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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新观:分析先秦法家在历史和现代的影响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家的治理措施是国家主义取向的管理主义和实用主义,其目的仅在于富国强兵。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就是儒家所倡导的仁义礼进入了法的概念及理论框架,从而成为法律思考及法学推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4]随着儒家思想在汉代的复兴及再造,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载体的儒家经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25]随着法理体系的巨变,先秦法家法治之法逐步演化成为汉代儒家孝治之法,以孝治天下对以法治国的取代是一个非常有象征意义的改变。

法家新观:分析先秦法家在历史和现代的影响

先秦诸子的思想总的来看视野恢宏,内容丰富,但这个思想图谱中的任何一派都有明显的局限性,在视野上虽然有特色却并不恢宏,反而在立场、观点及方法上较为局促,内容的丰富性上也不能覆盖世界的复杂性及联系的系统性,各个思想流派对宇宙万物的整体性解释都难以表现出汉代那样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汉代儒家以先秦儒家思想体系为基础,吸纳和融汇诸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天人感应的理论体系,这既是儒家敞开胸怀对诸子的吸纳,接受了诸子对儒家在方法及内容上的补充,又是儒家以自己仁爱礼乐德性等对诸子的濡染和改造,诸子思想被放进一个儒家化了的理解和解释框架中,使两者融合成一个视野恢宏、内容丰富、解释完整的儒家化了的宇宙论。这个宇宙论将天地万物古今进行了儒家化解释,一方面天地万物古今中一切事物的生成及运行,都受制约于一个儒家化了的伦理至善的天;另一方面,天地万物之间的关系范式及各自的当然状态又都无一例外地体现着尊卑贵贱的礼的要求。[20]这样一个普遍联系的宇宙,天地万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伦理至善的价值论与目的论方面的普遍联系,这不仅表现为万事万物都内在地包含有其当然状态下的伦理至善,还表现为伦理至善作为目的和价值又是由天来监督、控制和督促的;另一方面天地万物之间还发生着同类相感的普遍联系,这个联系的核心和焦点就在于论述天人同类、天人感应,其目的则是建立一个完全儒家化了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既是合宇宙至善目的的,也是合阴阳尊卑之规律的,阴阳关系内容是主从组合的尊卑贵贱。[21]

先秦儒家注重建立一个充分展现人的伦理善性的社会关系网络与制度体系,他们寄希望于人们的道德醒悟与自觉,更寄希望于古圣先王的道德教化,但这种要求充分实现人的伦理善性恢复人类应然秩序的努力却被无情地淹没在了列国的生存竞争中。在列国的生存竞争中,人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伦理善性并不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因为各国面临的迫切而棘手问题是怎样加强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和控制,提高国力和战力,实现富国强兵。先秦法家在这个背景下因提供了一套有效的社会资源整合及控制的学说而大步走上历史舞台,他们努力解决的问题,恰好就是诸侯国迫切要求解决的如何充分动员和有效控制资源的难题。法家的治理措施是国家主义取向的管理主义和实用主义,其目的仅在于富国强兵。[22]在先秦法家所提供的管控措施中,以利害祸福动人的法,最为重要,也最为有效。但她又因为只关注国运之兴衰而罔顾社会秩序对伦理善性的要求,而在对法的理解和解释上较为局促偏狭,片面地理解了法的含义,极端化地定位了法的功能,而未能有效地安天下,终至于在理论上遭人诟病,传之不远。天人感应理论将先秦法家管控、动员、富国强兵之法,纳入恢宏的宇宙论体系中,一方面从宇宙万物的总主宰至上神——“天”那获得伦理至善及神学目的论的支撑,从而让法在宇宙发生的神学源头及伦理至善的价值目的两个方面都受到制约与规范,将法从一个纯粹的人造王法变成了一个体现世界普遍联系与至善目的的神造伦理法,礼与法或德与刑构成了“天”驾驭和控制宇宙万物与王统治人类社会的阳阴两手,如此,法的内涵及理论构造就完全被儒家的仁义礼所浸润而儒家化了。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就是儒家所倡导的仁义礼进入了法的概念及理论框架,从而成为法律思考及法学推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儒学的天人感应在人性问题上虽然有所创新,将性与善在逻辑上分开,以人性为善的前提,以善为性的结果,善皆从性来,性未必皆善,但在总体上仍然坚守了人的伦理至善,立足并立志于成为纯粹至善的圣人,法即是使人成为纯粹至善的圣人的一种手段。法和伦理至善的关系,当然首先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要服从和服务于宇宙间普遍至善的伦理权威、伦理规范及伦理目的;其次,法也要以伦理上是否纯粹至善来决定其判罚,如果行为在伦理上是恶的,那么即使其行为对他人危害性较小,也要接受法的处罚,而如果行为在伦理上是善的,那么即使其行为对他人的危害性较大,法律甚至不予处罚,此即“原心定罪”。[23]伦理上的善恶则以《春秋》之是非为是非,孔子著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经学家对《春秋》的经义解释,往往成为司法实践判断伦理善恶的标准,合于春秋经义之是非则为善,不合春秋经义之是非则为恶,这就是所谓“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24]随着儒家思想在汉代的复兴及再造,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载体的儒家经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经学内部虽然有关于经义解释的学理差异,但作为一种儒家化了的意识形态,经学家以经义解释汉律,从而使汉律在法理上依赖于儒家经学,从而在法理上完全改造了先秦法家之法。汉代在整体性治理方略上是以儒家之“孝”取代了先秦法家之“法”。[25]随着法理体系的巨变,先秦法家法治之法逐步演化成为汉代儒家孝治之法,以孝治天下对以法治国的取代是一个非常有象征意义的改变。(www.xing528.com)

西汉时期孕育形成的天人感应理论在公元纪年前后达到了高峰,而儒家经学之外又发展出来了神学思维更加浓郁强烈的谶纬之学。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之间在儒家经学上的经义争论,往往伴随着相应的政治变革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但天人感应的理论体系却在一步步地趋向于成熟,并给予了汉代律法以更充分严谨的经义法理的支撑,并在司法实践中越发强化了经义解释在判决中的地位和作用。古文经学和经文经学的义理之争在东汉时期渐趋于统一,班固记录和整理的《白虎通》是经学义理在王权主持和判决下走向解释统一的一个标志性著作,也是儒家经义系统解释与补充律法的一个代表性著作。它以在体系上神化天地万物古今为起点,将至上神权授予“天”,不仅使伦理至善出于至上神权,更从至上神权的天派生出品类纷繁的万事万物;万事万物的存在及变故等莫不体现天意,天要求万事万物普遍具有伦理善性,而万事万物也均以表现出自身的伦理善性为自己的应然、当然,以半年体现应有的伦理至善而自身的缺憾、不足、缺失和污点,必欲去之而后快;人世的天子治天下也是实现天意的一种路径,天意的贯彻和实现于人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落实和推广过程,天意普及于人的逻辑行程,以天子的出现为起点,以普及于众人,使他们尽皆成为伦理至善的人为结果。[26]王造的律法一方面体现和贯彻着天意,从而也是以实现天意于众人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以去恶为直接目的,去恶可存善,存善必须去恶。存善所以去恶的事情归于礼,去恶所以存善的事情归于律法。两者虽然皆是存善而去恶,但手段却颇为不同,归之于礼的事情依靠德性的自觉,归之于法律的事情却唯有依靠刚性的处罚。处罚之严只要是出于仁义,虽手段酷烈也大体正当,处罚之宽儒尽出于获利,虽方式温和也大谬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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