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子产》说郑国的立法分为令、刑两类,二者又各有国野之别,这是前所未见的新信息,对研究两周法制极具价值。首先来看令与刑。《左传·昭公六年》说子产铸刑书,并未提及刑书包含令、刑两部分。令、刑并举,表明令、刑为两种独立的法律规范。二者有何区别,简文并未明确指出。我们试图结合其他材料加以判别。
从两周法律形式的起源来看,令由统治者的命令演化而来。在西周金文中屡见令的身影。如铸造于西周早期的作册令方彝铭文说,八月甲申这天,周王命令周公(此周公为周公旦之后,在铭文中又称公或明公)管理三事四方、卿事寮,并发布“令”:
隹(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诞)令舍三事令,眔卿事寮、眔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既咸令,甲申,明公用牲于京宫;乙酉,用牲于康宫。[30]
铭文的含义是,十月初的癸未日,周公到成周发布命令,对象是三事、卿事寮、各尹、各里君、各种专业官吏,以及侯、甸、男等诸侯。周公发布四方之命令结束后,在甲申日,于京宫举行祭礼,乙酉日,在康宫举行祭礼。发布令称之为舍令,发布针对三事(或指金文常见的司马、司徒、司空等“三有司”)的令称为“舍三事令”;发布针对四方的令称之为“舍四方令”。令发布完毕,称之为“既咸令”。高级贵族有资格发布适用于天下的“令”,其事例还见于毛公鼎铭文,在毛公鼎铭文中周王说,毛公可以对外“布命(令)布政”“布命(令)于外”,[31]“布命”即“布令”,是发布命令之义。“布令”“舍令”均为西周时代习见之术语。兮甲盘铭文说天子命令兮甲主管征收成周(洛阳)四周诸侯的委积,兮甲因而发布管理南淮夷的命令,并将此事铸刻于盘,家族永远珍藏使用。“令”的内容如下:
淮夷旧我帛晦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令,则即井扑伐。[32]
这则令的意思是说,淮夷作为贡赋者,必须缴纳绢帛粮草,提供劳役;交易活动一定要在划定的市场内进行。若违反此令,则惩之以“扑伐”。到了东周,令依旧侧重指统治者发布的命令。《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所载郑伯使子大叔如楚,受到楚国指责时作出如下辩解:
宋之盟,君命将利小国,而亦使安定其社稷,镇抚其民人,以礼承天之休,此君之宪令,而小国之望也。寡君是故使吉奉其皮币,以岁之不易,聘于下执事。今执事有命曰:汝何与政令之有……
子大叔提到的宪令、政令都是指统治者发布的命令,这是春秋时期令的通常含义,故我们推测,《子产》篇中的郑令、野令,其性质与之相同。
与令不同的是,刑的动词含义是效法,名词含义则是被效法的规则,这个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井”,在东周简牍及传世文献中写作“型”或“刑”。[33]在西周,天子效法文王、贵族效法先公,便是其施政理讼的合理性来源。比如,在大盂鼎铭文中,天子处理政务时说他自己是“井(刑)禀于文王正德”,同时要求贵族盂要“井(刑)乃嗣祖南公”就是其例。[34]而效法之规则,就是刑的名词含义。班簋铭文中说“文王孙无弗怀井(刑)”即是此义。[35]这种名词、动词相呼应的例子在传世周代古籍中也有很多,如《诗经》中刑字凡六出,皆合此用例:
(一)动词“效法”之刑:
1.不显维德,百辟其刑之,於乎,前王不忘。(烈文)
2.仪刑文王。(文王)(www.xing528.com)
3.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我将)
(二)名词“准则、规范”之刑:
4.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思齐)
5.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荡)
6.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抑)
例句1出自《周颂·烈文》。该篇的主旨是讲“武王伐纣定天下,诸侯来会聚于京师,受法度也”。[36]百辟泛指诸侯。诸侯所受的法度,也即前王之“德”;[37]受法度的方式,则是“刑之”,也即效法。例句2、3中的“仪刑”“仪式刑”都是指“效法”的含义[38],效法的对象,则指“文王之典”。“仪式刑文王之典”这句话在《左传·昭公六年》以及齐、鲁、韩诗中都作“仪式刑文王之德”,典和德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可以通用。例句1中刑“德”和例句3的刑“典”,都是仿效法度、准则的意思。
如前文所说,刑(效法)的准则也称之为“刑”。例句4中“刑于寡妻”的刑,就具有法度、常道的意思。《毛传》说此处的刑是“法也”,朱熹《诗集传》说此处的刑是“仪法也”,都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的。《尔雅·释诂》更是将典、法、刑等字并列解释,说“典、法、刑,常也”。所以例句3的“文王之典”也可以说是“文王之刑”“文王之法”。[39]例句5将典、刑合用,就表明了两者性质上的相似性。
例句5出自《大雅·荡》。关于《荡》中的“典刑”,郑玄笺曰:“犹有常事故法可按用也”,所谓“常事故法”,就是对这种准则、规范之性质的准确概括。两周的统治者普遍认为,应当依靠德高望重的“老成人”来辅佐君王,如若君王身边没有这样的老成人,就应当依靠“常事故法”,这正体现出刑的含义所在[40]。而例句6的“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明刑指先王确立的法度规则,其义正如前述清华简《封许之命》中的“武王司明刑”。
从刑、令两字的起源来看,其法律意义是具有明显的区别的。“刑”与“法”“则”的含义非常接近:它们的动词义为“效法”,名词义为“效法的准则”。如1982年在滕州庄里西村出土的青铜器司马楙编钟上有铭文曰“朕文考懿叔,亦帅刑法则先公正德”,[41]铭文将刑、法、则三个同义词连用表示效法之义。司马懋编钟大致铸造于战国早期,故其铭文正是三字含义接近的较早例证。而“令”字就不具有“效法”的动词含义,其动词含义是发布命令的行为,名词含义是被发布的命令,二者都是强调统治者发布命令本身,而非效法先王先公的规则。令的这个含义直到秦汉也没有太大变化。《汉书·杜周传》里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揭示汉代律令的关系在于:律是先帝制定、传续后代、稳定性较强的法律形式;而令是由当世统治者颁布的稳定性较弱的法律形式。这种区别正为理解清华简《子产》篇的刑、令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子产》篇的刑、令内容亦当如是。我们初步判断,《子产》篇中的郑刑、野刑是指型效先王、垂范后世的法律形式,而郑令、野令指因具体事项而颁行的命令、法令。当然,就其具体内容而言,目前所知相关资料太少,尚难展开更进一步的研究。
《子产》篇中的法律有郑、野之别——令分为郑令、野令,刑分为郑刑、野刑,这是相当有意思的记载,正好印证了先前学者的某些推测。所谓郑、野之别,实际就是国野之别。此前便有学者撰文指出,周人武装拓植,筑城以防卫、居住。居住城中之人,即为周族之人,称为国人,而城外则为被征服的原住民生活之处,城外为野,故称野人。国野之别,乃在于族属之别。[42]国人与野人族属不同,适用的法律是否会相同?以往所见相关资料不多[43],而《子产》篇的记载堪称最直接的证据。郑国始封于西周宣王时期,为王室同宗,其封地在今陕西华县附近。宣王之后,王朝局势日益衰乱,于是郑人东迁,灭虢、郐等小国而据其地。[44]由此可知,郑国之人民至少包括郑人及被征服的虢、郐之民,诸如虢、郐之旧民,应当就是野人。针对郑人的法律为郑令、郑刑;针对虢、郐之民的法律或许就是野令、野刑。[45]国、野在文献中也被称为都、鄙,《左传·襄公三十年》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所谓“都鄙有章”,应即国(郑)、野分治的体现,这也正和清华简《子产》篇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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