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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境遇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法家倡导社会进化论的目的,在于为近代中国的救亡运动提供一种“起死回生之道”[11],以便在“新战国时代”获得竞争的胜利,实现“救我国家、保我种族”[12]的目标。[13]应当说,新法家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目标是完全契合于近代中国救亡图存运动的内在需求的。清末中国遭遇的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和民族危亡,对中国而言是一场更加严重的“千年未遇之大变局”。

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境遇

既然所谓“救亡压倒启蒙”所服从的是近代中国部不得以面对“危机——救亡——革命——复兴”的内在逻辑,并塑造着近代中国社会运动的基本形态,那么在近代思想学说竞争的舞台上,能否自觉地服务于并有助于推动救亡目标的顺利达成,就成为各种思想学说能否胜出的关键性衡量因素。从“五四运动”以后脱颖而出的几种主要社会学说来看,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根本目标就在于挽救国家和民族的危亡,他曾如此表述其革命目标:“我们为志士的,总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最优等的人格来待我们四万万同胞。”[10]孙中山所领导的革命党人所抱持的救国救民的理想目标与中国近代史的内在逻辑要求是相一致的,这也是他所领导的国民革命运动获得阶段性成功的基础。然而中国国民党倡导的“三民主义”学说的内在问题也是相当突出的,从根本上讲,这种学说不是“进化论”的,它不能为近代救亡革命运动提供远期目标和源源不断的奋斗动力,因而这种学说所指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就无法做到“不断进步”,必然要被更彻底、更具进步性的学说和革命运动所取代。马克思主义及其引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则无论在彻底性还是进步性上都明显胜过“三民主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马克思主义学说本身就是奠基于社会进化论之上的革命理论,它所提供的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理想目标和动力都是“三民主义”无法比拟的。而作为近代中国影响力较大的社会学说之一的新法家的“生物史观”,基本移植自西方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并参照原始法家思想糅合改造而成。新法家倡导社会进化论的目的,在于为近代中国的救亡运动提供一种“起死回生之道”[11],以便在“新战国时代”获得竞争的胜利,实现“救我国家、保我种族”[12]的目标。它以社会进化的眼光批判旧文化和旧文明,主张国家与社会必须服从生物进化的根本原则,唯此才能够以全新的精神使衰老的民族返老还童。[13]应当说,新法家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目标是完全契合于近代中国救亡图存运动的内在需求的。但为什么新法家思想应时而生但却在诸种社会学说的竞争中长期处于弱势并最终湮没无闻?这种历史境遇不能不说与这种学说的内在问题和时代特征密切相关,我们在此分三个层面渐次阐发。

其一,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重新界定、重新理解近代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并在恰当的对历史叙事模式中去为新法家寻找一个合理的历史定位。对于近代中国的救亡运动,可以从两条思路予以审察和辨思:一条思路是由器物技术的学习到政治法律制度的引进再到立国思想与精神的寻求,这三个阶段的代表性运动分别是“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另一条思路则是政治法律学说在中国的竞争与更替,代表性的学说先后有“中体西用”、“君主立宪主义”、“三民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后期则主要是“三民主义”、“唯物史观”和新法家的“生物史观”之间在一个较长时间段的竞争。这两条思路共同指向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近代中国的救亡运动必须要寻求到全新的思想与精神的指导,才有可能走向最后的成功?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应当将目光回转到中国文明五千年发展的历程,通过对自身文明历史发展阶段的转换与重生经验的反思,提炼出对未来具有指导意义的答案。实际上在中国文明史的长河中,我们曾经不止一次经历过类似晚清以来的“千年大变局”,春秋末年的“礼崩乐坏”就意味着这样一种转折,它导致公共权力和学术思想的同步下移:前者表现为“由诸侯而大夫,由大夫而陪臣”的封建体制解体,后者则表现为“礼失而求诸野”的学术权力流散,在学者看来,“这些事例表明了周朝解体的真实意义,这不只是某个具体的王室的解体,而更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制度的解体”。[14]因而可以说,春秋末年的“千年变局”实际意味着一种以周礼为规范体系的文明体制的解体。在经历了数百年的战国之乱后,经由秦朝的“车同轨,书同文”这种大规模的定规立制和西汉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重建,一种全新的文明体制才重新得以确立。清末中国遭遇的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和民族危亡,对中国而言是一场更加严重的“千年未遇之大变局”。自此之后的历次失败的探索和抗争表明,要走出这场空前危机,同样必须进行一场文明的重建运动。就此而言,各种政治法律学说在近代中国舞台上的竞争,实际上不过是未来主导中国文明重建的“意识形态之争”,是一场关涉伦理秩序重构的领导权之争;从另一个侧面而言,则是中国人民对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立国体制与生活方式的理性选择过程。近代新法家在重视引进西方社会理论的同时,对传统中国文化有益的成分吸收与糅合,特别是注重对法家的“法治主义”学说[15]进行现代化转化,并以之为凝聚民心、汇聚国力、投身救亡的基本手段,因而它就既是一种开启民智、建构新型民族文化的启蒙思潮,更是一种致力于挽救民族危亡的实用主义策略,它担当起了时代的责任,这是它得以登上历史舞台的基础,但却并非是能够在诸学说竞争中胜出的关键条件。凡是在那个时代有着较大市场的法政学说都必须具备这样的基础,但在竞争中胜出者同时还要具备别具优势的内在要素与外在条件。

其二,从外在条件来看,任何政治势力及其秉持的政治法律学说要在屡遭侵凌的近代中国获得长期立足之地并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都必须适应当时中国社会在救亡与启蒙两个方面的需求,没有启蒙的救亡走不出新路也不会成功,没有救亡的启蒙无异于画饼充饥。根据学者的分析,中国走向近代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于其民族发展的特殊性,既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远远落后于西方近代工业文明,同时不幸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的殖民地或侵略对象,因而走向近代化的历程乃是本有的传统文明遭遇强势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断经受失败和挫折的过程。这就使得中国和类似于中国的东方民族在被迫拖入近代社会门槛之际,就必须同时面对完成民族独立建设现代国家的双重历史任务,即救亡与启蒙互为支撑、不可偏废,于是,对于这类国家而言,就必然要面对一个矛盾的现代性:“既要反对落后的传统生产方式,又要反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因为它已经构成了本国现代化的双重桎梏。反帝反封建的历史重任使得启蒙显现出双重性质,既要有肯定性启蒙,又要有批判性启蒙;既要有一般性的对科学民主的宣扬,又要免疫于其现代表现形式资本主义制度,这正是现代性内部矛盾在落后民族历史实践中的转嫁与折射,是矛盾的现代性在启蒙意识领域的共时性展现。”[16]这样看来,落后的东方大国中国最终选择“唯物史观”作为自己走向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毕竟是有其历史与现实缘由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现代启蒙思想的转向,主张科学式社会主义启蒙,以启发阶级觉悟,民族觉悟和新道德为取向。”[17]前文述及,李泽厚先生认为近代中国的救亡运动压倒了启蒙,但在有的学者看来,从中国现代性历程的基本路径来看这一结论并不正确。因为,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代表的现代启蒙思想的转向,它虽然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对立面、以社会主义革命为旨归,但它同样具有以启发阶级觉悟和民族觉悟为取向的的新道德启蒙价值。因而,所谓“救亡与启蒙”实则两种不同的“启蒙话语”在中国的历史性际遇,只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启蒙话语在近代一度压抑和遏制了自由主义启蒙话语的生长而已。因而,在学者看来,近代国家并非是救亡压倒了启蒙,而是中国特殊国情所导致的现代性的独特发展轨迹,使得必然要先进行前一启蒙而后才能置换为后一启蒙,即中国要“先经过反思现代性,再经过肯定现代性,这是以其具体历史情境为转换的”。[18]因而,中国的近代化终究要走出这样一条奇特的道路,但肯定现代性在中国的确立是不可避免的,其所蕴含的经济社会现代化和民族国家形式对应性地指向启蒙与救亡两大历史任务的完成。以此审视近代中国流行过的主要社会意识形态学说,我们发现,之所以某些学说很快由盛而衰,概在于其不适应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中国国民党的“三民主义”是这样,中国青年党的“生物史观”亦不例外。前者移植西方“三权分立宪法政治学说而略作形式性改造以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后者则以近代西学“社会进化论”为基础吸收法家学说以为“生物史观”——“新法治主义”,基本上都是承袭得多,批判反思得少,与近代中国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和独特的现代性展开逻辑明显不合。而近代中国独特的现代性之路必然使得,那些所有不能满足中国自身发展要求的政治法律学说,都将被排斥或拒绝。(www.xing528.com)

其三,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凡是有资格进入中国近代政治舞台并葆有较长生命力的政治思想学说,在内在要素结构上必须满足成为真正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条件。近代中国以革命图救亡的历史任务,急切呼唤着一种明确的指导思想,一种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的确立并为救亡与启蒙提供指导。梁启超在1922年发表的《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把中国人思想逐渐近代化的过程分为三期: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外国的船坚炮利确是我们所不及,于是洋务派掀起了“自强运动”,逐步创建近代军事工业。第二期,从制度上感觉不足。自从甲午海战败于日本,开始认识到国力衰弱的根源在于政制不良,于是“戊戌变法”运动始得展开。但即使后来辛亥革命成功,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危亡危机依然不能解除。第三期,便是从文化与观念形态上感觉不足。认为中国要获得挽救,绝不可拿旧心理运用新制度,只有在国民全人格的觉悟的基础上才有可能。[19]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套全新的思想观念形态来启蒙全民族,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必须奠基于全新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之上。在近代中国,始自清末民初的“晚清新文化运动”和“五四新文化运动”在事实上承担的就是寻求和重建中国社会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的历史使命,“在五四时代,中国的市民阶层急需一种新的大众意识形态来取代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传统伦理道德,……以填补大众意识形态的空白”。[20]这一努力最终在五四时期收获基本成果。因而可以说,对旧文化旧价值的反叛,对新的意识形态的寻求意味着“重估一切价值”,目的是确立新主体在近代“新战国时代”严峻环境中的生存意义与价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一场翻覆既有格局的“伦理革命”。[21]因而,近代中国要走向复兴、强大、独立自主,就必有一种政治法律思想体系能够为其提供总体的纲领、路线和策略,只有这样,它才有资格成为指导近代中国人民救亡济世、重建文明直至自主立国的指导思想。“三民主义”与“唯物史观”分别作为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其意识形态属性不言而喻。作为与前两种思想鼎足而立的新法家的“生物史观”,能否具有成为指导近代中国完成救亡与复兴目标的完整“意识形态”,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它所指导的社会运动的成败;一种在意识形态基本要素方面具有重要缺陷的思想体系,将不可能完成它所面临的历史情势规定的历史使命。笔者曾撰文指出,新法家的“生物史观”无法成为长期的建国指导思想,而只能在既往阶段发挥一定的作用:“‘生物史观’和国家主义法治思想基于单一救亡目的而建构,只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一定作用,一旦生物史观、国家主义唤醒了国民对于国家的认同并推动国家摆脱生存危难的困境,它的历史使命就宣告完成,无法在稳定和平的时期衍生出国家建设的可行对策。”[22]甚至即使在救亡时期,新法家的“生物史观”也无法与“三民主义”和“唯物史观”相竞争,它所具有的仅仅是一种救亡宣传、普及新知的辅助功能,而无法起到组织、动员民众的功能。对于这样一种自身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矛盾、缺乏坚实理论根基、号召力有限的近代学说而言,其最重要的问题都根源于其自身的理论构造的缺陷,这使得它从根本上而言无法成为一种完善的意识形态。对此,我们下文将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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