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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与足民的意义在历史与现代先秦法家中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富国和足民的关系上,一般不反对富民、足民。儒家常以赋敛重责难统治者,表示了对民的关切,并希望对贫民施与适当的社会救济,所谓“给不足”。就像富足产生侈、堕不是普遍的人性一样,夏桀的不知足同样不能否定富足民的意义。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法家对足民、富民意义的抹煞,使他们的犯罪根源理论显得异常单纯和贫乏,产生犯罪的原因全部系于人性论之上了。

富民与足民的意义在历史与现代先秦法家中

儒家多留意民之疾苦。孔子主张“富”民、“足”民(《论语·颜渊》,《论语·子路》),孟轲要求“制民之产”,使“有恒产而有恒心”,不“放僻邪侈”而归于犯罪(《孟子·梁惠王上》),大抵把富民、足民看作是治本的办法。法家主张富国强兵,加强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在富国和足民的关系上,一般不反对富民、足民。《商君书·说民》:“民贫则国弱。”[2]《壹言》又说:“故民壹务,其家必富,而身显于国。”《韩非子·显学》也有“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的说法。在理论上,只要法家坚持以赏使民,就不能排除富民、足民的可能,二者是一致的。但他们从富则骄淫的认识出发,又否定了富民、足民的意义。《商君书·说民》云:“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富者损之以赏则贫”即《壹言》篇中的“富者废之以爵”,具体办法是《靳令》篇中提出的“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同时,法家希望民从令如流,《弱民》篇以为“民……贫则重赏”“富则轻赏”,从使民的角度,又不愿让民富足起来,所谓贫民易使。

这是一对尖锐的矛盾。“富国”就难于“足民”,“足民”就难于“富国”。富国,除了增加生产的绝对量之外(法家的开阡陌封疆确能增加生产量),就要相对增加赋税收取量。富国与足民,在封建社会产生伊始,就暴露了这种对立。儒家常以赋敛重责难统治者,表示了对民的关切,并希望对贫民施与适当的社会救济,所谓“给不足”。法家总是把“富国”放在首要地位,到韩非,发展了商鞅的民“富则淫”、贫民易使的理论,足民被贬到了无足轻重的地位。《韩非子·六反》说:“今学者皆……曰:‘上不爱民,赋敛常重,则用不足而下恐(怨)上,故天下大乱。’此以为足其财用以加爱焉,虽轻刑罚可以治也。此言不然矣。”其原因在于:

第一,民之富足与贫苦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富民是不可靠的。富足是邪恶的根源。足,一则生侈,二则生堕。《韩非子·六反》说:“夫当家之爱子,财货足用,财货足用则轻用,轻用则侈泰”,“侈泰则家贫”;“凡人之生(性)也,财用足则隳(堕)于用力”。侈与堕是富足的蠹虫,《韩非子·显学》云“侈而堕者贫”,终不免由富变贫。因而富民、足民是没有意义的。其实,因“财货足用”而“侈泰”的纨绔子弟,及因“财用足而堕于用力”的人,确实大有人在,但那只是地主官僚之家了,绝不会是财用不足用的多数贫困老百姓的。如果可以叫人性的话,那只能是富人的人性,而不能是普遍的人性。

第二,韩非以为,人们对富足的要求是无限的,是不可能满足的。他非常赞赏管仲的说法,《韩非子·说林下》云:“人不能自止于足,而亡其富之涯乎。”而且,按照《韩非子·六反》的逻辑,只有老聃才懂“知足不辱,知止不殆”的道理,才能“以殆辱之故而不求于足之外”。民不是尽如老聃,终不免会在“足之外”谋求利益,即使真的富足了也是不知足的。何以证明呢?夏桀“富有四海之内不足于宝”,何况“虽足民,不能足使为君”,让老百姓个个都去做君主呢!

其实,老聃所谓“知足”不过是希望贵族王公们限制一下无穷尽的欲壑,韩非却将它用在民众身上了。至于那位夏桀的不知足,更没法与那些为生存而斗争的老百姓相提并论的。就像富足产生侈、堕不是普遍的人性一样,夏桀的不知足同样不能否定富足民的意义。

但是,韩非以为抓住了要害,富足既然是这样的易于变为贫穷,甚至是必然落为贫穷,而且又是这样地没有界限,莫如从根本上就取消人们富足的要求。因而,赋敛没有必要去减轻,《韩非子·显学》云:“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自有它的用途,那“以上为贪”的指责,实在是过分;施与贫困的救济也没有必要去做,《韩非子·奸劫弑臣》云,“夫有施与贫困,则无功者得赏”,有碍“以功致赏”的原则,这等于《显学》篇中的“征敛于富人而布施于贫家”,按照“力而俭者富,侈而堕者贫”的逻辑,则“夺力俭而与侈堕也”。民的疾苦,尽可以不去管它。请看他津津乐道的故事吧,《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记曰:“秦大饥,应侯请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枣栗,足以活民,请发之。’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今发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也。夫使有功与无功俱赏者,此乱之道也。夫发五苑而乱,不如弃枣蔬而治。’一曰:‘今发五苑之蓏蔬枣栗足以活民,使用民有功与无功争取也。夫生而乱,不如死而治,大夫其释之。’”(www.xing528.com)

不发五苑,一说为弃苑而任民采集,一说为存苑而任民饿死。韩非赞赏昭襄王的法治精神,后者似乎更合他的口味。只要保证了法的原则,死几个老百姓是没有关系的。

这不是虚罔。他的极端的地主阶级立场,是完全可以想得出的。尽管在《韩非子·六反》篇中曾堂而皇之地说“征赋钱粟”,是“以救饥馑”“论其税赋以均贫富”,但一到需要“救”“均”的场合,他便吝啬起来了。

其实,这里有着与商鞅类似的认识。《韩非子·八说》篇说:“使人不衣不食而不饥不寒,又不恶死,则无事上之意。意欲不宰于君,则不可使也。”

要紧的是使民受制于衣食,常有饥寒,从而无时不在利君之禄以求温饱,保证绝对的“事上之意”,受其“宰”“使”。民贫而易使,在他们眼里是恰好可资利用的东西。如果到那时这一着偏偏不奏效,譬如《商君书·靳令》所说“有饥寒死亡,不为利禄之故战”,虽贫困,但仍不为君主使唤,那就客气不得,非靠强迫不可了。

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法家对足民、富民意义的抹煞,使他们的犯罪根源理论显得异常单纯和贫乏,产生犯罪的原因全部系于人性论之上了。虽然,法家揭示了“利”即经济利益与犯罪的联系,虽然,由人性的“因求利而犯罪”并不难转到“民因贫困而犯罪”的方面去,但这种转变始终没有产生。这两者显然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是出于地主阶级本性而作的普遍人性的抽象,没有反映封建制度下人民贫困化的实际;后者却是广大人民不安于受剥削受压迫、起而反抗的真实原因。囿于前者的法家从未有过类似儒家的治本理论——注重富民、足民,保证民有起码的生活条件,尽量不使民因生活所迫去铤而走险,以减少和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相反,却发明了富足则奸邪萌生、贫困才安分从令的理论。他们的所谓治本,只是单纯使用重刑。“以刑去刑”即刑罚消灭犯罪理论的提出,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因而重刑一旦在民面前失去了威力,一切都化为乌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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