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贵因无事为治道哲理,以刑名之学为论说方法,申子思想之核心聚焦于法术理论。《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
韩昭侯谓申子曰:“法度甚不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来知行法矣,寡人奚听矣。”一日,申子请仕其从兄官,昭侯曰:“非所学于子也。听子之谒,败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谒。”申子辟舍请罪。[36]
诸多论者由此贬责申子。[37]但更应注意的是,申不害对“法”的定义与后来韩非对“术”的定义如出一辙,这既反映“法”“术”内涵的开放,也表明申子之“法”侧重职制吏治。
然而,两千多年来论者皆言其术论而湮没其法论[38],因《韩非子·定法》曰:(www.xing528.com)
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对此,顾立雅从三家分晋后秦韩政权的差异性,分别论证了商鞅施法于秦与申不害用术于韩的合理性,也为商鞅与秦国的成功、申不害与韩国的失败做了地缘政治上的解释。[39]然而,个中关键并非韩政权合法性的折扣导致法令效力的贬损。其实,“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揭示了三家分晋遗留的法令不一弊病,即韩赵魏三国相比秦国在法令统一且有效上更为艰巨。三晋亦不缺乏以法令驱策民众的重法传统,然而旧法根深蒂固却可能削弱新法的实效,增加统一法令的难度。新旧法各有其利而前后相悖,申子虽相韩十余年而力不能支。然而,韩非子所言“韩之新法生”,仍证实了申不害相韩十余年在立法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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