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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政治的深刻关系:历史与现代视角下先秦法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在国家发展不同阶段所得到的不同认识,又反映了法治与政治的深刻关系:在民族危亡之际,我们首要的任务是救亡图存,最有效的手段则是铁与血;而在外患消弭之后,更重要的工作则是建章立制,建立起平等、自由与富裕的社会。

法治与政治的深刻关系:历史与现代视角下先秦法家

法治在国家发展不同阶段所得到的不同认识,又反映了法治与政治的深刻关系:在民族危亡之际,我们首要的任务是救亡图存,最有效的手段则是铁与血;而在外患消弭之后,更重要的工作则是建章立制,建立起平等、自由与富裕的社会。而这些又说明,在我们这样的从半殖民地争取独立的国家,政治问题是法治问题的基础和先导。没有政治所塑造的国家独立、对外和平与内部秩序,就不可能真正建成法治。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固然是常规社会的稳定剂,但在一个生存都成问题的国家,它绝不是万能药,更不是唯一的药。

而实际上,清末的修律变法已经印证了我们的这个判断。第一,清末的修律变法是缺乏理论准备的;第二,它主要是政治家的选择,是政治抉择,而非法治常态。

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例证是,1913年《法学会杂志》复刊,七十三岁高龄的沈家本为之欣然作序时却说:“吾国近十年来亦渐知采用东西法律。余从事斯役,延访名流,分司编辑;并聘东方博士,相与讨论讲求。复创设法律学堂,以造就司法人才,为他日审判之预备。规模略具,中国法学,于焉萌芽。”[149]也就是说,一个人所共知但却无人重视的事实是,在甲午海战10年之后,在第一次鸦片战争70年之后,“中国法学”才开始萌芽。同时也就是说,在修律变法之前,还没有所谓的“中国法学”。当然,沈氏之意并不在否定修律变法之前中国也有某些法学的思想与法学的研究,但中国法学或者中国法学作为一门学问而被进行系统的、成体系的研究,的确是在修律变法之后。

虽然根据考证,中国近代第一篇中文的法学论文是由普鲁士传教士、时受雇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郭守腊于道光戊戌年(公元1838年)3月发表在《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上的“自主之理”,[150]并且这份创刊于1833年7月的刊物大量引入“西学”,成为中国最早引入西方法理学宪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学科知识的刊物;[151]虽然鸦片战争之后已经有一系列的中西知识者所发表的关于西方法学的著述,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些著述要么如《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之“介绍和传播西方的法治、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陪审观念等”,[152]要么如丁韪良所译惠顿《万国公法》之“介绍西方宪政、法治、司法独立等观念”,[153]或者如林则徐组织翻译瓦特尔《各国律例》中涉及之介绍“西方的主权观念和法制观念”,[154]或者如魏源冯桂芬、王韬、黄遵宪、郭嵩焘、郑观应等将西方先进的“法学观”引入中国。[155]事实上这些著述所做的工作主要是“介绍”,而且介绍的实质上是西方的法律“知识”,或者关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知识”。第一,它们本身不算是有独立思想与原创意义的法学研究;第二,它们介绍的重点也不是西方的法学研究,而是制度。

虽然很可惜,到现在我们仍然缺乏对中国近代以来法学的学术史与思想史所作出的足够细致的梳理,以至于很多问题都还处于蒙混的状态。[156]梁启超很可能是近代对法学的萌芽影响最大之人,他在1896年即已认识到,“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自己还表示,“吾愿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157]1904年,他写出了《中国法学发达史论》。[158]但事实上,即便存在着梁启超的这些法学的研究,以及当时其他一些我们今天所承认的法学的研究,[159]但正如何勤华所指出的,直到1901年清政府开始修律活动之后,随着外国法律专家的来华参与立法和教授法律,法学留学生的派遣和陆续回国,法律教育活动的蓬勃展开,西方法理学著作的大规模翻译,以及中国法学工作者自己撰写的法理学著作的出版,中国近代法理学以及整个中国法学才开始形成。[160]这个判断与沈家本的说法显然是吻合的。

事实上,我们必须将“法学的研究”与“法学”本身区分开来。前者是一个相当泛化的概念,只要论述涉及了法学或者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就可以算作是法学的研究了。而我们今天意义上的“法学”则指的是一个专门的学科和专门的学问,以法理学为例,它的研究内容乃是“关于法律的性质和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性问题,关于法律与正义道德的关系,关于法律的社会特性,以及诸种部门法学的研究。对于诸如此类这些问题的恰切的讨论,涉及对于哲学、社会学理论和成果运用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161]。实质上,就是对“法律是什么”及“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样一些元命题的追问[162],以及对某些法律原理、规律或实践的经验研究。而且,作为一个学科及一门学问,它还须同时满足其他的一些标准。当存在着对这些“元命题”的追问或者对法律的某些原理、规律或实践所做的经验研究时,可以说已经存在着法学的研究,甚至可以说已经存在法学的学问;但只有在法学研究或者法学学问的研究者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地位、职责与使命,明确认识到存在这么一门学问并且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来证明有这么一门学问,以及只有当这样的法学研究者已经成规模时,法学才能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而只有当这些研究者之间形成了某些获得了大致承认的研究规范,特别是法学成为大学学科设置中的一个专业或者研究方向时,法学才不仅是一门专门的学问,也是一门学科,也就成了今天我们所言之意义上的“法学”。

即便在西方,“十九世纪以前,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学家僧侣政治学家,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163]只是到了1832年约翰·奥斯丁出版其作为伦敦大学法学教授讲稿的《被界定之法学的范围》,[164]英国才有了我们今天意义上的法学学科;德国等西欧国家的“法学”虽然可以追溯至更久远的年代,但也主要是在18世纪前后方始开创了今天的辉煌。[165]当然,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主要指的是在法学院学院派法学研究。

然而,英、德等西欧国家的法学与我国不同的是,它们的法学都是其国内自发衍生出来的,[166]这显然是实践先于理论。但中国法学乃是与修律变法相伴而生,在此之前中国既不存在今天意义上的法律实践,也不存在专门的法学,它的研究乃是为了配合修律变法,所以一开始它就是附庸、是工具。正如刚刚被八国联军释放的沈家本赴西安朝见的路上拜谒子产祠时所赋诗:“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167]中国法学的诞生,也是为“救时”而来。法律既为工具,法学研究亦同为工具。

对于清末法学的研究,从其研究者的身份,我们便可以看出某些端倪。在作品中较早涉及法学内容的往往是外国传教士以及沿海的早期改革者[168]或者一些对外国有所了解的思想家与评论家。这些法学的研究,乃是思想家与评论家的“法学”,而非法学学者的法学;其研究也多为对西方法律与法学知识的介绍,或者在中西之间进行一些简单的对照和褒贬。[169]直到戊戌变法之时,仍是如此。迨至修律变法,特别是在立宪运动之后,研习法律与法学者影响最大的乃是沈家本、戴鸿慈、端方等官员,除沈家本外,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背景。比如,立宪运动中,清廷所派出之考察大臣中,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学者,而都是高级官员。此时,不管是修律变法还是立宪运动,这些“变法”或“运动”往往都是政治行为,即便涉及法律,也不是单纯的法律情事。相应地,这时的所谓法学,乃是一种政治正确的选择,或者说是政治家的法学,而非法学学者的法学。这种状况,只是随着后来修律变法的深入以及法律学堂(大学)的设立,才有所改变。而且,如我们上文所论,这些法学意义上的研究,大多也并非纯粹的法学研究,内容上多为介绍及简单的中西之间的比附与褒贬。实际上,清末最早的大致具有法学意义的通论性作品,比如,矶谷幸次郎《法学通论》(王国维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02年版),织田万《法学通论》(刘崇佑,上海商务印书馆1907年版)都是译作。[170]

修律变法也体现了非常强烈的实用精神,沈家本、伍廷芳所主持的修律活动主要是以刑事、民事及商事法律为主,沈家本的研究也集中在刑律方面,所译西书中,也极少法学的著作。[171]可以说,当时的人们所关注的,主要是西方的制度资源,比如,翻译西方法律制度;以及实践资源,比如,派员实地考察;而甚少关注其思想资源,比如学者对西方法律思想资源所进行的单纯的学术研究。因此,可以说当时中国尚未缺乏真正精研西方法学之人,而多的则是贩卖日本二手货者。[172]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当时在整体上的法学素养与水平,应该说是不高的。

从当时中国人,特别是与修订法律有官之高层官员的看法,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当时中国人的法学水准。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公元1907年),时为法部尚书的戴鸿慈在《修订法律办法折》中提出:

臣等考之东西各国,所以能臻于强盛者,莫不经历法典编纂时期,而其政策则各有不同。普鲁士之编纂普通国法,以守成为主,置法典改正事务局阅31年之久,逮普法战争以还,德意志有统一联邦之心,设立法曹协会,而帝国法律卒竟厥功,其民法一编,乃阅13年之久而后有成。……今我朝……讲求新政,以长驾远驭之资,任启后承先之重,允宜采取各国之法,编纂大清国法律全典,于守成、统一、更新三主义兼而有之。[173]

而且他还很乐观地说,

方今世界文明日进,法律之发达,已将造乎其极,有趋于世界统一之观。中国编纂法典最后,以理论言之,不难采取各国最新之法而集齐大成,为世界最完备之法典。[174]

其心昭昭,但其意却了了,这完全是将编法典看作是一种非常粗浅的技术,谁都能编,而且编在最后,便能吸取别人的经验而编得最好。从小的方面说,戴鸿慈是将法典编撰看成了如制造机器、桌椅板凳一般的技术活儿,有全球统一的标准、方案甚至图纸,自然是后进者反而能造得最“先进”;从大的方面说,他很可能已经不自觉地服膺于法律的全球一统,在思想上向西方人看齐了。这充分说明中国的修律变法是在理论准备何其缺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与戴鸿慈相映成趣的乃是奕劻,此人忝居宪政编查馆大臣,却也同样无知,要求“以三年为限”编纂出中国的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诸法典及其附属法规。[175]后来的北京政府时期为了应付华盛顿会议议决关于要对中国进行司法调查的任务,也曾允诺在五年之内制定所有必备法律。[176]

就连沈家本在进呈《大清刑律草案》时也曾经说,“是编修订大旨,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177]高汉成教授在其研究中令人信服地指出,这种做法很可能是食洋不化。[178]比如,《草案》第27条规定之堕胎罪,来源基本出于西方。堕胎乃基于基督教伦理,在西方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而中国当时严重的乃是溺婴问题。又如第306、第307条规定了莫名其妙的“决斗罪”。第345条将僧道列为“因其职务得知他人秘密而无故漏洩”的犯罪主体,这显然脱胎于西方基督教中基督徒习惯于向神父“忏悔”而来。其他如总则第11、第49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则第3章关于国交之罪的规定,都很是脱离中国实际。

自清末开始的中国近代化,其主要命题就是向西方学习晚清刑事法律改革,移植西方的刑法制度也自有其必要性。但高汉成总结道,问题就在于斟酌中国的国情背景,移植得多或少以及是否得当。如果说从这一角度出发,尽管我们认为《刑律草案》在斟酌中西文化方面有欠适宜,但“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作为《草案》的一个立法宗旨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的话,那“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作为一个立法宗旨就值得怀疑了。以晚清中国与西方世界在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教育文化程度方面的巨大差异,移植西方“行之已久”的法律制度已感不甚适应、吃力得很,如果再把那些在西方也还没有形成制度、仅仅限于学术讨论的学说观点也规定到中国刑法典中,那中国刑法的法律“文本”,岂不是与中国犯罪状况的“实际”差得更远?如果再认为首创了世界最先进的立法主义,相信各国立法会“跟进”,那简直就是“呓语”了。20世纪初期修订法律馆诸人的心态,与20世纪中期“大跃进”运动时期“超英赶美”的口号一样的不切实际,只不过一个是出于敌对状态下富国强兵意愿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另一个则是屈服状态下迷失了自己的亦步亦趋。对于这样的立法宗旨,人们有理由予以检省。

这种状况,一方面固然反映了清末为自强而修律变法的急切,实际上反映的是当时中国法学研究的贫困。其表现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法律“用”的研究,遮蔽了对法律“体”的关注,从而决定了中国法学此后的性格与命运,一是崇西性;二是功利性。崇西性使得虽是为解决中国问题而引进法律及法学,但此后法学(法学)的研究越来越与中国无关,与中国问题无关。功利性则使得当初引入法律与法学时,并未对法律本身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只是重视法律的作用——而且主要是一部分能够致力于富强的功用。当然,这已经超越了政治或者法律的层面,进入了文化的层面;因此,清末修律变法乃是没有理论积累与准备的仓促而为。

这种状况,直观地反映了当时中国法学研究实践先于理论,对法律“用”的研究遮蔽了对“体”的关注之贫困。修律变法既非本国法律发展的自然延伸,亦非法学理论家们经过充分讨论之后的审慎提议,乃是当时的政治家在考量了国内外局势之后,为了挽救民族危亡与政权存续而所作出的政治抉择。

因此,当时所开启的所谓法治建设,只能是国家建构的一部分,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而非单纯的法治问题。照蔡枢衡先生的话来说,就是:“法和社会、法和哲学的脱节,法学的科学性之不明显,充其量只算成功了政治或立法政策的法律学,遗弃了法学的哲学性和社会科学性。”[179]数十年来,修律变法的担纲者沈家本一派只是“依靠政治论或政策”而取消这一问题(法律与社会的脱节问题);“自清末修律以来以迄民国,支撑修律的法律理论,可说除了抱定取消领事裁判权的政治目的作为永久的胜利保证外,别无理论上的建树,也就是说,他们只是给新法律提供了政治上的力量,却没有赋予他们理论上的正当性”。[180]

(本文原刊于《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4期,有修改。)

【注释】

[1]贺卫方:《法学家的缺席》,载《法制日报》1999年9月2日第7版。周少华对这三点原因进行了“精炼”,并据此引出对“书斋里的法学家”的批评。参见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比如,在金观涛和刘青峰两位学者所建设的“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专业数据库(1830~1930)”中,利用关键词在各年的使用次数,通过文献计量方法,统计出了大约一百个关键的现代政治术语,其中没有“法治”,甚至没有“法律”。尽管涉及了与此相关的“公法”“宪法”“立宪”“宪政”“权利”等术语。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9页。

[3]而且,应该说李大钊对法学还曾有专门研究,他有不少文章是与法学有关的,比如《论民权之旁落》《一院制与二院制》《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法律颁行程序与元首》《欧洲各国选举制考》《〈中华国际法论〉译叙》等皆属此类。参见中国李大钊研究会编注:《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李大钊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读书时,还曾对当时的讲义《豫科法学通论》和《正科刑法讲义》做过不少标识和批注。如今,这两本批注过的讲义已经成为国家一级文物,收藏于河北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参见王海:《李大钊同志批注过的两本讲义》,载《文物春秋》2007年第4期。后来,这两本讲义批注被整理为《〈法学通论〉批语》《〈刑法讲义〉批语》,连同另外一部《中国国际法论》被收录于另一个版本的李大钊全集之中。参见朱文通等:《李大钊全集》(第一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陈独秀虽然法学作品不多,但在批判孔教时,亦曾涉及宪法。参见陈独秀:《宪法与孔教》,载《新青年》2卷3号,1916年11月1日。

[5][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6]金耀基曾言,“中国现代化是中国在‘兵临城下’,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劣势下被逼而起的自强运动,这是中国有史以来所受最大的屈辱,过去一百年,即是中国的‘屈辱的世纪’。天朝之败于‘西夷’,是一屈辱,一败再败,则是大屈辱,败于西夷而又必须学于西夷,更是屈辱之至。故而,中国百年来之现代化运动,实是一雪耻图强的运动。而此一雪耻图强运动,分析到最后,则是一追求国家‘权力’与‘财富’的运动”。参见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25—126页。王尔敏先生亦言,“中国近代思想,万途同归,其原始基础,实以富强为中心主流。然此富强观念之发生,则西方文明之刺激,列强侵逼之压力,又为此种观念之动因。近代中国,患贫而又患弱,知识分子所觉醒,与所最关心热望,梦寐以求之远大目标,即在要达成国家富强人民康乐之理想境界。所有思想理念之酝酿,政治社会之创制,唤醒民众之言论,奔走呼号之行动,在无非为此最基本之富强目标所起因。是以百余年来中国思想之发展嬗变,自以谋富强为原始动力,并为支配此时代所有观念潜流之核心”。参见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法制现代化乃正是作为整个中国现代化的一部分而被发起的,法律作为求富与自强之具,乃是当前法学界的共识。正如曹全来所言,“在近代中国人追求民族复兴的历程中,曾经拥有一个伟大的梦想:这就是希望通过构筑一个近代化的法律体系,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国家富强,获得民族独立、统一和自尊”。参见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但西法东渐初期的这种状况,对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影响,却鲜有人论及。

[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梁启超不断撰写《波兰灭亡记》(《饮冰室合集》专集第14,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越南亡国史》(《饮冰室合集》专集第19,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朝鲜灭亡之原因》(《饮冰室合集》专集第20,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灭国新法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瓜分危言》(《饮冰室合集》文集第4,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康有为也撰写不少关于日本、俄国变法的著作。“灭亡”“瓜分”“亡国”,可以想见,这些触目惊心的字眼是如何触动当时中国人的。

[8]魏源:《海国图志》卷二《大西洋欧罗巴洲各国总叙》。

[9]参见魏源:《圣武记·道光洋艘征抚记》。

[10]参见魏源:《海国图志·筹海篇一》。

[11]奕等:《奏请八旗禁军训练枪炮片》,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转引自夏东元:《洋务运动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

[12]费正清等人非常清晰地指出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清廷所采取富国强兵政策的实质,“从1861年开始,‘自强’一词在奏折、谕旨和士大夫的文章中经常出现。这表现出人们认识到需要一种新的政策,以应付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所发生的史无前例的变化。……既然欧洲各国的军事力量看来是依靠技术强大起来的,那就应把采用这种技术视作根本的任务”。参见[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31—532页。

[13]参见《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一,《复王补帆中丞》。

[14]参见《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九,《筹议制造轮船未裁撤折》。

[15]参见《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四,《筹应议海防折》。

[16]参见《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三,《复孙竹堂观察》。

[17]参见《李文忠公尺牍》第31册。

[18]奕等:《奏请八旗禁军训练枪炮片》,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转引自夏东元:《洋务运动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

[19]参见《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九,《复议梅启照条陈折》。

[20]参见《郭嵩焘日记》卷3。

[21]郑观应:“考试上”载于氏著《盛世危言》卷一,光绪二十一年,第13页。转引自桑咸之:《晚清政治与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22]冯桂芬:《校邠庐抗议·采西学议》,载于《采西学议——冯桂芬、马建忠集》,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3]参见《曾国藩全集》,“书信七”同治三年九月五日,中华书局1976年版。

[24]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23页。

[25]王韬:《韬园尺牍》,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页。

[26]郑观应:《盛世危言·西学》,陈志良选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27]沈寿康:《匡时策》,载《万国公报》1896年4月。

[28]张之洞:《劝学篇·会通第十三》,李凤仙评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48页。

[29]孙家鼐:《议覆开办京师大学堂折》,载《光绪政要》第22卷,上海崇义堂,宣统元年,第21页。转引自桑咸之:《晚清政治与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

[30]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3页。

[31]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载《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四,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第71页。

[32]胡锦涛:《发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努力奋斗——在五四运动八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5月4日)》,载《求是》1999年第10期。

[33]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载于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33—834页。

[34]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载于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91页。

[35]郑观应:《盛世危言初刻·自序》,载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3—234页。

[36]《郭嵩焘日记》卷3,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48页。

[37]《郭嵩焘日记》卷3,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3页。

[38]《弢园文录外编》卷1,《重民下》。事实上,郑观应也曾从天赋人权的角度看待此问题,但显然不是主流:民爱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民权者,君不能夺之臣,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是犹水之于鱼,养气之于鸟兽,土壤之于草木。故其在一人,保斯权而不失,是为全天。其在国家,重斯权而不侵,是为顺天。勿能保于天则为弃,疾视而侵之于天则为背,全顺者受其福,而背弃者集其殃。何者?民与权俱起,其源在乎政府以前。参见郑观应:《原君》,载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4页。

[39]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0页。克拉克的说法从余英时那里也能找到印证。杜牧曾有一个“丸之走盘”的妙喻曰:“丸之走盘,横斜圆直,计于临时,不可尽知。其必可知者,是知丸之不能出于盘也。”(《樊川文集》卷一〇《注孙子序》)余英时借此妙喻,指出“我们不妨把‘盘’看做是传统的外在间架,‘丸’则象征着传统内部的种种发展动力。大体看,18世纪以前,中国传统内部虽经历了大大小小各种变动,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但始终没有突破基本格局,正像‘丸之不能出于盘’一样”。参见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载《总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40][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雷颐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4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49页。

[42]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后序》,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第128页。

[43]谭嗣同:《“仁学”三十五》,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1页。

[44]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早在《上清帝第一书》中,康有为就说,“皇太后皇上知旧法之害,即知变法之利,……尤望妙选仁贤,及通治术之士,与论治道,讲求变法之宜而次第行之,精神一变,岁月之间,纪纲已振,十年之内,富强可致,至二十年,久道化成,以恢属地而血仇耻不难矣”。参见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9页。

[45]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46]梁启超:《论不变法之害》,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0,23—24页。

[47]康有为:《康南海自定年谱》,载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页。

[48]梁启超:《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载《梁启超全集》第一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

[49]参见《饮冰室专集》之四《新民说》。

[50]梁启超:《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载《梁启超全集》第一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

[51]梁启超:《爱国论》,载《梁启超全集》第一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页。

[52]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44—148页。

[53]霾照:《立宪私议》,《东方杂志》乙巳年十一月(1905)。

[54]岑春煊:《乐斋漫笔》,载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1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8—89、99页。

[55]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601—4602页。

[56]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754页。

[57]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771页。

[58]参见《清德宗实录》卷495。

[59]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864页。

[60]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一。

[61]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政法类典序》。

[62]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重刻明律序》。

[63]值得注意的是,修律变法之前,当时朝野已经注意到对西法的学习,特别是国际公法。1892年薛福成著《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痛切言之:
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秉钧者初不料一言之失,流弊至于此极也。
他建议,“宜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等书,多为刊印,……一临事变,可以触类旁通,援引不穷也”。参见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卷3。而清廷的一些开明官员,如李鸿章、曾纪泽等人已经有意识地利用国际法为国家争取权益。

[64]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205页。

[65]值得注意的是,“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并不是一回事,清末修律变法所欲废除的治外法权,实际上乃是领事裁判权。

[66]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5页。

[6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2页。

[68]参阅,张群:“民国时期领事裁判权文献提要”,见,http://www.jcrb.com/zyw/n351/ca291504.htm。浏览日期为2010年7月8日。

[69]该书于1923年在北京出版,但出版社不详;1930年似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再版。

[70]燕树堂:《中国领事裁判权问题之常识》,载于氏著《公道、自由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215页。该文原载《太平洋》第4卷第10号,1925年6月。实际上,修律可以有助于废除领事裁判权甚至不平等条约,乃是当时许多法学家的共识。如吴经熊在1930年代还认为“法律为取消领事裁判权及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有力工具”,参见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98页。

[7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929页。

[72]参见《大清法规大全·外交部》卷一。

[73]参见《大清法规大全·外交部》卷一。

[74]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于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1页。

[75]参见沈家本:《寄簃文存·进呈刑律草案折》。

[76]沈家本:《为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并敬陈修订大旨折》,见《钦定大清律例》(1911年,国家图书馆藏),书前所附奏折。

[77]沈家本:《为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缮具清单折》,见《钦定大清刑律》书前所附奏折。

[7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2页。

[79]参见《清史稿》志一百十七,《刑法一》。

[80]张之洞:《致西安鹿尚书电》,载《张文襄公全集》第4册,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年版,第12页。(www.xing528.com)

[81]张之洞:《劝学篇·守约》,载《张文襄公全集》第4册,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年版,第560页。

[82]参见《张文襄公全集·奏议》第六十九卷。

[83]王立民:《20世纪初中国法学转型的两点思考》,载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83—594页。

[84]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编著:《法学通论》,湖北法政编辑社,光绪三十二年版。

[85]陈敬弟:《法学通论》,丙午书社发行,光绪三十三年版。

[86]陈敬弟:《法学通论》,丙午书社发行,光绪三十三年版,第35页。

[8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鄂、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8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清廷预备立宪·立宪纪闻》。

[8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3页。

[90]《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1页。

[91]《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02页。

[92]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97页。

[93]贺卫方:《比较法研究/英美法专号·代引言》,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4期。

[94]其实,修律变法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慈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她之所以同意修律变法,乃是因为八国联军威胁要剥夺她的权力,还政给光绪,这才触动了其神经中枢。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当然,还一个重要的原因乃是迫于革命党的压力。

[95][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雷颐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96]桑兵:“近代中国的知识与制度转型·解说”,见姚纯安:《社会学在近代中国的进程(1895—1919)》,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页。

[97]时人认为,甲午之战真正敲醒了中国人,人谓,“一战而人皆醒矣,一战而人皆明矣”。参见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页。如果说1895年以前的士人们尤其是大儒、甚至沿海士大夫对西学还有一种“普遍的漠视”“一般士大夫思想上的门仍然紧紧地关闭着”,但是“在1895年以后开始有了极大的转变”。参见张灏:“晚清思想发展试论——几个基本论点的提出与检讨”,载周阳山、杨肃献编:《近代中国思想人物论——晚清思想》,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27页。亦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1页。“彻底改革突然成了上下‘共识’,激情情绪突然成了普遍的‘心情’……似乎1895的刺激中,一下子都成了‘改革者’,而改革趋向竟是相当一致的向西转”。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0页。“我们知道,本来中国传统的士人还对自己的传统抱有希望,至少在民族自尊还能维持的情况下,他们还希望以先王之旧法开后世之新政……但是,从1895年这时候起,人们却开始倾向于承认,也许是痛苦地被迫地承认,至少在实用知识与技术层面上,西洋是比中国强,甚至东洋也比中国强,也不能不承认中国必须改革,而且改革的方向就是学习西洋甚至是仿效东洋”。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9页。葛兆光在其著作中举例与1895年后的情况对比,直到光绪三年(1877年)正月的时候,在北京,皇帝所受的教育仍然与以往的帝王教育没有任何不同,文人士大夫仍然在做三件事,徜徉山水寻僧访道,吟诗作画校书读帖,会客应酬看戏聊天,就是满心“致君尧舜上”的人也没有多少思想上的危机感。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496页。

[9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汇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1页。

[99]参见沈家本:《寄簃文存·新译法规大全序》。

[100]参见沈家本:《寄簃文存·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

[101]参见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一《删除律例内重法折》。

[102]张君劢回忆说,“在日俄战争以前,我正在日本念书……等到日俄战争后,俄国亦变为宪法国,当时大家认定日本人能战胜俄国的原因,在于日本是立宪的国家,俄国是专制国家”。参见张君劢:《我与宪法(代序)》,载《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03]严复:《原败》,载王拭编:《严复集》(一),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57页。

[104]华夏:《日本法制的近代化与日本法的西洋化》,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

[105][德]诺尔:《法律移植与1930年前中国对德国的接受》,李立强等译,《比较法研究》1984年第4期。

[10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汇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页。

[107]参见,《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鄂、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页。

[108]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鄂、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109]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鄂、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7—48页。

[110]《宣示预备立宪谕》,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鄂、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111]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支振锋:《冲破历史的三峡——读〈袁氏当国〉》,载《法制早报》2005年2月15日第12版。

[112][美]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13]关于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可参见:Alexander Gerschenkron,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David S.Landes,Japan and Europe:Contrasts in Industrialization,in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ed.Carlo M.Cipolla,the Fontana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vol.3,Collins/Fontana,1973,pp.301-357.

[114]Joel S.Migdal,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Xiii.

[115]Su-Hoon Lee,State-Building in the Contemporary Third World,Westview Press,1988,p.27.

[116]Glenn R.Fong,State Strength,Industry Structure,and Industrial Policy,22(1990)Comparative Politics,pp.275-276.

[117]Joshua B.Forrest,The Quest for State“Hardness”in Africa,20(1988)Comparative Politics,p.423.

[118]Su-Hoon Lee,State-Building in the Contemporary Third World,(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88),pp.28-33.

[119]Joel S.Migdal,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p.32-33.

[120]王绍光、胡鞍钢:《中国政府汲取能力的下降及其后果》,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21]王绍光、胡鞍钢、周建明:《第二代改革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制度建设》,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

[122]本文中的“汲取能力”和“提取能力”是作为同一个概念而使用的,两者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细微区别,但更主要是译法的不同。

[123]黎静:《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能力比较》,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

[124]Lisa Anderson,The State in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19(1987)Comparative Politics,p.2.

[125]Glenn R.Fong,State Strength,Industry Structure,and Industrial Policy,22(1990)Comparative Politics,pp.275-276.

[126]Joshua B.Forrest,The Quest for State‘Hardness’in Africa,20(1988)Comparative Politics,p.423.

[127]Mary Clabaugh Wright ed.,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1900-1913,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p.50.

[128][美]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129][美]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0—91页。

[130][美]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131]见1919年5月6日《晨报》(北京),作者署名涵庐,即高一涵,时任北京大学教授,《新青年》主要作者之一。

[132]虽然在李泽厚看来,启蒙与救亡也曾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但最终“救亡的局势、国家利益、人民的饥饿痛苦,压倒了一切,压倒了知识者或知识群体对自由平等民主民权和各种美妙理想的追求和需要,压倒了对个体尊严、个人权利的注视和尊重。国家独立富强,人民吃饱穿暖,不再受外国侵略者的欺压侮辱,这个头号主旋律总是那样地刺激人心,萦绕入耳”。“在如此严峻、艰苦、长期的政治军事斗争中,在所谓你死我活的阶级、民族大搏斗中,它要求的当然不是自由民主等启蒙宣传,也不会鼓励或提倡个人自由人格尊严之类的思想,相反,它突出的是一切服从于反帝的革命斗争,是钢铁的纪律、统一的意志和集体的力量。任何个人的权利、个性的自由、个体的独立尊严等等,相形之下,都变得渺小而不切实际”。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李泽厚还认为,“目前已经基本赢得较长期的和平环境,国家的富强(现代化)”“仍是中国人的首要课题”。参见李泽厚:《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载氏著《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3—34,45页。李泽厚的这个看法,实为精微之见。然而,他虽然也提及了启蒙与救亡的相互促进,但其将民主自由权利等“启蒙”与救亡相对立的认识,也不无可商榷之处。实际上,不是救亡压倒了启蒙,而是一个民族在处理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时按照紧迫性所进行的自然选择,救亡的成功何尝不是为启蒙提供了更好的国际国内环境?历史已经证明,正是在救亡成功,维持了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自主之后,我们才有可能进行现代化建设,并以实践是真理的检验标准的态度,将民主、法治人权的建设都纳入国家规划之中,甚至写入宪法之中。

[133][德]施耐德:《真理与历史:傅斯年陈寅恪的史学思想与民族认同》,关山、李貌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导论”。

[134]支振锋:《知识之学与思想之学——近世中国法理学研究省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135]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136]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137]王绍光、胡鞍钢、周建明:《第二代改革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制度建设》,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

[138]王绍光、胡鞍钢、周建明:《第二代改革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制度建设》,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

[139][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40]J.P.Mackenbach,A.E.Kunst,A.E.Cavelaars,and G.Groenhof,Socioeconomic Inequalities in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in Western Europe.Lancet,vol.349,1997,pp.1655-1659.

[141]G.B.Rodgers,Income and Inequality as Determinants of Mortality:An International Crosssectional Analysis,Population Studies,vol.33,1979,pp.343-351;R.G.Wilkinson,Income and Mortality,in R.G.Wilkinson(ed.),Class and Health:Research and Longitudinal Data,(London:Tavistock,1986);B.P.Kennedy,I.Kawachi,D.Prothrow-Stith,Income Distribution and Mortality:Cross Sectional Ecological Study of the Robin Hood Index in the United States,BMJ,vol.312,1996,pp.1004-1007.

[142]R.G.Wilkinson,Income Distribution and Life Expectancy.BMJ,vol.304,1992,pp.165-168.

[143]J.Le Grand,Inequalities in Health:Som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European Economic Review,vol.31,1987,pp.182-191;R.G.Wilkinson,Unhealthy Societies:The Afflictions of Inequality,Routledge,1996;A.Wagstaff,and E.van Doorslaer,Income Inequality and Health:What does the Literature Tell Us?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vol.21,2000,pp.543-567.

[144]王绍光:《政策导向、汲取能力与卫生公平》,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145]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2版。
这个判断是符合中国当代发展实际情况的,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政治有序等取得重大进展之后,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财产,初步实现了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自然对美好生活有了更多的理解和要求。于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强烈。

[146]丁学良:《转型社会的法与秩序:俄罗斯现象》,载《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2期。

[147]王小鲁:《三十年改革及中俄转轨路径比较》,《比较》总第38辑,2008年12月;McKinnon,Ronald,The Order of Economic Liberalization:Financial Control in the Transition to a Market Economy,second edition,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3;[英]安格斯·麦迪森:《中国经济的长期表现:公元960—2030》,伍晓鹰、马德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48]王小鲁:《三十年改革及中俄转轨路径比较》,载《比较》总第38辑,2008年12月。

[149]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转引自张国华、李贵连合编:《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8—269页。

[150]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151]爱汉者等编:《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黄时鉴整理,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版。实际上,该刊1837年后的出版地为新加坡。

[152]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153]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154]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3页。

[155]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156]这方面的著述极少,典型的如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上下)》,载于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回眸》,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张骐:《继承与超越——二十世纪前半叶中国法学回顾论纲》,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孙育玮:《中国法学的世纪回顾》,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7月;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但到目前为止,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学术史仍然缺乏精致的梳理和认真翔实的考证。

[157]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载《饮冰室合集》(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4页。

[158]梁启超:《中国法学发达史论》,载范忠信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119页。在署名为李龙与汪习根的一篇文章里,梁启超的这篇论文被认为是中国第一部法理学论述,并得到了其他学者的认可。参见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回眸》,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以及孙育玮:《中国法学的世纪回顾》,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7月。实际上,如何断定“中国第一部法理学著作”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标准不同,结果就不同。第一,要看中国古代有没有“法理学”,如果有的话,那么梁启超的这篇论著自然就不是中国第一部法理学著作了;第二,即便假定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梁氏的论著能否算作第一依然存疑。什么是“法理学著作”?如果要求必须是以“法理学”为题的著作,它可能算得上;如果指的是以“法理学”思想为研究对象、或者研究的对象是今天我们常言的那些法理学问题的著作,则又未必。更何况,从内容上来看,梁氏此论乃为法律史著作才是。但是,有一点是大致可以肯定的,这是我国比较早“法理学史”的研究著作。

[159]比如,1900年12月6日创刊的《译书汇编》上所发表的一系列法理学论文与译文。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160]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161][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D.A.弗里曼修订,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162]支振锋:《驯化法律: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63]W.Friedman,Legal Theory,(London,St,1967),p.4.

[164]Justin Austin,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edited by David Campbell and Philip Thomas;with and introduction by W.Morrison,Dartmouth Pub.,1998.

[165][德]罗伯特·阿列克西:《德语世界的法哲学》,张龑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166]当然它们内部是存在相互影响的。比如,奥斯丁在任教于伦敦大学之前,就先到德国游学。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学讲演录》第1册,支振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萨拉·奥斯丁所撰前言。

[167]参见沈家本:《枕碧楼存稿·稿一》。

[168]关于沿海的早期改革者这一提法,参见[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雷颐、罗检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章。

[169]这里借用了夏勇教授的说法。参见夏勇:《批评本该多一些——答谢、反省与商榷》,载《中国书评》1996年第10期,第127—131页。

[170]另有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所编辑之《法学通论》,该书虽有湖北之名,但其书却是由留学在日本法政大学的留学生所编译,并于1905年由设在东京神田区的中国书林发售。编译者在前言中宣称,由于“法律之学,吾国尚未发达”,而“社同人,留学法政大学。该大学各讲师皆法学泰斗,其学说丰富,足以风靡一世。同人毕业后,深慨祖国前途,欲一表贡献之忱,用就所闻于讲师之讲义,并参考本讲师及诸名家之著述,悉心结构,以成此编”。转引自王立民:《中国法律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注5。此外,1900年12月6日创刊的《译书汇编》也刊载了一些法理学方面的论文或译文,具体篇目请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171]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倒是在“礼法”之争中,颇多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研究与批驳辩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清末的修律变法也做过一些经验研究的,比如,民事习惯调查。这可能因为主持者乃官员更为务实。

[172]虽然,这种状况也受到了当时贤达之士的批评。比如,严复1902年在《外交报》第9、第10期发表文章说:“吾闻学术之事,必求之初地而后得其真,自奋其耳目心思之力,以得之于两间之见象者,上之上者也。其次则乞灵于简策之所流传,师友之所授业。然是二者,必资之其本用之文字无疑也。最下乃求之翻译,其隔尘弥多,其去真滋远。今夫科学术艺,吾国之所尝译者,至寥寥已。即日本之所勤苦而仅得者,亦非其所故有,此不必为吾邻讳也。彼之去故就新,为时近三十年耳。今求泰西二三千年孳乳演迤之学术,于三十年勤苦仅得之日本,虽其盛有译著,其名义可决其未安也,其考订可卜其未密也。乃徒以近我之故,沛然率天下学者群而趋之,世有无知而不好学者如此者乎侏儒问径天高于修人,以其愈己而遂信之。维今所为,何以异此。”参见严复:《与〈外交报〉主人书》,载王栻编《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61页。

[17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0页。

[17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0页。

[17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5页。

[176]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177]沈家本:《为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缮具清单折》,参见《钦定大清刑律》书前所附奏折。

[178]高汉成:《〈大清刑律草案〉立法宗旨的历史错位》,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179]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180]孔庆平:《改造与适应:中西二元景观中法律的理论之思(1911~1949)》,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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