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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影响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晚清法家学的研究者而言,所谓法家的“法治主义”,不妨说也是他们的“新法治主义”的另一具面相,一具原始的、历史的面相。但是,既然晚清法家学研究者的“法治主义”,属于“新法治主义”,则必有“新”的意蕴和内容,也应当是确定无疑的。揆诸晚清法家学研究者的相关典籍,可以观察出“新法治主义”之“新”的意蕴和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影响

在国难当头、民族危急的晚清法家学的研究者们显然并非发思古之幽情,或者以整理“国故”的心态,对法家仅作“对象性”的纯史、纯学术研究。他们更受时代问题的支配与牵引,阐发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和意义。因此,晚清的法家学必以他们所认知和解读的法家“法治主义”作为基础,开出他们自己的“法治主义”。正因为如此,晚清的法家学才能叫作“新法家学”。毫无疑问,我们可以将晚清法家学中的“法治主义”,称为“新法治主义”——一种新的法家学研究者们的“新法治主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事实上,要严格区别什么是晚清法家学的研究者对法家“法治主义”的认知和解读,什么又是晚清法家学的研究者自己开出的“新法治主义”,具有相当的难度。中国的思想学术形成了以史明论、以史释论、以史证论的传统,受这种传统的熏陶与浸润,晚清法家学的研究者也不免借言古代法家的思想而舒发自己的心声,正所谓新法家学的研究者对“旧法家”心有戚戚焉,乃至自认两者志相同、心相映、理相通。况且,他们几乎都追求古与今、中与西互释互证的学术境界。于是,用法家的文本语言,或用他们自己所认知与阐释的法家的思想,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晚清法家学的研究者而言,所谓法家的“法治主义”,不妨说也是他们的“新法治主义”的另一具面相,一具原始的、历史的面相。但是,既然晚清法家学研究者的“法治主义”,属于“新法治主义”,则必有“新”的意蕴和内容,也应当是确定无疑的。所以,本章仍然需要进行必要的分梳,以求呈现出“新法治主义”之“新”的意蕴和内容。揆诸晚清法家学研究者的相关典籍,可以观察出“新法治主义”之“新”的意蕴和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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