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所讲的“术”,是指君主应当具有的驾驭臣民的权术和谋略,其中有两点尤为法家所强调:一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53]二是“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54]术与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截然相反的特征:法是布之于众的君主的意志,其目的是让臣民普遍知晓;术是藏于胸中的君主的意志,君主应当竭力避免让臣民知晓。法家将术当成君主治理国家的一种重要手段,并不是说术应当由君主的主观任性来左右,更不是以术取代法。相反,法家所说的术应当与法相结合,君主藏于胸中的意志应当尽量通过布之于众的法来实现。法家的这种术治理论,商鞅在实践中将其运用得恰到好处,而韩非子则在理论上将其发挥到极致。
例如,为了让君主能够“知奸”,商鞅完善了连坐之法并确立了奖励告奸的制度,从而使臣民不敢或不愿匿奸。除了厚赏重罚之外,商鞅还对完善监督体制提出了许多务实的主张。商鞅指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不能相互监督:“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55]商鞅进而主张任用奸人而不是仁人来纠举违法行为:“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56]
又如,为了使法律所设定的赏罚起到控制与驱使臣民的目的,商鞅非常精到地阐述了他的社会控制理论。通过《商君书》中的有关言论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治国要做到聚合民力和消耗民力相结合:“夫圣人之治国也,能抟(专)力,能杀力。制度察则民力抟,抟而不化则不行,行而无富则生乱。故治国者,其抟力也,以富国强兵也;其杀力也,以事敌劝民也。”[57]另一方面,治国要推动民富和民贫相转化:“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58]这正是商鞅思想中君主驾驭臣民的“术”:法律所传达的君主意志是激励臣民积极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它巧妙地掩饰了君主藏于胸中的意志即驱使臣民不断依靠国家的赏赐而生存。[59]关于这一帝王之术,韩非子说得更为直自:“明主之牧臣也,说在畜乌……断其下翎,则必恃人而食,焉得不驯乎?夫明主畜臣亦然,令臣不得不利君之禄,不得无服上之名。夫利君之禄,服上之名,焉得不服?”[60]术与法相结合的理论,在韩非子的思想里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韩非子虽然提出了通过“行饮食”之类的暗杀手段来除掉大臣,但仅仅是针对“生害事,死伤名”[61]的个别人,而非常用之术。通观《韩非子》一书中对术的大量论述可以发现,韩非子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帝王之术应当与法相结合,下面略举几例。
例一,针对孔子向鲁哀公提出的“政在选贤”的建议,韩非子认为选贤是治理国家所必须的,但不能依靠君主来选贤。君主所选的贤才只是君主个人主观认可的贤才,是否真贤则是不确定的。“使哀公知三子外障距内比周也,则三子不一日立矣。哀公不知选贤,选其心之所谓贤,故三子得任事。燕子哙贤子之而非孙卿,故身死为僇。夫差智太宰嚭而愚子胥,故灭于越”。因此,韩非子认为选贤应当依靠一套选拔和考察人才的制度来进行:“明君不自举臣,臣相进也;不自贤,功自徇也。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故群臣公政而无私,不隐贤,不进不肖。然则人主奚劳于选贤?”[62]
例二,子产通过一妇人面对亡夫“哀而惧”的哭声准确地判断出其中的奸情,韩非子对此非但没有予以赞赏,反而认为不依靠有效的制度设施而依靠个人的智力去纠举奸人的子产之流属于“国之贼”。“子产之治,不亦多事乎?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后知之,则郑国之得奸者寡矣。不任典成之吏,不察参伍之政,不明度量,恃尽聪明,劳智虑,而以知奸,不亦无术乎?”[63](www.xing528.com)
例三,管仲在病危时向齐桓公揭举朝中的三大奸佞之臣并建议桓公予以清除,韩非子对此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管仲的建议“非有度者之言也”。“明主之道不然,设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设民所恶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庆赏信而刑罚必,故君举功于臣而奸不用于上,虽有竖刁,其奈君何?”[64]韩非子的意思是再明显不过了:知奸之术应当融入法中,严格遵循法家的法治路线才是抵挡奸佞之臣的铜墙铁壁。
再反观秦朝的最高统治者,毫无富民之术,徒有耗民之举:“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65]当陈胜揭竿而起,民众云集响应之时,右丞相去疾、左丞相李斯和将军冯劫等人向秦二世进谏道:“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甚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且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秦二世非但全然不顾,还将进谏的诸人下狱问罪。而当赵高向秦二世进言:“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66]秦二世则欣然全部采纳。秦二世将法家藏于胸中“潜御群臣”的术理解为赵高所说的“天子称朕,固不闻声”,因而“常居禁中,与高决诸事。其后公卿希得朝见”。[67]结果是任凭赵高把持朝纲,指鹿为马,离间君臣。这种忠奸不辨,闭目塞聪,完全淫意于法之外的做法,恰恰是无“术”的表现。秦二世最后身死赵高之手、亡国绝祀,也算是咎由自取。
综观上述可以看出,法家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顺应时势、合乎人心的法为基础,以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的势为目标;势和术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而法和术相结合共同增强势即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错误地理解与运用了法家的这一治国方略,从而导致法、势、术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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