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思想典籍和历史文献中,“法治”二字或一词,屡有所见,却鲜有定义。但也似乎不能简单地断言,清末的思想、学术界所使用的“法治”一词,一定是“舶来品”。不过,晚清法家学的研究者,不论是为了认知和解读法家的思想,还是为了开出“新法治主义”,都必须明确给出“法治”的定义,或者至少揭晓其大致的内涵。
章太炎和刘师培对“法治”的解释,主要是强调“君臣上下同受治于法律”。章太炎认为,君民“块然循于法律之中”(《秦政记》),是“法治”的一大要义。刘师培则曰:“法制国之意,以法律为一国所共定,故君臣上下同受治于法律,而君主仅践立法者所定之范围。”(《中国民约精义·管子》按语)又曰:“以法治国者,政治之作用也。举君臣上下,同受制于法律之中,虽以主权归君,然亦不偏于专制。特法制森严,以法律为一国所共守耳。”(《政法学史序》)再曰:“以法治国,则君臣上下,悉当范围于法律之内。”(《法律学史序》)应当说,章、刘氏给出的“法治”之义,是相当清晰明确的。
梁启超对于“法治”的界说,也几乎不出章太炎、刘师培所阐明的含义。他在《管子传》中说:“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美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这即是说,法治就是“以法为治”。他还特别谈到,立宪国固然纯任法治,专制国也不能舍法以为治。“故不问为立宪、为专制,苟名之曰国家者,皆舍法治精神无以维持之”。(www.xing528.com)
以上章、刘、梁三人对“法治”的解说,都颇为类同于《管子》中“以法治国”的字面含义,或“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意蕴。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他们又都着力强调,“法治”必须包含有对君主的限制与约束之意。这正是他们极为看重并屡屡借重“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句名言的缘由。正如梁启超在批驳关于管子务于增益君权因而未得法治真精神的论调时所说:“君主当受限制于法,然后法治之本原立也。”这种强调,一方面可与法律为帝王手中玩具的政治法律传统相反对,另一方面又与现代立宪国的法治思想具有某些层面以及某种程度上的相通。因此,他们所确证的“法治”之含义,无疑具有现代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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