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韩非子·难三》“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及《定法》对申商得失评论,已凸显法与术的鲜明差异。[56]甚至认为,法与术是截然相反、冰炭相容的一对概念。[57]
“术”古文作“術”,与“道”之异体“衜”形似;又作“述”,与“道”本字形近。《说文》:“术,邑中道也。”“道,所行道也。”《广雅·释宫》:“术,道也。”[58]可见,“术”往往训为“道”,本意趋近于“道”,“道术”二字亦常如影随形。《史记·韩世家》言及申子相韩亦有“修术行道,国内以治”之语。然而,“术”可引申出方法、途径、学说、策略、技巧诸义,构成一个与广义而多层次的“法”概念相似的义涵序列。故《广雅·释宫》又谓“术者,法也”[59],司马贞《史记索隐》按:“术即刑名之法术也。”同时,术的广泛引申,道术之分疏,则从字义上印证本体之“道”向功用之“术”降落的轨迹。广义而言,申不害之“术”即任“数”,是由“道”而具象化之“刑名法术”。通过交叠于“法”而侧重于“术”的言说,申子开辟法家术论的两条路径:“因任授官”之“阳术”与“潜御群臣”之“阴术”。
1.因任授官之阳术
孔子提倡“举贤才”,设想在世卿世禄之外开辟新的选官途径,孟子宣称“惟仁者宜在高位”,却溺于“仕者世禄”之旧闻。战国法家承墨家“尚贤”论余绪,主张彻底摧毁宗法体制下的世卿世禄制。[60]申不害在理论上力倡因能授官、唯才是举,商鞅更使法量功,按军功授爵,使“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成为现实。进而,以唯才是举取代世卿世禄,必须在日常政事中对官员进行考核,依照官员所居之职位及所担之职责这一“名”,来比照其日常政务中之行为事功这一“实”。[61]“术”正是“循名责实”的应有之义,故韩非曰“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在此,“法”与“术”虽有所分疏,却非对立概念。相反,韩非也揭示了二者在君主专制理论与实践中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道理。
申子阳术论的理论创造,在于辨析君臣的不同职能而阐明“君臣分工论”。从名论的类分思路出发,申子认为君主和臣下所处位置不同,治术专长亦不同,所谓“君知其道也,臣知其事也”。君主的智慧在于握持政治原则之“道”,而臣下的才能则在于治理具体政务。如果君主大包大揽,事必躬亲,非但如韩卢逐块、劳而无功,且“言事则未必当”,毕竟“十言十当,百为百当者,人臣之事也,非君人之道也”。[62]所以《申子·大体》言:“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63]后来《管子》《荀子》中的君臣分工思想[64],及韩非的经典政治格言——“明主治吏不治民”,皆发端于斯。
对君臣分工、权责分立之理念,申子以极端的言说方式加以诠释:“治不踰官,虽知不言。”在官员的权力分配原则方面,君主既应充分委制,又应分权以防臣下专君,且在一个制度化的政治体中,政府的有效运转依赖清晰的权责边界理念,这正是申子官制理念有别于儒墨贤能政治的创见。韩非《定法》篇虽引之以论“申子未尽于术”,但《难三》篇却引以为据,《二柄》篇亦曰:“明主之蓄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这种君臣分工思想,依赖“循名责实”之术——实乃一种贯穿中国传统政治中的“考绩之法”——设置一个精妙的制度安排。静态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官吏法)之“名”与动态实践层面之“实”,依“循名责实”言说而统合于法家对秩序与法律的阐释中。(www.xing528.com)
在分析法度实效性缺失之时,申不害提出“法”的定义,以及“见功与赏”“因能受官”的行政考绩理论。诚然,该“法”亦是“阳术”,既有稳定的官吏考核制成分,也有灵活的人事任免技巧内容,但前者毕竟是基础性的。“组织理论之父”韦伯的研究表明,经由专业分工而形成层级体制,注重去人格化,讲求遵循规则是理想官僚制(科层制)的特征。[65]由此观之,申不害的思想确已初具科层制之某些特征与思想萌芽,亦为中国传统官僚政治制度思想之滥觞。
2.潜御群臣之阴术
那么,与因任授官、循名责实之“阳术”相对应的,则是更负盛名的阴谋权术了。[66]所谓“潜御群臣”的君王南面之术,其哲理基础正是“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67]。《战国策·韩策一》中的传奇逸事,确使申不害权变狡诈的个性跃然纸上,故太史公曰“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实”[68]。后人自然也更关注申子“阴术”之用。诚然,申子深谙权谋之术,施之于外交内政而左右逢源,说是道德沦落逐于气力也罢,但其深层意蕴却在于战国“霸道”政治理论与实践对伦理道德学说的淡化与边缘化。
申子“阴术”之灵魂在于高深莫测、深藏不露:“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69]《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亦引申子之言:“上明见,人备之;其不明见,人惑之。其知见,人惑之;不知见,人匿之。其无欲见,人司之;其有欲见,人饵之。故曰:吾无从知之,惟无为可以规之。”潜御群臣之阴术,运用的是道家哲学的思维与话语,演绎的却是以斗争哲学为本、秘密性为特征的阴谋权术,既与往昔儒家道德政治大异其趣,也与制度化思想理论有所扞格。其实,行政机密的观念是官僚政治的典型特征。[70]申子之权术论及其深远影响,也印证了官僚政治规则的潜隐性及统治技术的秘密性似乎在政治社会本无可避免,甚至本身就是官僚政治之固有“品质”。[71]
不过,“术”的操练须臾不离智慧,而申子却言“去智”[72],辩证趋反的思维渗透于法术统一的思想中。在申子的学说中,法术在功用上相互协调,呈现为原则与权变、制度与技术的相互调和。一方面,就政府颁布法令,民众奉守国法而言,自然无须也不应节外生枝地运用智术来破坏法令的权威与稳定。只有在政府内部或君臣关系上,法与术的矛盾冲突才比较凸显,方有“用法不用术”或“用术不用法”之谓。另一方面,在变法及其推行过程中,即使法律制度足以选贤知奸,灵活的行政技术仍不可或缺,它通过稳定君臣关系以保障政令施行与政治秩序。有论者指出:“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也需要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技术。”[73]这或许预示治法与治人在一定意义上的调和,而“术”正是法家处理“治人”问题的策略。徒法而无术,君主在推行变法、以法治国之时就缺乏以术选贤任能、禁恶止奸的人事管理策略与技术,此所谓“法不足以治则用术”(《尹文子·大道上》);徒术而无法,则根本违背法家变法观及富国强兵之霸道理念,在人事方面必将淡漠选官与考核制度规范。[74]故二者“皆帝王之具”而不可偏废。当然,对推崇规则治理的法家而言,一味重“术”是本末倒置的,这与缘法而治以达君王无事的路径背道而驰,也致使吏治问题上权术与法度之相龃龉。申子重术,旨在强调专制君王应把驭臣用人作为政事之首,终使其明法正义之说退居其次而大为贬损。[75]在荀子看来,申子非蔽于法而“蔽于埶”,即是申子倾向于以政治权术与行政管理统领法令主题。申言之,“术”与“法”的辩证乃政法一体使然,而政法一体在法家理论则表达为法术统一于势的理论形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