩序与法律及法治秩序的内容完全背反。这时法律调整的任务就是移风易俗,即根据法律价值、精神、原则,甚至规则来革除习惯,或至少改造习惯,重塑习惯,使习惯的内容和运行在精神宗旨上符合法律的一般要求,或者至少不与法律公然对抗。

综上所述,习惯秩序与宗教秩序、道德秩序、纪律秩序等一样,尽管在法治社会中有其自治、独立地存在的价值,也有其自治、独立存在的事实,但在地位上,它们都不能和法治秩序相提并论,而是法治秩序覆盖中的秩序类型。即这些秩序都在法律调整及法治秩序的射程之内,而不在其之外。国家治理中无论借助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纪律规范、习惯规范,并进而据之缔造宗教秩序、道德秩序、纪律秩序还是习惯秩序,它们都是在法律射程之内、法治秩序之中的,因此,实质上国家治理依然是根据法律的治理,其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法治秩序。其他秩序,不过是覆盖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投射在法治秩序中的一些分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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