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以后,虽然不断地有对秦文明重新认识、重新研究这样的思潮出现,但是总体上来讲,系统性远远不够,无论哪一个方面的系统性都远远不够,尤其是用新的文明理念去重新审视它,系统地论述它,正面地呈现它,这些都不够。
秦帝国时代有多少事我们还不知道?且不说地下发掘的文物资料,即或从司马迁的《史记》开始,“二十四史”“二十五史”,历朝历代都有对秦的记载与评判。另外,各地方政府的地方志,所有存下来的各种各样的类书,以及古典实用书籍等,都有各类记载。如果我们把这里面所有关于秦帝国的,关于春秋战国的史料都系统整理一下,将历史实践的碎片都集中起来,不难复原一个真实的秦的形象。
比如,“秦法残酷说”,在法学界十分流行,而且还发展成一种“基础理论”,说中国古代就没有法,秦帝国的法不是法。这完全缺乏历史实践理念,完全用后世达到的认识高度去要求它当时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教条主义。
我能写《大秦帝国》,一大半原因在于我是法学专业的学者,对秦帝国,对中国五千多年文明史中这一段将近两百年的法治社会有着相对清醒的认识。如果不是有法学认识,我的《大秦帝国》难以写好。首先就是“商鞅变法”写不好。因为对法学理论不深入了解,会导致对《商君书》的全面法治理念无法理解。这种理念,至今还有极大的启迪意义和历史参考价值。
商鞅不仅有立法思想,有法以爱民的思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司法本位”理念。商鞅认为,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社会,不取决于立法多少,而在于能否执法。这就是司法本位理念。请注意,法学界几乎全部认为,“司法本位”理念是当代法学理念。这就错了,商鞅提出这一理念的时候,西方还处在亚历山大东征后不久,罗马帝国还没有出现的时候。
商鞅认为司法本身要比立法重要。秦帝国的法官,都是精通业务的专门法官。“法官”这个概念,是《商君书》里明确提出的。当时秦帝国从中央到地方到郡县都配有法官,中央配三个法官,郡县配一个法官。法官的职责:第一是监督法制的执行;第二是专门给人民和官员回答法律疑难问题,也就是说老百姓有了纠纷,要到官府去查证法律。这对于现在来说也许觉得平常,对它伟大的创造性已经难以理解。如果回顾春秋战国时期,变法的第一波浪潮是要求公开法律,就应该知道商鞅变法确立了法官制度,对于当时的人民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了。而且,商鞅主张立法中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通俗易懂,“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就是说,法律的语言一定要是大众听得懂的明白话,使人人知道法律,能够自觉地避祸趋福。(www.xing528.com)
商鞅对司法本位的最经典论述,是《商君书·画策》的一段话:“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这是完全的法哲学表述——国家动荡,不是法律的动荡,也不是法律不起作用了;凡是国家皆有法律,但是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种法律能够使法律自动运行起来;法律不是机器,是要靠人操作的;只要所有的法律能够落实,所有的政令能够落地,国家就“大治”了。
商鞅重视司法,远远高过重视立法。当然,这有一个大的前提,就是首先要确立符合社会实践与历史潮流的法律。然后,司法才能成为最重要的制度。判断一个国家、一个时代是不是法治时代,基础是看立法,但是最重要的、最直接的元素,一定是司法。
秦在中国历史上的文明地位,用一句最确切的话来说,就是它创建了我们的统一文明,使我们的原生文明在秦帝国时代达到了最高峰,从而奠定了我们统一文明的根基。
(本文是作者在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出版座谈会上的演讲,原载于《社会观察》2012年第5期;此次收入本书,作者作了简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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