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不害言法,贵“明法正义”;言术,兼有因任授官之阳术与潜御群臣之阴术,均以刑名之学诠释,盖如前述。就刑名之学的角度而言,刑名之政治功用为法术,其权威来源或主导力量仍来自君王。申子云:“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后来韩非亦言:“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韩非子·二柄》)“名”为第一性而支配“实”,且为“圣王”所操持而具体化为普遍性规范,故申韩名论皆拢合于君权秩序。[76]刘泽华说:“申不害主术,但对势、法也很重视。行术首先必须握住势与法。”[77]与商鞅一样,申子的刑名法术思想与君权治道密不可分,重“势”自不待言。于是,“明主之道,在申子之劝‘独断’也。”申子以君主为本位,力劝其应“独视”“独听”“独断”:“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其一,申子任法论之价值是君主权威。他曾说:“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78]无独有偶,《管子·形势》“衔命者君之尊也”一语也旨在阐明法令实效与君主权威的必然联系。然而法令何以不行?《管子·法法》给出“法之侵也,生于不正”的答案。同理,在申子思想中势必诉诸前文所述“名正”或“明法正义”的标准问题。诚然,申子非全盘将道术的实效性、法令的权威性归于实在君权,但由此劝导君主“慎令”以合于“正”的标准,从而使“明法正义”与君王尊势在理论上相融。在君权治道理论中,君王权威及其合法性与法令正当性关联紧密。
其二,申子分工论之真意是君主集权。君臣分工何以返归集权?法术之士以提倡君主专制为要务,但在日常政务中深谙官僚政治的复杂性。而且,正如徐复观所说:“一人专制,需要有人分担他的权力,但又最害怕有人分担他的权力。”[79]因而,君王专制既需官僚群体“分担事务”,却不破君主总揽大权的局面,这便依赖一套精湛的君臣分工理论。申子所喻示之君臣分工论,实为深具道家修辞的法家君王权势论。[80]所谓“君操其本”,即政治最高权力或最后决定权归于君主,“臣效其详”则为庞大的官员阶层操持治术。然而,君主分权而无事,原是为更有效率地制衡群臣,便于控制终极权力以“独断”政事。于是,法家“崇上抑下”的集权思想就经由一种“君臣分工”论铺展开来,职能之分工、术业之专长,就与势位之高低、阶层之分化实现无缝对接。申子以格言化之曰:“智均不相使,力均不相胜。”[81]这种君臣分工、职制分界无不闪烁着分权之智慧艺术,构成君权治道的题中之义。在理论上将权力支配性、最终决定性的要素统统赋予君主,树立君主在政治体制中的至尊,极尽“君为臣纲”之含义。如贾生《治安策》之言:“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www.xing528.com)
诚然,申子的君臣分工论隐约指涉君主的义务,谓“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82]《说文》曰:“契,大约也。券,契也。”申子此言盖可与《老子》通行本七十九章“圣人执左(或‘右’)契,而不责于人”相互印证阐发。[83]《商君书》与《战国策》皆载有操契责令之政史,[84]故申子“人臣操契”既是政治分工的理论描述,也反映相韩期间施政问责之实践。至于“契”是否包含限制君权思想或君臣契约观念[85],从文义上似可圆说,但仍应回归以无事观为宗旨的君主“消极义务”去理解。结合《大体》篇语境,申子以君臣分工论而阐发的政治统治理念与官僚职制思想,最终无非尊君卑臣之集权主义。所谓“二千年之政,秦政也”[86],李斯明“申学之用”而谏二世行督责之术(《史记·李斯列传》),正是申子思想影响传统君权政治的一个缩影。
其三,申子重术论之旨归是稳固君权。“术”虽是申不害理论的重要内容,但却无法脱离建立“合法的”王权所需要的规则体系。[87]一方面,君臣分工与考绩吏治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应用便是法律体系的内容以“职制”“吏治”为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审视法家言说(或者“道法”思想),即便有某种客观公正的理念,也应从君主政治的职事分疏与统治技艺来理解。[88]另一方面,相比君臣共操而粲然广布天下的“法”,执于人主而潜然暗施于人臣的“术”,更能立竿见影地强化君王之“势”。申子云:“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莫得专君。”[89]后来韩非认为申子“言术而术有未尽”,进而将“术”类型化、体系化,分析人主之“五壅”,告诫人主避“十过”;详列人臣“八奸”,揭露人臣“六微”、进献人主“七术”以驭之,让君王“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90]。由此观之,法家“治法之至明”,在于“任术不任人”,最终必流于“御臣去壅”之权术。滥觞于申子、结穴于韩非的“术”成为帝王枕中鸿秘,申子思想促进政法脱离于伦理,政权作为权力组织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政法思想的成熟,与西方“政治学之父”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遥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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