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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与富强: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重要关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7]而载泽在第二年所奏密折中,更是非常“坦率地”认为立宪可以收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之三大功用。虽然端方凭其政治智慧指出中国不可骤然立宪,而应有计划地平稳推进,但中国要富强,就必须立宪。[109]最终,清廷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在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的宣示预备立宪谕旨中明确指出,“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

立宪与富强: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重要关系

在评述任达关于晚清思想从1898年到1910年发生了巨变[95]的说法时,桑兵也认为这指出了一个重要事实,也就是说,中国人百年以来的观念世界与行为规范,与以前的几乎完全两样。[96]这一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日本却关系极大,一是甲午之战的刺激[97],一是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日本的经验为清廷诸臣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证据:“日本军事无论事之巨细,无不奉德国为师,甲午之役,既经战胜,去岁夏挫强俄。”[98]沈家本提出:“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是岂徒慕欧法之形式而能若是哉?其君臣上下,同心同德,发愤为雄。不惜财力以编译西人之书,以研究西人之学,弃其糟粕而撷其英华,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故国势日张,非偶然也。”[99]因此,“法令为政治得失之所系”。[100]在编订法律时,也体现这一认识:“近日日本明治维新,亦以改律为基础。新律未颁,即将磔罪、枭首、籍没、墨刑先后废止,卒至民风丕变,国势锓锓日盛,今且为亚东之强国矣。中日两国,政教同,文字同,风俗习尚同,借鉴而观,正可无庸疑虑也。”但是,删除律例内重法如凌迟、枭首、戮尸、连坐、赤字等,虽然是由于“未能收弼教之益而徒留此不德之名”,更重要的是,“考诸近日环球各国又皆废而不用,且外人誊议中法之不仁者亦惟此数端为最甚”。[101]

特别是日俄战争俄国的惨败,给当时中国知识分子极为重大的震撼。[102]严复于1905年9月3日在《外交报》发表《原败》,总结俄罗斯战败原因:“是故东方之溃败,于俄国非因也,果也。果于何?果于专制之末路也。夫俄皇尼古拉,亲为十九、二十世纪之国主,乃欲守二三百年大漠西域之旧制。宗教则务使民为迷信,风俗则塞外输之文明,报纸则监之以申援尔,宪法则言其时之未至,加以群凶在位,独厉威严。海牙之会,粉饰野心,以欺天下,谓帝王之位可长保也。卒之民不聊生,内乱大作,方其与日战也,犹冀引通国之目光,使之外向。天不佑暴,师徒舆尸,国财虚糜,而民心益怨,至于本年正月二十三日之事,识者以为尼古拉君民之谊,绝于此矣!……东方之败之于俄,譬诸人身,其肢末之痿欤。”[103]

事实上,日本自1853年“黑船事件”到19世纪80年代开始效法普鲁士,再到1895年甲午之战以及1905年日俄之争,半个世纪而已;德国恐怕也是在1871年普法战争胜利、德意志统一之后才“值得”日本学习的,中间时日甚短;而且当时交通不便,交流不畅,日本也几乎是从零起步,很难说对德国法有多么精深的研究,也很难说是因为欧陆法已经根深蒂固,其中更大的原因恐怕是普鲁士德国法与日本的国家目标深相契合。

有论者一语中的,“早在日本政府派遣以岩仑具视等人组成的大型使节团访问欧美时,该团的成员就对普鲁士德国深感兴趣。当时以政府内最进步者自诩的木户孝允到达德国后就得出‘吾之道即于此’的结论,他们深信刚刚在1871年的普法战争中获胜的普鲁士才是‘富国强兵’的标本。因为明治政权的目标既不是旧式的封建顽固不化也不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英美法,而是王权昌盛文武官僚统治的普鲁士德国”。[104]德国人也观察到,“由于日本将法国和德国的法律本译成日文,已创造了一套法学辞汇,旧中国由于书面文字相同可以借用。因此,当旧中国决定采纳外国法律制度时便主张采纳德国法,这是不奇怪的”。[105]而为何要师法日本,时人溯本追原,认为,“中国近多歆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原,正当以德国为借镜”。[106]

而五大臣不负众望,考察报告中对宪法评价极高,“窃维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而且“窃迹前事”,竟然还发现,立宪都是弱国先立,比如瑞典、葡萄牙、比利时、荷兰、日本等,大概是为了御外侮;而强大之国受外来之“震撼轻”,故而难以轻易立宪。但强大如俄国者,在日俄战争中惨败之后,“计无复之,不得不出于立宪,以冀挽回国势”。而到了现今(公元1905年),“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而在我国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臣等反复衡量,百忧交集,窃以为环球大势如彼,宪法可行如此,保邦致治,非此莫由”,认为要尽快“宣示宗旨……一以宪法意义为宗,不得少有违悖”,“布地方自治之制”与“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并认为这是“宪政之津髓”,特别地,更是“富强之纲纽”。最后还诱惑慈禧光绪,说如果能行立宪,则“从此南针有定,歧路不迷,我圣清国祚,垂于无穷,皇太后、皇上鸿名,施于万世,群黎益行忠爱,外人立息觊觎”。[107]

而载泽在第二年(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八日,公元1906年8月26日)所奏密折中,更是非常“坦率地”认为立宪可以收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之三大功用。[108]端方也在奏折里明白地说,他是“特举闻见所悉列邦所以强盛之源,中国所以阽危之故”,而他找到的原因就是专制与立宪之别,要言之,就是专制之国危,而立宪之国安。(www.xing528.com)

虽然端方凭其政治智慧指出中国不可骤然立宪,而应有计划地平稳推进,但中国要富强,就必须立宪。他沉痛地说,“贫弱之国立于今世,即欲不与人争,而但求自守,亦不可得。不能自存,即将就亡;不能夺人,即将为人所夺。断无苟且偷安而可图生存者。中国今日正处于世界各国竞争之中心点,土地之大,人民之众,天然财产之富,尤各国之所垂涎,视之为商战、兵战之场。苟内政不修,专制政体不改,立宪政体不成,则富强之效将永无所望。……中国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109]最终,清廷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在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公元1906年9月1日)的宣示预备立宪谕旨中明确指出,“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110]

至此,我们已经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无论是从当时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历史困境决定了必须以救亡为第一要务来看,还是从清末修律变法前后人们对西法的认识,以及修律变法的宗旨、手段及对具体“西法”的采择来看,当时西法东渐的直接目的都并不是为了“以法治国”,而是看到了“法”或者“法治”在使得国家强大中的作用。我们可以用“以法强国”来对这段修律变法的历程的实质进行概括。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能够看出,在当时人们的理解中,民主解决的是权力——特别是国家统治权力——掌握在谁手中的问题,从而可以防止汉奸和卖国贼掌权,以期建立一种得到认同的政治秩序,减少压迫与内耗,实现全民一致对外,化解民族危机;科学解决的是如何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开启民智、增殖财富与锻造强大军力,从而增强国力以抵御外国侵略。民主与科学的根本就在于调动、整合与增强社会资源与国家能力,抵御外侮,救亡图存。

而强调规则之治,重在约束权力的西方现代法治,在当时显然不合时宜,也得不到人们的青睐。通过“立宪”可以自强,在清末中华民国的宪法实践中,最终也被证明为不过是“一厢情愿”。

特别是1913年宋教仁遇刺一案,最为突出地显示了法治在中国的尴尬位置,以“枪杆子”(军事)还是“笔杆子”(法律)来解决政治争议与涉及政治的重大案件,是一个重要选择。而历史的选择却是那么令人悲哀:最终当事人没有选择“笔杆子”,也没有人相信“笔杆子”会管用。宋教仁遇刺案所引起的纷争,何尝不是标志着近代中国法治的夭折?[111]枪声中显然无法实现宪政,也不可能建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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