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说新法家的“生物史观”无法成为一种完善的意识形态学说,并由其内在缺陷断言其对近代中国的矛盾性现代性逻辑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时,我们需要结合意识形态的概念和要素结构的分析给出解释。但意识形态的概念是复杂多变的,以至于面对纷纭繁杂、变化多端的意识形态概念学说,安德鲁·文森特概括地指出:“在我看来,诸种意识形态都是概念、价值和符号的集合体,它们包含了对人性的种种概念,并因而指出了人们可能获得什么、不可能获得什么;是人要么应反对要么应赞赏的价值观念;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而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上的正确的技术性安排。因此,意识形态主张为了人类的需要去描述和规范一些事情。意识形态既想使得某些活动或安排合法化,又想使个人整合起来,使之能够为了一定的目标而团结一致。这两种倾向在意识形态中是混合在一起的。”[23]文森特这一概念恰好涵盖了近代中国所需意识形态的两大倾向——提供新价值的“伦理革命”与整合分散个体的“民族国家”建构,从而作出“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上的正确的技术性安排”,引领中国人民完成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历史使命。就此而言,近代中国天然地需要并呼唤新的意识形态的出现。不唯中国,处于西方列强炮舰威胁之下的近代日本,同样面临类似于中国的“千年未遇之大变局”。同样巧合的是,近代日本兴起了以“徂徕派经世哲学”为代表的“近世新法家”,这一学派的思想观念最终成为近代日本的主流思想并引导日本完成了近代化变革。日本“近世新法家”其思想同样取法于中国先秦时代的法家学派,尤其是以韩非子为核心的原始法家思想成为其主要思想来源,该派学者对其通过创造性转化开拓出适应日本近代化道路的思想内涵,主要表现为:该学派提出了不同于传统法家“政治绝对主义”的“政治优位”命题,即承认政治优越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个人“私的世界”的合法地位,为尊重和促进个人权利发展留下了空间;同时,他们提出了“人人同格”论,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诉求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原始法家“抑商”倾向相反对,该学派把“商卖”和“市道”作为基本原则并在实践中予以彻底展开;该派吸收儒家和其他诸家理论的合理成分,以法家思想为中心予以兼收并蓄,展示了学术思想与方法的包容性和宽容性。日本“近世新法家”面对时世的剧烈变迁,适应近代化要求而作出的成功理论创构并提出了相应的实践策略,“为日本迎接新时代的到来,蓄集了积极对应的可能性。……成为明治维新后日本能够迅速完成社会转型的思想史上的原因之一”。[24]
那么,面对新时代的意识形态需求,我们为什么又说,新法家的“生物史观”及其“新法治主义”尽管发挥了一定的“意识形态”功能,但是从意识形态概念内涵要素的角度来看,却终究无法成为一种完善有力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呢?这是由其明显理论内涵构成方面存在的致命缺陷决定的。一种政治理论学说要想获得水的普遍接受并指导人们的行为,除适应前述种种社会历史条件外,关键是在自身内部结构要素上具有优势。这里,我们不能就纷繁复杂的意识形态理论争论作出判断,而是通过分析一种曾经的成熟意识形态并从中提炼出意识形态应有的基本结构要素作为分析的参照,这种意识形态就是“儒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它具有一种主导性意识形态应有的完善内涵结构:它的政治纲领是“王道”“仁政”;它的价值基础是“仁、义、礼、智、信”;它的社会理想是“大同社会”;它的行为规范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准则;它的实践路线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它的秩序图景是“亲亲”“尊尊”的差序秩序格局。因而,儒家思想可谓是中国封建时期健全的主流意识形态。可以说,历史上的主流意识形态一般都应具有上述诸要素,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它要为某种政治法律制度提供政治纲领、价值基础、社会理想、行为准则、社会秩序图景和实践路线,这种总体性的思想体系也就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25]以此为基础,我们对新法家的“生物史观”及其“新法治主义”的意识形态成色试作如下分析。
首先,就政治纲领而言,新法家志在建立一个以“中华民族”为主体的现代民族国家。新法家的代表人物常燕生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正如生物演化的过程,要经历四个阶段的进化才能达致完善,这四个阶段分别是家族社会阶段、部族社会阶段、民族社会阶段和国族社会阶段。[26]其中国族社会阶段即是现代民族国家阶段,中国的落后之根源在于国家进化阶段的落后,当时所谓东、西文明的对应实际上不过是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的分野。[27]常燕生认为,欧洲民族国家的成功可以为中国的发展与进化提供样板:“直至近世,欧洲雅利安人奋其智力,鞭挞宇宙,俨然以世界之主人翁自居,而我中华民族亦几有为俎上肉之势,此诚人类史上极重大之事实也。”[28]在中国建设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亦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五千年来,经许多哲人志士之苦心毅力,惨淡经营,乃得将此许多各不相关之异民族博接融会而成为一大民族,而后中华民族之名出焉。”包括常燕生和陈启天在内的新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因此皆主张建立以统一的国族为主体的近代民族国家。陈启天并且对近代民族国家的特点进行了透彻分析:“近代国家的特点,在对内方面,是实行法治的民主主义,以求统一;在对外方面,是实行民族的国家主义以求发展;在物质方面,是采用科学的物质文明,以求便利;在精神方面,是信仰斗争的进化学说,以求胜利。”[29]可见,在新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看来,新法家的政治纲领就是追求强大统一的以中华民族为主体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新法家的这一政治纲领只是对近代民族危机的一种“刺激——反应”式的具体表现,因而只是一种作为救亡目标的近期愿景——这一愿景与其他各爱国党派和团体的救亡目标并无实质区别,它没有也不可能提出更高的政治理想,这是新法家“生物史观”的一个明显缺陷,也是它自始至终缺乏吸引力和号召力的重要原因。
其次,就新法家的“生物史观”的价值基础而言,亦是对传统中国旧文化价值观的反动。新法家基本上都是反对旧文化的激进论者,在常燕生看来,“‘旧思想家’的文化保守论和中西调和论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因为它们建立在对于传统文化单纯的热情与信仰的基础上,丝毫没有顾及鸦片战争以来旧文化逐渐湮灭,‘万不能完全保持或恢复’的客观事实”。[30]因而他们强烈的反对以旧文化、旧道德和旧价值来统帅当世中国的救亡运动,也不赞成披着新文化外衣的旧文化的复活即所谓“中体西用”,而主张以进化论的“物竞天择”来解释和看待当时的世界。在他们看来,只有社会生物史观支配下的新国民性才是民族和国家生生不息的源动力。在如何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问题上,常燕生主张个人作为社会的细胞完全不能与整体割裂开来,个人的存在是隶属于并追求整体之存在的,因而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健康的民族国家,个人的生存与生活将完全失去根基。陈启天则认为要建设强大的近代民族国家就必须“站在国家的立场,以国家为中心,用国家作本位”“个人是国家的细胞,国家是全民的肌体。个人必须具有一种特殊功能,以为国家之用。……个人对个人来说可以互为目的。但对国家说,则一切个人均为手段,只有国家才是目的。所以说,国家是全民的目的”。[31]从新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上述论述来看,他们所看重的社会价值绝非个人的权利、自由、安全和财产,而是国家、整体、进化和秩序。因而新法家虽然其主要政治法律思想均采自西方自由主义学说尤其是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但其价值观与斯宾塞戮力捍卫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恰成对立,因而与西方启蒙学说和自由主义理论绝非一途。既然新法家的全部学说旨在激励民众、挽救危亡,则它必然要以民族和国家的整体为目标追求,个人为了这一目标只有责任、贡献和牺牲。这种过于注重“国家主义”的整体主义价值取向,对于当时深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双重压迫的中国广大民众而言,缺乏吸引力。相比之下,中国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将民族、民权、民生作为其纲领,比较好地表达了整个民族的阶段性价值需求;而中国共产党在“唯物史观”指导下,能够将劳农大众置于中心地位,反帝反封建的目的在于建立“劳农专政”的民族独立国家,显然更加符合近代中国社会的价值需求和目标取向。三者相较,高下立现。(www.xing528.com)
再次,在社会理想和行为准则方面,新法家从其社会生物史观和国家本位主义出发,总体上重社会而轻个人、重整体而轻个体。陈启天在1926年发表的《建国政策发端》一书中提出了国家主义的全民政治原理,赞成国家在政治上实行集权,同时又主张主权在民,对内实行民主政治体制。他倡导建立一种“法治与人治”合一的政治哲学,其中法治是根本,而人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守法重法的政治风度和素养。在这种政治哲学之下,他认为未来社会应当贯彻一种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人生哲学,这种人生哲学有三大要义:群己相涵、人我一体、德治双修,由此可以养成“民主的人格”,它以独立、协作、奋进、正直和实践为五大精神要件,具备了这种精神要件的人则能够“规规矩矩的守法”,此即“人治”的主要内涵,人治意味着“民主风度”、“宪政风度”和“守法风度”[32],这其实也就同时为“国族社会”的成员规定了行为的准则。新法家鼓吹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理想社会体制因为人治和法治互相包含不可分离,合则两美,离则两伤,既强调法治,又强调践行法治的人的态度,其理想的社会状态就应当是一个追求法治、民主和宪政的现代“国族社会”。于是,在新法家代表人物心目中,自然会“把国家或社会这个有机体的完善和成熟,看成是建设的最高目标”。[33]可见,在新法家的生物进化论、社会有机体论和国家主义观之下,个人、社会和国家被统一在一个整体的结构之下,民族国家是终极目标,社会很难享有独立的地位,个人则只有牺牲、贡献的义务,以有助于通过全民族的努力将当时中国的“家族社会”推进至“国族社会”。因而可以说,新法家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体化的,它们所追求的理想的所谓的“国族社会”不过是近代民族国家的同义名称而已。新法家这种颇具“国家主义”甚至“军国主义”倾向的说辞,虽有勠力救亡的良好用心,但对于刚刚从专制王朝统治下解脱旋即陷入外敌入侵、军阀混战、几近亡国灭种危机的中国民众而言,反帝与反封建不可偏废,救亡与国民性的改造同样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即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最低纲领,主张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和平、民族独立,最终实现劳农专政的共产主义最高纲领,可谓最为彻底的民主主义革命纲领。与之相比较,“三民主义”反帝不明确、反封不彻底;新法家的“生物史观”则只谈“新战国”时势下向西方学习和与列强的竞争,新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所在的“中国青年党”亦缺乏对社会理想和行为准则的设计筹划,也没有提出明确的“革命纲领”,而更多地陷入理论空谈。
复次,在社会秩序观方面,新法家提倡国家主义的形式法治观。新法家主张国家至上,为了摆脱民族危亡、建成现代民族国家,他们把法治作为济世救亡的主要手段,主张建立“法治与人治合一”的社会秩序。尽管新法家也认为,“在政治上将国家造成人民的国家,一切政治都是为人民的,一切政治都是由一般人民直接或间接实施的,这样的国家才是近代的国家。……全民政治不但要求全体人民都有参政的权利,而且希望将来可以直接实现民权”。[34]可见,在新法家的视界中,整体性的法治的民族国家或国族社会是其主要追求,人民的政治权利则是次要的和作为前者手段才有意义,其目的就在于将中国打造成一个富强的法治国,陈启天说:“二千年前的法家,他们的时代,他们的环境,他们的问题,和我们今日中国未必都一一相同,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绝对无条件一一可施行于今日的,然而他们的根本精神——一个法治的权力国家——却是今日中国的一付最适宜的良药。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一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35]陈启天认为,建设富强的法治国家在“新战国”时代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就事实上看来,并世各强国,没有一个不是把国家统制的权力逐渐扩大,以期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民族集团以备对外争斗的,法家的思想确正是往这一条大路走的”。[36]因而,新法家所追求的法治秩序,其目的不过在于以法治统合民力,以法治统一国民行动,以此打造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统一体,藉此才有可能在“新战国”时代确保国家独立,走出民族危亡的危机。[37]可见,新法家理论针对的乃是救亡任务,社会秩序的建构亦要服从于救亡,政治经济军事一体统制的“权力国家”才是其真正追求;人民可以有权利,但人民及其权利只是实现整体的工具,“国家主义”的法治观以国家至上为基本取向,“工具主义”色彩浓厚。对于远景长期的秩序目标,新法家则鲜有涉及。总体上看,新法家在社会秩序设计上,“其理论带有唯国家论的特质,使其极易沦为专制独裁统治的工具”。[38]同时,没有能够提出一种带有远景规划性质的社会秩序图景,尤其是对国家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解决和秩序关系的设计或者缺乏建构,或者避而不谈,都构成了新法家社会秩序观的基本缺陷。
最后,关于达成理想目标的实践路线,新法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策略与对策:其一,新法家主张重估传统文化并引进西方文化,在二者结合的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陈启天指出,中国要立国于新战国时代,就必须有发达的思想文化,为此要对“旧有法家的思想进行重行估价”,同时对“近于中国法家思想的外国学说”——如法治学说、军国主义、民族国家主义——加强引介,取二者之长并加强融合,“在考察古今中外思想资源的基础上较为恰当的择取了古代法家的法治主义并进行近代化改造,以之服务于建设强大民族国家的目的”。[39]其二,改造国民性。自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严复既认识到改造国民性的重要性,认为“是以今日要政,统于三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40]陈启天更是认为:“中国前途之命运,完全存于我国民对国家之自觉心如何而定。”他主张教育宗旨须能唤起国民对国家之自觉心,与夫国民对于国家之责任心,然后可以养成能除内忧抗外患之国民。[41]常燕生则呼唤新时代的“蛮人的出现”,期待实际的、为他的、乐观和有希望心理的真实的“新的国民”即“蛮人”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主力,并且让这种蛮人精神,使衰老的民族返老还童。因此,他说:“自己本身还没有自主能力的国民,不配喊打倒帝国主义,领土不能保全的国家,不配讲世界和平,要有抵抗的实力摆在面前,才配说抵抗,要有外交的后盾搁在后面,才配说外交,否则,便一切都是空话。”[42]可见,在陈启天、常燕生等新法家代表人物看来,培育新型的国民才是摆脱危亡、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能动力量,也是其时代之急务。其三,倡导社会改良。在向新的社会形态迈进的方式上,新法家主张通过社会改良而非疾风骤雨式的革命达成目标,如常燕生在与陈独秀的争论中就表示他不能同意“不经破坏,不能建设”的说法,他从进化论的渐进演进的观念出发,认为国家的发展“需要的不是破坏式的激进,而是建设性的温和”。[43]可见,无论在思想文化方面,还是在国家体制建设方面,新法家都是实质上的改良主义派。其四,推行国家主义的经济、军事和法治政策,推崇“实力论”。新法家认识到近代中国受尽列强欺凌的残酷现实,体会到了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鼓吹的“实力论”的意义和“强人哲学”的价值,因此他们主张在中国推行经济、军事和法治的国家主义,按照陈启天的说法,新战国时代对于国家的急务便是“富国强兵”“国家的坚固基础必须建立在富强的实力之上”,因而新战国时代必须推行“军事的及经济的国家主义”“不富不强的国家,便不能生存于旧或新的战国时代”。[44]新法家之目标就在于:“有志救国的人们,努力建立新法家的理论,并且努力实行新法家的理论吧!若能如此,然后才可以改造我们的国家,保护我们的国家,发展我们的国家。”[45]概言之,新法家针对近代中国的救亡使命,提出了较为完备的文化建设、国民性改造、社会改良和富国强兵的国家统制的策略与实践路线。但深入究之,这些实践策略更多具有针对单一救亡目标而设计的特征,很难作为建设一个成熟全面的现代民族国家的策略方针。其实践路线的偏颇之处,亦反映出新法家学说的片面性和应时性,而非成熟系统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的应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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