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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学说与秦朝衰落:先秦法家的历史与现代观点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秦国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法家学说,重农、重战的经济、军事政策和重刑的刑事政策,始终是秦国的国策。因而出现了“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局面。秦国统一后,疆域增大,问题涉及全国范围。随着人民对徭戍的不满和反抗,在重刑的基础上更行重刑。“举措暴众”直接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而统治集团内部从赵高、李斯到秦二世,仍然抱着重刑理论,舍不得丢弃。

重刑学说与秦朝衰落:先秦法家的历史与现代观点

秦国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法家学说,重农、重战的经济军事政策和重刑的刑事政策,始终是秦国的国策。变法实行的“废井田、开阡陌”,造成了大量的封建小农经济,增加了生产的绝对量。因而出现了“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局面。在“訾粟而税”政策下,民的富足与国家富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同步增长。但“家不积粟”的“上藏”制度,添满的首先是国家粮仓。财力的这种集中保证了秦国在争霸中的优势。但法家理论的片面富国对人民的繁重赋税、徭役的无偿剥削,给人民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中,这种矛盾被掩盖、危机被转嫁,秦国劳动人民遭受着长期的痛苦。秦国统一后,疆域增大,问题涉及全国范围。因而统一后的政策决定着秦王朝能否长治久安。

还在统一之前,秦始皇就极为赞赏韩非理论。法家理论中那些为赋税徭役、为重刑辩护及不恤民的理论,正适合了他的极端君主专制立场。动用严刑苛法驱使人民从事大规模的非生产性建设活动,单是繁重的徭役,就造成了大多数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分离的严重局面,剥夺了人民休养生息的机会。嬴政死后,也没有人提出过宽赋敛、省徭役的问题。秦二世以“不彰先帝之过”为由,下令继续修作阿房宫李斯曾说他自己对秦有“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的功绩,其实在秦始皇时期,李斯不曾有过这种活动。只是在农民起义爆发之后,他才会同右丞相去疾、将军冯劫劝谏过秦二世胡亥。《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他们的说词:“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者甚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且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而秦二世,根本不懂民的疾苦,连“减戍转”“止阿房”“省赋税”这些本来就提出很晚了的建议都听不进去,竟将去疾、李斯、冯劫下狱。自然,“做宫室以章德意”的“先帝之所为”,没有被罢去。他的理由是:“吾闻之韩子曰:‘尧舜采椽不刮,茅茨不翦,饭土塯,啜土形,虽监门之养,不觳于此。禹凿龙门,通大夏,决河亭水,放之海,身自持筑臿,胫无毛,臣虏之苦不烈于此矣。’”他发挥说:“凡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主重明法,下不敢为非,以制御海内矣。夫虞、夏之主,贵为天子,亲处穷苦之实,以徇百姓,尚何于法?朕尊万乘,毋其实,吾欲造千乘之驾,万乘之属,充吾号名。”按《史记·李斯列传》的说法,他要“专用天下适己”“赐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要逍遥自在一番了!但不要以为二世超出了韩非。“重明法”制下,使“不敢为非”是法家理论;“肆志广欲”也是韩非论过的。《韩非子·难三》议论孔子对齐景公节财的事,以为这等于“使景公无术使智富之侈,而独俭于上,未免于贫也。有君以千里养其口腹,则虽桀、纣不侈焉。”“为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谓之劫,不能饰下而自饰者谓之乱,不节下而自节者谓之贫。”要紧的是“禁下”“饰下”“节下”,做到了这三样,虽“侈倍景公,非国之患也”。

其实,这种发展的必然结局,在秦始皇那里就显示出来了。那些巨大而众多的非生产性工程表明的是对民力的不恤惜,同时就包含着这种“赐志广欲”的享乐在内。而焚书坑儒的排斥异端,虽然是由分封制与郡县制之争引起的,但同时也就阻塞了来自儒家等学派对这种举动的批评,法家那些为赋税徭役辩护的理论,自然派上了用场。

至于重刑,也随着法律的施行被普遍使用着。焚书坑儒对法治的维护,也就是对重刑传统的维护。不恤民力与不恤民生相伴而存,合乎自然地沿着法家逻辑发展。以“急法,久者不赦”及大量刑徒为标志的重刑,一直是大肆兴作所需劳动力的法律保证。随着人民对徭戍的不满和反抗,在重刑的基础上更行重刑。于是,徭戍“失期,法皆斩”的法律也出现了。二世时杀戮大臣和公族,不仅造成统治集团内部的混乱,《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而且引起了“黔首振恐”。“举措暴众”直接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而统治集团内部从赵高、李斯到秦二世,仍然抱着重刑理论,舍不得丢弃。

《史记·李斯列传》载,李斯在劝说二世遭斥责后,为阿从二世,上书称赞二世的“适己”主张,并劝其“行督责之术”。他说:“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结果,“书奏,二世悦。于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

就这样,法家理论在秦国的根深蒂固,直到它灭亡的前夕,仍然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那些理论,从赵高的“人臣当忧死而不暇,何变之得谋”到李斯的“故督责之术设”“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却都不曾料到还有《史记·陈涉世家》所言的另一种逻辑存在:“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则官逼民反之理,是法家及那些法家后学无论如何也不曾想到的。(www.xing528.com)

(本文原刊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有修改。)

【注释】

[1]“生”原为“君”,据陶鸿庆说改。

[2]“国弱”二字原倒,据高亨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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