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铸刑书发生在春秋末期(前536年),但记述此事的文献《左传》与清华简《子产》都成书于战国时期。[2]具体而言,《左传》之初步成书大致在战国前期,定型要到战国中后期;[3]清华简诸篇的抄录时代大致在战国中后期之前,而成书年代则更早,有些篇章的形成时间或许还要早于《左传》。[4]有学者曾指出,《左传》所记录子产之言行乃传说与实录相杂,其中不少材料可能取自战国传闻;[5]而清华简《子产》亦是战国学者用子产旧事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著作。从史料价值上看,《子产》篇的分量并不亚于《左传》。
关于子产铸刑书之事,《左传》侧重记录晋国两位贵族叔向、士文伯的反对言论;清华简《子产》篇则将此次立法活动作为当政者安邦定国、顺天应民的举措予以表彰,两者叙述基调全然不同,这实际是春秋战国之际两种思潮碰撞之体现。
首先来看《左传》的叙事。《左传·昭公六年》以叔向写给子产的信作为铸刑书事件的叙述主干。叔向的信件是从两方面论述其反对铸刑书的理由的。其一是说贤明的先王是不会制定法律的,只有衰乱之世才会颁布法律,如夏商周三代制定法律时,都是末世、衰世,国家将要灭亡之时,才会大量出现法律,此之所谓“国将亡,必多制”;只要统治者依照《诗经》所说的那样,效法文王之德以行事,那么不需要法律,人民也自会安定: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
其二是制定法律和遵守礼制是相违背的,制定了法律,人民就不会对上级恭敬,还会背弃礼制而征引刑书,最后导致狱讼繁多、贿赂并行。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左传·昭公六年》同时记录了晋臣士文伯的预言,他说,当大火星(心宿)出来的时候,郑国就要发生火灾,刑器是用火来铸造的,而刑书里又包含着引起纷争的法律。[6]大火星不正象征这个吗?果然,到了当年六月初七大火星出现时,郑国就发生了火灾。
再来看清华简《子产》的叙事。与《左传》观点截然不同的是,《子产》篇以肯定的态度阐述了郑国立法的背景与效果。《子产》认为一个国家能够生存延续、发展壮大的根本乃在于“得民”,即统治者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得民,天殃不至,外仇否(无)”是《子产》的核心观点。统治者要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就必须做到守信用(能信,上下乃周)、秉持客观立场(无好恶)、重视礼(从节行礼)、不滥用民力(以私事使民,事起祸行)、不妄加惩罚(民有祸失,敖佚弗诛)。对于上述要求,子产均能践行。[7]简文同时提及,古代的“善王”是有立法的,而子产的立法活动,正是从学习先王之良法开始的:(www.xing528.com)
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聿求尽之贤,可以自分,重任以果将。[8]
子产继而在学习上古三代法律的基础上,为郑国立法:
子产既由善用圣,班好物俊之行,乃聿(肄)三邦之令,[9]以为郑令、野令,道之以教,乃迹天地、逆顺、强柔,以咸全御;聿(肄)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尊令裕仪,以释亡教不辜,此谓张美弃恶。
若与《左传》对读,可知所谓“三邦”之令与刑,应当即指夏、商、周的法律。[10]而子产的立法有令、刑两大类,两类又因国、野而有别。对此后文将再作分析。子产立法的效果也是十分正面的:“为民刑程,上下维辑”,这样的法度使国内各阶层团结而和谐。由此可知,子产立法,是“得民”的重要手段,不但“乱狱滋丰,贿赂并行”之恶果没有出现,郑国社会还因立法而变得稳固。
我们同时看到,《左传》所载叔向的言论认为,礼制和法律是相互排斥的,而《子产》中并无这样彼此对立的观点,《子产》篇云:
勉政、利政、固政有事。整政在身,文理、形体、端冕,恭俭整齐,弇(掩)现有秩,秩所以从节行礼,行礼践政有事,出言覆,所以知自有自丧也。
《子产》同样重视“从节行礼”,不过《子产》认为,“行礼践政”的关键在于“出言覆”,即出言谨慎、慎重。
如果结合时代背景来分析两种文献的差异,不难发现,若仅从字面理解,《左传》的论据多有不合理之处。如叔向认为“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论据就很难成立,子产立法的行为在当时亦非离经叛道之举。就拿叔向的祖国晋国来说,不但其先君制定刑辟,其卿大夫也大量制定国法。在子产铸刑书之后的第23年,也就是公元前513年,晋国铸造了刑鼎,此事遭到了孔子的反对。这里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左传》所载孔子的反对理由恰恰印证了晋国素有制定法律的传统:因为晋国所铸的刑书,是前执政大臣赵宣子于一百多年前制定(前621年)、后世执政大臣范宣子再度颁行的法律,[11]无论是制定还是再度颁行,其时间都在子产铸刑书之前;孔子还提到,晋国在“宣子之刑”前,还有开国者唐叔“之所受法度”、诸侯盟主晋文公所作的“被庐之法”,这些立法皆为孔子所赞许。若放到更广阔的时间背景来看,可以发现循“先王作刑”乃是周人政治文化的鲜明特色。晋国是周王室同宗所建立的诸侯国,根据周人的传统,在审判狱讼案件时,法官一定要依照“先王作刑”,否则会遭到严厉的谴责与惩罚。如在西周铜器牧簋的铭文中,天子就特别强调要杜绝审判中“不用先王作井(刑),亦多虐庶民”的行为发生,而在清华简《封许之命》中还有“武王司明刑”,即周武王掌管法律的记载。[12]这些西周即已形成的主流政治理念,都与清华简《子产》一脉相承,而《左传》所载叔向、士文伯的言论则与之大相径庭。由此,笔者认为,《左传》所载的叔向、孔子之言论可能别有所指,需从事件背景中综合考察理解,不能简单就字面含义予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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