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作为社会团体(广义)内部成员间的重要规范,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在一定意义上讲,能够离开社会团体而独自我行我素、自给自足的人,可谓凤毛麟角、难得一见了。几乎所有现代人,都属于社会团体内部的人——无论这种团体以企事业单位形式、宗教组织形式、狭义的社会团体形式还是党派形式存在。很多时候,一个人会同时属于多个团体,如他既是企业员工,也是某个党派的党员,还是某个社会团体的成员,等等。这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一位公民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其团体内部的纪律规范,真可谓一身多任,多规范加身。更重要的是,就规范对于每位公民的实际贴近度和作用而言,社会团体内部的纪律比法律往往还要重要。由社会团体的纪律所规范的秩序体系,就是纪律秩序。那么,社会团体纪律及其秩序体系是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不受法律调整和节制的社会事实呢?回答是否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现代法律对社会团体的调整与涵摄。既然在现代社会中,团体的存在对每个人而言如此重要,每个人都难以避免地生活、工作在团体之中,就必然意味着法律对团体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个社会团体应否存在,必须有合法性标准。凡是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成立的社会团体,都有存在的合法性理由,法律对其权利,包括制定纪律规范并保障其纪律规范运行的权利予以保护和保障。反之,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因其合法性缺陷,法律不但不保障其内部纪律,不保障依据其内部纪律构建团体内部秩序的权利,而且要依法对这种团体予以取缔。在这其中,法人制度、社团制度等的建立,一方面,使得团体被置于法律的直接规范中;另一方面,创造性地拟制了一种以组织形式呈现的社会主体;再一方面,也极大地减轻了国家(政府)直接管理社会的成本和压力,把这些成本和压力分交给社会主体,调动了社会团体的积极性,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运作活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法人这一近代法律的伟大创造,被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足以和蒸汽机相媲美的、推动近代经济滚滚向前发展的两大车轮。[55]可见,无论被法律所肯定许可的社会团体,还是被法律所否定取缔的社会团体,皆意味着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凡社会团体,无不受法律之调整,无不被涵摄在法律范围之内、覆盖于法治秩序之中。
第二,现代法律对社会团体规则——纪律的调整与涵摄。既然现代法律全面地调整并涵摄社会团体,自然,在原则上对其内部的运行规则也是调整和涵摄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包办社会团体的纪律。反之,社会团体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他和自然人一样,拥有其主体资格和人格,并同时拥有以社团内部的纪律为根据而进行管理的权利。换言之,社会团体是自治的主体,因此,它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内部纪律和其他管理规范。法律不能,也没有必要分别对千千万万、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制定内部规范,正如法律不能分别为每一个公民制定规范一样。作为一般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规范,法律只能针对所有社会团体的共同特征制定统一适用的一般调整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团体的自治留出足够的空间,否则,法律奉行的就不是一般调整,而是个别调整了。但与此同时,也要求每个社会团体内部的纪律,在突出其特性和自治性的同时,必须是能够对法律运行及其秩序起补强作用的。当社会团体的纪律起不到这种作用,反而撬动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挑战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破坏法律调整的至上性时,那么,它也是被法律所否定和取缔的,因为它是失却合法性的。这表明现代法律和法治对社团规则——纪律的调整与涵摄。(www.xing528.com)
第三,现代法律与社会团体的纪律秩序之调整与涵摄。纪律秩序是社会团体纪律运行的目标追求和必然结果。社会团体及其纪律的法律调整与涵摄,意味着其纪律秩序在广义上来说也是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纪律秩序是对法律秩序的亦步亦趋,也不意味着纪律秩序不存在其独立性和自治性,只是说任何纪律秩序,都不能游离于法律调整的射程之外,反而必须被法律的调整所涵摄。即社会团体的纪律秩序要符合法律价值、精神和原则的一般要求,要与法律规则不出现明显的冲突,要有助于结构法律秩序,使其更为坚固、有效,而不能解构法律秩序,使其松动、失效。一言以蔽之,社团的纪律秩序,乃是法律秩序覆盖中的一种秩序,而不是和法律秩序并列或之外的秩序。它更不能凌驾于法律秩序之上。当社会团体的纪律秩序与法律秩序出现不睦时,毫无疑问,要用法律秩序的要求矫正社会团体内部秩序,而不是相反。这正是现代法律对社会团体内部的纪律秩序的调整、涵摄、覆盖能力。
法律对社会团体纪律秩序的调整与涵摄,既表明社会团体纪律秩序是法律秩序内的一种秩序形式,也表明国家借助纪律和社团纪律秩序的治理,并非在法律之外另起炉灶,而是借其进一步细化、完善和巩固法律秩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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