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春秋末期,名论已成为一种论政言法的方法。《论语·子路》中孔子的正名主义并无抽象逻辑,而是着眼于政治社会的价值,阐述了一套关乎统治秩序的礼乐刑罚与道德观念的名分标准,[19]据说已含有“后来法理学的种子”。[20]对传统秩序价值的追寻,孔子抱持“正名”以“正实”的宏愿,故而尤重“名”的第一性及其对“实”的支配与调节。子曰“必也正名”,即以“名”拨乱反正,旨在端正名分以矫正现实之“言事”、“礼乐”、“刑罚”,最终回归传统秩序。孔子作《春秋》以道名分,“正”的是以周礼为核心的旧“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制度。邓析作《竹刑》教郑民习讼,则是继郑刑公布进一步于法解释层面厘定新名以嬗代旧名实。孔子的正名倾向治道正统,秉持周文姿态,回复宏观的传统符号、绝对的君权价值;邓析的名论关注新法解释,着眼技术视野,致力相对的论辩言辞(“两可之辞”)、微观的狱讼实践。二者分别代表“祖述尧舜”与“不法先王”在名学上的各异旨趣。
以迄战国中后期,正值名学繁盛之季,黄老之学盖为其渊薮。《经法·道法》云:“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黄老侧重从认识论意义阐发刑名之学:一切事物都是名与实的统一,故而人们认识事物是一个“审其形名”“循名穷理”到“名实相应”的认知过程。[21]
申子刑名论亦以名学思潮为背景。其一,申子名实论重“名”的第一性,其思想体系之脉络与内核,与儒家正名主义及其君权秩序一脉相承。[22]梁启超认为“法家”是“儒、道、墨三家之末流嬗变汇合而成者”“其所受于儒家者何耶?儒家言正名定分,欲使名分为具体的表现,势必以礼数区别之”。[23]钱穆亦言法家“守法奉公,即是孔子正名复礼之精神,随时势而一转移耳”[24]。法家从儒学摄取正名精神,亦同样承载社会规范言说而归旨于治道秩序。(www.xing528.com)
其二,申子刑名论的法术旨趣暗合邓析法制化的名论。邓析为名家代表、法家先驱,可见名辩思潮与法制发展的渊源,即梁启超所言“名与法盖不可离”[25]。这既有思想学派的互动,也因制度背景使然。冯友兰说:“所谓名家,就其社会根源说,是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公布法令所引起的一个后果。”[26]就法制史背景视之,邓析的刑名之学伴随子产公布成文法而产生,“其内容应是《商君书·定分》所说的‘法令之所谓’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之类”。[27]而申不害的刑名学亦不乏韩法变迁之背景,下文详述。
其三,申子之学归本黄老,其刑名言说资源也与长于名学思辨的黄老互动。黄老“名实相应”的话语确于法家学说中反复呈现。但从有限的材料来看,稷下黄老认知一般事物的名论却非申子所尚,其名论旨趣不为专研逻辑学与认识论。或许在称为“齐法家”的《管子》中,《白心》篇“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之命题与三晋申韩刑名论更富亲缘性。此其道法转关之征兆,亦“刑名”朝向治道秩序与法术赏刑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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