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一个曾被某些西方论者武断地宣称为“意识形态终结”和“历史终结”的时代,但正如文森特所言,“意识形态的终结决非标志着意识形态的终结,它本身的提出就是它得以产生的那个时代和地域的意识形态的重要表达”。[46]对于中国行进中的法治建设而言,法治的展开过程本身就是法治意识形态的贯彻和具体化,它深入社会生活过程的每一环节,就此而言,“意识形态不是世界的歪曲形象,而是语言和行动世界的一部分”。[47]没有意识形态指导的法治建设是盲目的、不可想象的,法治意识形态指示着“法治中国”的目标、价值、手段和秩序阳台,是法治的形上纲要。从这一视角来看,重温新法家的思想学说在当代中国加强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的历史情境下,可能就具有了全新的积极意义:“当下中国政治治理的现代性建构,需要塑造出一种与时代背景和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民族精神。而解放和复兴法家思想、提炼法家思想的精华,有助于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塑造。”[48]尽管历史上原始法家“因为它的‘浅近’‘功利’,先秦法家自诞生以来,几乎无缘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49],新法家的基础理论建构也在意识形态内涵结构上存在明显缺陷,从而阻碍了其正向功能的发挥,但法家开创并由新法家继承和弘扬的的法治主义、改革为先和面向未来积极筹划的精神,是塑造中国现代民族精神建构的重要智识资源,并能够为为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大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是其学说重获重要性并再度被不断诠释的历史因缘。因而,适时开掘和批判性继承法家与新法家学说中有益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成分,将其熔铸于全球化背景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中国”框架之中,才是法家传统与新法家学说之于当代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根本意义所在。
(本文原刊于《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1期,有修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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