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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家学与法治主义的研究:方法、人物及中国式法的现代性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易言之,考评的重点,乃是在“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建构过程中,“新法家”如何以自己的思想、理论方式,围绕“法治主义”这一核心,不仅力求完成对外来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消化与融摄,而且试图展示“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思想结构与理论原理。研究晚清的法家学及其法治主义,首先必须确定其主要的代表人物。

晚清法家学与法治主义的研究:方法、人物及中国式法的现代性

为了展开这一项研究,包括本文的探讨,并使读者明晰笔者所关切的思想主题及其思想主脉,这里首先对理论预设以及所涉及的主题人物作一简要交代。

一个基本的理论预设是:中国近代的法家学,包括“新法家”及其新法治思想,乃是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中国近代的生成与展开,也是中国法现代性航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使它在1949年以后的“中断”,同样是中国法现代性展开的一种面相。这种基本理论预设的基础,就是所谓“多元现代性”的观念。这种观念由著名的以色列现代化理论家S.N.艾森斯塔特所主倡。艾森斯塔特在《反思现代性》一书中说:“多元现代性的观念假定,理解当代世界——实际上是解释现代性的历史——的最好方法,是将它视为文化方案多样性不断构建和重构的一个故事。多元的制度模式和意识形态模式的这类与时俱进的重建,是由与社会政治、知识的激进分子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社会角色来推进的,也是由追求不同的现代性方案、在是什么使社会变得现代方面持有不同观点的社会运动来推进的。”他还针对人们通常所持有的“现代化就是实现西方的现代性”的见解,特别强调指出:“正在现代化的社会的实际发展,驳斥了现代性的西方方案将走向趋同和称王称霸的假设。”[1]差不多与此同时,C.泰勒也提出了类似的“多重现代性”观念。

依据上述多元现代性的观念,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是一种现代性的展开,这种展开当然包含着西方现代性的强力切入,但又并非仅仅是西方现代性在中国的呈现,而是具有中国式的现代性的生长与发展。正是立基于此一观念,对“新法家”以及新的法家思想的研究,可以锁定的主题在于:“新法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其新法治主义,怎样在中国的历史、时代与思想的语境中,尤其是在从传统王朝政治向现代国家(民族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既吸纳西方法的现代性思想,又进行“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建构。易言之,考评的重点,乃是在“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建构过程中,“新法家”如何以自己的思想、理论方式,围绕“法治主义”这一核心,不仅力求完成对外来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消化与融摄,而且试图展示“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思想结构与理论原理。而这里所采取的叙事方式,由其主题或重点所决定,乃是对近代历史上相关的思想片段、人物及其著作等进行较为全景式的或者具体个案式的回溯,包括梳理与检讨,而并非以指导未来为目的从事宏观的价值构想与规范研究。探讨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包括“法治主义”的走向,宏观性、导向性的规范性研究固然不可或缺,但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全景式、个案式乃至细微而又不失之琐碎的追究,也并非不重要。前者可以提供价值方向、原则及其思想理论根基,后者则可以使人们不至于陷入截断众流式的虚妄“创新”以及粗糙空疏、散漫无根的“宏大不经”。

而所谓的“新法家”,原本是20世纪30年代中期的一些思想家所标举的一个思想、学术派别。如常燕生在1935年撰写的《法家思想的复兴与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一文中指出:“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一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2]几乎与常燕生一样,陈启天亦云:近代中国出现了法家复兴的倾向,此种倾向“是要将旧法家思想之中可以适用于现代中国的成分,酌量参合近代世界关于民主、法治、军国、国家、经济统制等类思想,并审合中国的内外情势,以构成一种新法家的理论”。[3]此外,近代学术界亦有学者发表论说“新法家”的言论。[4]

对中国近代法家学的研究,包括本文的述论,在考察、透析其相关历史文献时,将遵守一种大致的分际。因清末迄至民国,关于法家的文献,实为浩瀚繁复,但可以相对地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对象性”的研讨,即将“法家”视作中国历史上存有的客观对象而加以探索,包括从文献学、考据学、训诂学的角度对法家著述所作的真伪考证、注疏、注解、集释,以及近代以来人们对法家著作、思想从史学角度所作的介绍与分析,主要是侧重于哲学史思想史、学术史方面的研究。第二大类是“意义性”的挖掘,也就是对“法家”义理(思想、精神、意蕴)的阐发与弘扬,主要是肯定、推崇、倡导、复兴古代法家思想或鼓吹“新法家思想”的著述。这些著述也可能是以哲学史、思想史、学术史乃至人物评传的形态呈现的,但它们并非哲学史、思想史和学术史式的史学作品,而是表述、阐释著述者自身思想观念的文本形式。在这里所涉及的,理所当然是第二大类的文献。第一大类的文献,反映的主要是关于法家著述与思想的客观的和历史的考证、研究,但这种考证、研究本身不能说明考据家、研究者对法家思想的倡行,也不能等同于法家思想的复兴,更不意味着它们包含“新法家思想”,故除非特别必要,如这类文献可作为意义挖掘的基础,否则基本上不在梳理、解读、评说之列。

研究晚清的法家学及其法治主义,首先必须确定其主要的代表人物。考释清末法政诸家及其法政文论,大略有章太炎刘师培梁启超、沈家本、汤学智、麦孟华等人,而由章、刘、梁三人担纲主导。沈家本作为法学大家,亦属非常重要。我们先来观察章、刘、梁、沈诸位的法家学思想的形成过程,或者梳理一下他们关于法家学思想的基本著述,以为下文述论的基础。至于汤学智[5]、麦孟华[6]则因其相关著述较为单一,只在下文中附带予以述论。当然,他们并非属于一个学术团体,其思想又各有差异,而且有时不免前后频繁更变,甚至相互矛盾,如刘师培对建立“法治国”的主张亦曾有所怀疑。所以,对他们的定位与述论,只取相对的立场,以及关注他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看法。

晚清法家学思想的崛兴,与清代尤其是清末诸子学的兴盛、国粹派的“古学复兴”思潮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本部分不准备对清代诸子学和“古学复兴”思潮过多着墨,只是简要指出:晚清法家学思想之崛起,代表着法家的抬头和一定程度上的昌明,这无疑是诸子学和“古学复兴”的组成部分,而它们都绝非偶然的显露,乃是有清以来思想、学术内在孳衍的结果。正如郭湛波所言:有清一代的思想、学术的基本进路是,“由尊孔读经而到考证经学史学,由考证经学史学而到考证诸子,由到考证诸子之书而到研究诸子学说思想,由秦汉以前诸子学说思想之起,而推翻孔孟学说思想之独尊,……”[7]指明这一基本进路,并不是要否定时局国势包括外洋的政治、思想压力的重大影响,而是意在强调,任何外缘的影响,最终只有透过思想家、学者内在的问题意识、思想学术进路及其基本理论结构,才能实际上得以真实的显现,也才能解读出其中蕴含的思想、学术意义。章太炎首先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章太炎(1869年─1936年,名炳麟,字枚叔,号太炎,浙江余杭人)作为近代杰出的思想家和国学大师,在清末的诸子学研究中,极力表彰法家思想,并阐述自己的“新法治思想”。他自小饱读经书,17岁时就推崇诸葛亮黄宗羲等人。成年后又旁理诸子,并于1890年师从著名朴学大师俞樾(号曲园)精研诸子,亦问学于时贤高宰平、谭献等人,曾对诸子逐条考释,得以广涉管子、晏子、商鞅韩非,著《膏兰室札记》(1891)四册。20世纪初,对《管子》《韩非子》钻研尤深。章太炎曾自叙曰:“少时治经,谨守朴学,所疏通证明者,在文字器数之间;虽尝博观诸子,略识微言,亦随顺旧义耳。”但晚清之际,“遭世衰微,不忘经国,寻求政术,历览前史,独于荀卿、韩非所说,谓不可易”。[8]又曰:“余所持论不出《通典》、《通考》、《资治通鉴》诸书,归宿则在孙卿韩非。”[9]而他所本源于荀卿的思想内容,不在其延续孔门的儒学儒术思想,而在其具有法家倾向的部分,即性恶论、“法后王”和重法思想。故侯外庐总结道:“按他尊崇荀韩并不是偶然的,乃有其学术上的前提。”[10]这表明,晚清的章太炎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确实可以归宗于管、商、韩诸子之学,堪称为晚清新法家学思想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近代以来,不断有史家作此论断,如史学大家吕思勉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章炳麟“近于道家和法家”,[11]萧公权亦曾说:章太炎“民权制度之理想近乎法家之商、韩”。[12]中国台湾地区史学家王汎森于20世纪80年代更确指章太炎为“新法家”。[13]这些论断,均可视为不刊之论。

章太炎晚清论述其法家学思想,主要集中在下列著述之中:(1)弘扬先秦法家者,包括《读管子书后》(1897)、《儒法》(1897)、《商鞅》(1898)、《秦献记》(1901)、《学变》(1904)、《诸子学略说》(1906)、《官制索隐》(1907)、《秦政记》(1910)、《原法》(1910)、《释戴》(1910)等篇章。(2)评论黄宗羲的“有治法无治人”之论者,有《王夫之从祀与杨度参机要》(1908)、《非黄》(1910)。(3)直接论述“新法治主义”主张者,以《代议然否论》(1908)[14]一文为主。其大要不外乎在于一方面高扬传统法家,另一方面倡议新的法家思想。章太炎的法家学,乃是其诸子学的华彩篇章。郭湛波说:“章氏即由考证学到诸子学之重要人物,集清代考证学之大成,开近代研究诸子学之先河,这就是章氏在近50年中国思想史上之贡献。”[15]进一步观察,则可以发现,章太炎对诸子包括法家,不仅阐明义理,剖析精要,而且力图整理出条理,并贯通为系统,以完成中国古代思想学术的近代转型。一贯强调为学必须注重学问结构、理论系统的胡适,对章氏的这一苦心孤诣大加申彰:

贯通便是把每一部书的内容要旨融会贯串,寻出一个脉络条理,演成一家有头绪有条理的学说。……清代的汉学家,最精校勘训诂,但多不肯做贯通的功夫,故流于支离碎琐。校勘训诂的工夫,到了孙诒让的《墨子间诂》,可谓最完备了,但终不能贯通全书,述墨学的大恉。到章太炎方才于校勘训诂的诸子学之外,别出一种有条理系统的诸子学。太炎的《原道》、《原名》、《明见》、《原墨》、《订孔》、《原法》、《齐物论释》,都属于贯通的一类。[16](www.xing528.com)

而其他如《儒法》《商鞅》《诸子学略说》《学变》《非黄》等,亦属章太炎的贯通之作。

刘师培(1884─1919年,字申叔,号左庵,江苏仪征人)是与章太炎并重的独特的思想家和国学大师,被时人并称为“二叔”(枚叔、申叔),对近代的“诸子学”和中国学术史的兴创,也颇有开先奠基之功。而以现代的眼光与见识发微法家思想,正是晚清时的刘师培思想学术的一个主旨。他申论法家学的文献,主要有《中国民约精义》(上海镜今书局1904年版)和《周末学术史序》(1905)。前者有《管子》和《商君书》案语;后者有《政法学史序》《法律学史序》(刘氏自注:“此篇专论法律”,与《政法学史序》有别)。此外,还有《国学发微》《儒学法学分歧论》,[17]以及《南北学派不同论》之《南北诸子学不同论》等。在这些著述中,刘师培倾力推崇法家的政法思想与法律学说。

如果说章太炎、刘师培立足于弘扬“国粹”的立场而使法家思想有所发光,那么梁启超则以思想启蒙者的身份释放法家思想的时代意义。[18]梁启超在晚清倡导法家思想,论议“法治主义”,以《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年或1906年)和《管子传》(1909)为其代表性的著作。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断言:先秦法家的“故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19]《管子传》更是把管子视作“法治精神”的生产者,指出:“法治精神”是“今天下言治术者”必论及的“最要之名词”之一,但这一名词并非萌芽、发达于欧美诸国,而是中国的管子。“此我国足以自豪于世界者也”。[20]

沈家本作为晚清法学界的大家,既学贯古今,又融化中西,从而成为传统律学的最后守护者和现代法学的最早开门人。今人张舜徽评曰:沈家本“治法家言,至为精谨”。

家本学识渊博,不徒以法学名家而已。……故其精研律学,稽之录略以溯其源,证之史传以明其变,按之当时之事实以究其利病,参之列邦之法意以辨其同异。……法家之学,素号专门,而儒者不废。家本学有根祗,淹贯群籍。其于律学也,攻之至深,为之至久,所造卓尔,夫岂偶然。近世之言法意者,要必以斯人为大家矣。[21]

毫无疑问,沈家本是具有浓重儒家情怀的法学家。但是,他也对法家思想抱同情乃至一定程度上推许的态度。从本文所关注的主题来看,沈家本所著主要有《设律博士议》《法学盛衰说》《法学通论讲义序》《裁判访问录序》《法学名著序》《新译法规大全序》诸篇,均收入八卷本《寄簃文存》。

总体而观,章、刘、梁、沈氏四人以及汤学智、麦孟华,在展开法家学思想尤其是法治主义时,大致的思路可略分为表彰法家、将法家“治”之道术命名为“法治”或“法治主义”、在新的时代境遇中对法家的“法治主义”进行新的创发(即“新法治主义”)三个阶段。由此,他们初步完成了晚清法家学的新法治主义思想的一个粗略呈现。

下文将依此三个阶段一一予以述论,并在最后简略挖掘法家学中的“法治”或“法治主义”这一概念,在中国近代的法治思想上,乃至整个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思想与法理学上的开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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