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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历史与现代语境下的论述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中,显然我们的直接目标并不是以法治国,而是以法强国。也因此,虽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我们选择的法治不过是为了强国,但这并不否定我们在时机成熟之际实行以法治国。[145]由此可见,对于一个争取独立或者进行社会转型的国家而言,以法强国与以法治国并没有哪个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关键在于这个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使命与主题是什么。

法家的历史与现代语境下的论述

不可否认,肇端于清末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内蕴着我们这个民族对法治的追寻与期许。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中,显然我们的直接目标并不是以法治国,而是以法强国。对于一个几乎被肢解、几乎被沦为殖民地的国家而言,在独立与自强之前,是没有可能建设法治的。

先看法治是什么?夏勇教授极为严谨的研究表明,法治可被“解释为一项历史成就、一种法制品德、一种道德价值和一种社会实践”。并归纳了“有普遍的法律”“法律为公众知晓”“法律可预期”“法律明确”“法律无内在矛盾”“法律可循”“法律稳定”“法律高于政府”“司法威权”“司法公正”等法治的十大规诫。[135]但很难想象,这种法治能够在一个民族面临生死考验的时期建成;如果严格以此定义的话,迄今全世界又有多少国家可称得上“法治”?法治可能有助于和平,但它首先是和平的产物。

也因此,虽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我们选择的法治不过是为了强国,但这并不否定我们在时机成熟之际实行以法治国。对于和平时期国内所发生的社会矛盾而言,法治才是目前可知的最佳解决之道。因为它能为利益诉求不同甚至截然相对的各方,提供一个公平的公共平台,将社会冲突纳入体制所能容许的轨道与范围之内。正如赵鼎新先生对社会与政治运动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内社会运动的发展规律以及发生颠覆性革命活动的可能性,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该国将一般社会运动纳入体制轨道的能力。如果一个国家把社会运动纳入体制的能力很强,该国家发生极端事件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就有可能铤而走险,把整个社会搅得天翻地覆。从西方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将社会运动纳入体制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性质以及与之相应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比如,西方国家现代以来社会运动的总量非常之多,但对社会的破坏力却不大,甚至是社会运动的数量越来越大,而破坏力却越来越小,对政体本身的冲击力也越来越弱。换言之,随着大多数社会运动被纳入体制轨道,发生大规模骚乱,尤其是发生革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136]赵鼎新先生虽然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洞见,但他却并未明确提出为什么西方国家更具备将社会运动纳入体制的能力?其实,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治。正是信奉规则之治与形式正义的西方法治,虽然弊端丛生,但它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规范与定纷止争的标准,从而维护了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这就使人民愿意在法治之下解决纠纷,而不是诉诸武力反抗的最重要原因。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增多的今天,中共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而实际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并非意味着就完全只关注经济建设了。王绍光、胡鞍钢等人将以1978年所召开的中共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所揭橥的改革开放称为“第一代改革开放”,其典型特征是经济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这个历史性变革也带来了三重挑战,那就是急剧的社会变革使得许多人无所适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使我们原有的国家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效用;各种市场的、政府的、社会的力量正在加速推动中国沿着三个纬度方向变成一个不断“失衡”、加剧“断裂”的社会。三重挑战叠加在一起,很容易产生失控局面,使得中国社会形势极其严峻。因此,我们应该确立第二代的改革开放思路,即“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更加积极地、主动地应对那些不可避免的挑战,加速学习积累知识能力和应变能力,并比较成功地实现连续的、稳定的、协调的经济成长,实现国家长治久安。[137]“因为,如何实现社会稳定最为流行的观点是‘宝’押在经济增长上,这是基于一种未加言明的假设:高速经济增长可以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它是一种危险的假设”。[138]尤其可怕的是,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有可能会导致市场原教旨主义与市场拜物教,认为市场能够解决一切问题。而实际上,卡尔·波兰尼已经指出:“这种自我调节的市场的理念,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除非消灭社会中的人和自然物质,否则这样一种制度就不能存在于任何时期;否则,它将摧毁人类并将其环境变为一片荒野。”[139]过去的时间中,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既包括对所有国家也包括只对工业化国家的研究已经把社会经济不平等跟发病率、[140]死亡率[141]和预期寿命[142]联系起来了。这些研究一致发现,一个国家越是不公平,越不利于健康产出。[143]所以,非常清楚的是,不平等有损于国家的健康水平,无论其绝对的物质生活条件如何。[144]而很显然,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案。今天的中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必须大力进行法治建设,以法律来保证公平、正义和人权的时代。[145](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对于一个争取独立或者进行社会转型的国家而言,以法强国与以法治国并没有哪个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关键在于这个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使命与主题是什么。丁学良先生也认为,“要成功和安稳地培育公民社会的生长,一个有效能的国家政权是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146]法治,自然也是如此。在民族危亡之际,戮力同心,建设强大的政府于国家抵御外侮才是当务之急,此时奢谈法治,是危险的也是不现实的;而在国家建构基本完成,基本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已经得到有效重构的情况下,公民权利的保护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应该得到与经济建设同样的重视,否则,这个社会也同样是危险的。

实际上,哪怕是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强有力的国家能力也是必要的。30年来中国与许多其他转型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保持政治的稳定和维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比如,已经“有相当部分国内外经济学家认识到中国的渐进主义改革较之俄罗斯的‘休克疗法’有明显的优越性。他们强调改革采取怎样的顺序对后果有重要影响。他们还承认‘摸着石头过河’这种不断试验、不断纠错、取得经验、逐步推进的中国式改革哲学,以及改革期间保持了国家统一、社会稳定、避免了恶性通胀和大规模资本外逃,都是成功的关键因素。而俄罗斯在这些方面都恰恰经历了相反的情况”。[147]

但在对中俄三十年转轨历史进行比较研究之后,王小鲁先生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历史形成的权力过于集中、透明度低、民主化程度低、社会监督和参与不足的政治体制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越来越不相适应,并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为此,中国需要继续推进尚未完成的体制改革任务,坚决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并改革政府管理体制,逐步扩大社会民主,逐步建立起公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148]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到法治,但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公众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必须包括对一套法治约束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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