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淮南子·要略》“诸子起于救时之弊”,申子起于正韩国之刑名,故有“刑名之书”。《史记》中刘向《别录》有云“申子学号曰‘刑名’者,循名以责实,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合于六经也”。(《史记·万石张叔列传》)申子刑名之学在形态内容与思想取向上皆富有特色:
在形态内容方面,申子虽因循黄老刑名学方法,但脱离其自然主义与认识论范畴,步入政治法律的轨道,并超越拘囿于法令条文的刑名论者(如邓析),用以装裹循名责实之明法重术论。质言之,他“从研究‘法令之所谓’的法律之名实,扩大到君臣上下之权利义务的政治之名实。故而使刑名之学带有极强烈的政治性和实践性的色彩”。[28]所谓“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名”是一个以“总名”统摄“散名”而形成的纲举目张、分门别类的概念体系,在政治上具象为一切法度仪则在内的规范制度体系。[29]可为人所感知的“实”,在申子的刑名论中则具象为政治范畴的臣民之“事”。故曰“刑名者,言与事也”(《韩非子·二柄》),刑名论跨越、弥合两个范畴:理念制度(“言”)和现实政治(“事”)。[30]依法家视角,“名”在广义上可总括一切的行为规范,狭义上则专指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实”则是臣民之行为与表现“事”,是小前提。刑名论的本质即循名责实,严格运用稳固的治国理念、实在的制度规范以引导、规范、评价、矫正一切现实关系与事务。在一个政治体系中,纲举目张、分门别类的体系化技术是科层职制的方法基础,是提高施政治理效率的重要前提。刑名学的“类分”数理意蕴总会散发出统治术目录化、机械化的意味,虽淡漠道德伦理缺少人文关怀,但确为日益复杂化的国家机器所需。[31]于是,以政治实用为导向,申子之名论为其设计的国家治理结构与政治官僚体系提供了一个系统化的方法,这也是政治家申子以“刑名之学”扬名于世的关键。(www.xing528.com)
在思想取向方面,申子的刑名论重于“名”,尤其贵“正”。一方面,作为法律制度的静态文本与动态实践的“名”与“实”,是可作分辨的价值与事实,或应然与实然层面。墨家后学“取实予名”“志功合一”的阐释推进了名论[32],显示从儒家偏重“虚名”到名实相当的递嬗轨迹。[33]然而,先秦名论并未由此转向经验化的“重实”观点,而是愈发聚焦于统治术层面,缩限为一种申韩式的“循名责实”,强调真正发挥法律制度辨别是非、观照现实并予以赏罚的实效。[34]另一方面,发端于孔子的“名正言顺”精神,成为法家刑名论的题中之义。申子名论承接其天道论的贵“正”思想,尤其贵“名”之正:“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也。”[35](后来《韩非子·扬权》亦言:“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政治法律层面的正名命题,构成规范制度的语义基础与效力来源。申子对“名正”与“名倚”的辨别,在牵涉法术论说时展露对国家制度与君主法令的正当性审思,下文诠释“明法正义”亦可揭明。合言之,“贵名之正”无意于申子说法律之“名”对社会之“实”的反映,而在于强调法律之“名”对社会之“实”的统制地位与决定性质;操于上之“名”与本于下之“实”由此泾渭分明,而“名正”与否始终是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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