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的“法治”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较中,结合当今世界“法治”建设中的现实,引起我们对“法治”观念的一些新思考:
1.“法治”只是一种理想的治国理政原则,其实现的必备条件是有良好和完备的法律制度,执政者和广大民众内心有正确而牢固的“法治”意识,并能关注于法律制度的建设。显然,这两个条件要充分具备和变为现实是困难的,所以,“法治”只是一种价值追求、一种理想境界。确切地说,历史上和现实中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真正地和完全地实现了“法治”。虽然我国历史上尧舜等圣贤当政时被人们称之为“法治”社会,现在一些西方国家也妄称自己是“法治国家”。实际上它们只可以说仅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法治”。
2.“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原则,应该说与“民主”政体没有必然关系,虽然在“民主”社会里实现的可能性最大,但从理论上讲,“民主”与“法治”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因为“民主”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分。“直接民主”就是“一事一议”式民主,不可能形成固定的法律制度。对此,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有深刻的论述。他认为“直接民主”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可能使非理性因素影响决策结果;二是难以产生凝结着理性的法律规则。他说“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决不是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群众,在这种政体中,[依公众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代替‘法律’。……这里,民众成为一个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着政权,并尊于全邦。……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多数制中的]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于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实际上落在宠幸的手里,‘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代替法律的权威”[28]。“间接民主”也就是“代议式民主”,即通过投票的办法选择代理人执掌国家权力。这意味着人民主权只留于形式,只表现于投票中。最后交给的仍然是少数的政治精英,由他们在法定期限里自由地行使国家权力。这就难以保障他们作出的决策一定能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如果存在可能只是基于某一社会特殊利益群体的需要,就有可能导致少数人或“多数人的暴政”。西方的民主制度发展的历史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德国历史上的魏玛共和国时期,政治上很民主,各种政治势力均有充分的活动空间,也由一批法学专家为之制定了一部堪称完美的宪法。但它并没有给德国人带来和平、繁荣和富强,却给法西斯分子上台创造了一个机会,从而导致了几十年的德国法西斯专制独裁,并给世界人民带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重灾难。现代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民主制度,也制定了一套种类繁多的法律制度,但其“法治”状况却并不理想,甚至很令人失望。因为很多国家的政党整天处于吵闹之中,很难形成什么重大决议,从而使国家实际上呈现半分裂状态;一些执政者在获得政权之后,就置宪法和基本法律与不顾,肆意地玩弄手中的权力,大搞个人独裁,却得不到有效控制。这给人们的一种感觉,西方的许多国家其“民主法治”已进入困境,甚至说已是穷途末路。
为什么呢?因为任何社会的政治活动,特别是社会权力的执掌不可能也无须让所有人都参加,或者说无须过分地“民主化”。因为过分地“民主化”不仅难以达成集中统一,会导致“无政府状态”,而且违反分工和效益原则[29]。因为政治事务只有交由一部分人后,才能使他们越来越专业化,工作才会越来越有效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上的大部分人专心从事经济文化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从而才能养活起这些政治精英。
这还是因为,既然政治活动主要是少数政治精英的事,就难免出现他们独断专行的问题,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而许多政治事务无规则(法)可循,需要他们当机立断;即使是有规则可循,也应留给执法者某种“自由裁量权”。更不要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以某种权力为后盾,都离不开权(势)和掌权的人。因而这就给少数政治精英留下了专制独裁的机会。这一机会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变为现实。因此,德国的社会学家米歇尔斯把它称之谓“寡头统治铁律””(Iron law of oligarchy)[30]。
显然,民主制度是无法改变这一“铁律”的,后来一些人也意识到这一点,因此不再是通过“民主”的办法,即用权利(right)制约权力(power),而是采用权力自身制约的办法。由此看来,想把“人治”从“法治”中完全排除出去,或者说把“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起来,都是不科学的。真正的办法是提高全体民众,特别是执政者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使他们从内心产生对法的信仰和法的感情,自觉地遵守和勇敢地捍卫法律,从而形成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氛围,使执政者意识到权力是为公的,是不允许牟私的,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一来,大家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也才能对少数人的不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校正,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但要如此,则需要对全社会成员事先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思想品德,使他们首先成为文明社会的合格成员,然后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优秀分子。这意味着“法治”是建立在“德治”的基础上的,二者必须融为一体,交织进行。否则,仅仅有一套白纸黑字的“纸上的法律”,或仅仅靠对违法者惩罚的办法,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社会的。正如《文子·上礼》所言:“民无廉耻,不可以为治;不知礼义,法不能正;非崇善废丑,不向礼义,无法不可以为治,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又如《荀子·君道》所言:“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
认识到“民主”与“法治”的这一非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如此才能解释清为什么许多的民主国家没有产生“法治”的结果;也才能解释清为什么有些非民主制国家在某一时期会出现“升平盛世”会给人一种“法治”状态的感觉;更重要的是在所有的国家治理中都应当树立起“法治”观念和坚持“法治”原则。
3.宽泛意义上的“法治”的特征或实现的条件是什么?从《管子》的论述中,我们觉得有以下几点:
(1)执政者必须正确地认识“执政”或“政”的本质是什么,即认识到“政者,正也”(《论语》)。而“正”的含义即公正、合理。那么什么是社会治理的公正、合理?《管子》的回答是:第一,是顺应事物的本性去治理,使其各随其愿。《管子·版法》曰:“凡将立事,正彼天植,风雨无违。远近高下,各得其嗣。三经既饬,君乃有国。”即坚定心志、不违天时风雨,使高下之人,各得其愿。他说这是君主执政的“三经”。第二,坚持“公天下”的观念,行事公而无私。《管子·牧民》曰:“无私者可置以为政。”《管子·法法》曰:“明君公国一民以听于世,忠臣直进以论其能。明君不以禄爵私所爱,忠臣不诬能以干爵禄。君不私国,臣不诬能,行此道者,虽未大治,正民之经也。”第三,是公平正直,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敢于纠正不法行为和打击邪恶势力。《管子·法法》曰:“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过与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则伤国一也。”《管子·正篇》曰:“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又曰:“出令时当曰政”,即政令合乎时宜,就是正。《管子·霸言》曰:“夫明王为天下正,理也。按强助弱,圉暴止贪,存亡定危,继绝世,此天下之所载也,诸侯之所与也,百姓之所利也,是故天下王之。”这就是说,“正”就是为公,去私,去邪、去奸。
(2)执政者必须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以“行道施德”为职责。要认识到只有顺乎“道”或自然,即顺着事物的本性和规律来治理社会才是最省力和最有效益的,而最有德性的人是从事社会治理最适宜的角色。因此,《管子》认为,执政者不仅应有高尚的品德和超人的智慧,而且要遵循国家之道来治理国家。执政者在国家里是“德”的化身,其任务就是行道施德,也只有行道施德才能得民心和维持其君主的尊严和地位。《管子·君臣上》曰:“道者,诚人之姓(生)也,非在人也。而圣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者也。是故治民有常道,而生财有常法。道也者,万物之要也。为人君者,执要而待之,则下虽有奸伪之心,不敢杀(试)也。夫道者虚设,其人在则通,其人亡则塞者也。非兹(此)是无以理人,非兹(此)是无以生财,民治财育,其福归于上。是以知明君之重道法而轻其国也。故君一国者,其道君之也。王天下者,其道王之也。大王天下,小君一国,其道临之也。是以其所欲者能得诸民,其所恶者能除诸民。所欲者能得诸民,故贤材遂;所恶者能除诸民,故奸伪省。如冶之于金,陶之于埴,制在工也。”《管子·兵法》曰:“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管子·形势解》曰:“民之从有道也,如饥之先食也,如寒之先衣也,如暑之先阴也。故有道则民归之,无道则民去之。故曰:‘道往者其人莫来,道来者其人莫往’。”又曰:“道者,所以变化身而之正理者也,故道在身则言自顺,行自正,事君自忠,事父自孝,遇人自理。”这就是说,执政者只有德性高尚者才能胜任,他们只有施仁政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护和爱载,才能顺利地完成社会治理的任务。
(3)执政者必须明确“执政”的方法就是“使法择人”,即精心地挑选一大批有德又有才的社会精英[31],在充分地认识“道”的基础上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严格地执行之。《管子·明法》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这是因为,法是现实社会中最能体现和实现“道”的东西,是能把人们的行为统一起来的权威性准则,要治理国家,只有以之为依据才是最可靠的,也才能取得最好的治理效果。在《管子·禁藏》中曰:“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zhí,黏土),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管子·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由于“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人,因而治国中要选贤任能,精心地挑选一大批品学兼优、能忠实地创制和执行法律的人才。选用的标准要把德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在任命一切官员时,都必须考察其德行、政绩和能力,做到“德称其位、功称其禄、能称其官”。[32]
(4)执政者必须注意培养民众的道德品德、社会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法不责众”。仅有好的法律和执政者,或者说仅有良法和良吏是不行的。如果广大民众不知法、守法,也就是说如有许多人不遵守法律,要纠正其行为是不可能的。执法者会不堪其累,无从下手。更不要说,民为国本,没有良民,哪会有良法和良吏?所以,要实现“法治”,更重要的还得抓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明建设。更不要说“礼义廉耻”等道德观念是“国之四维”,即国家的精神支柱。怎么抓呢?除了抓精神文明建设,抓思想品德和爱国主义教育,抓法律知识宣传外,更重要的或更根本的是要发展经济文化,给民众一个安定富裕的生活,使他们珍惜和爱护自己的名声和地位,并勇敢地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正如管子《牧民》所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因此,要培养良民,先得富民。正如《管子·治国》曰:“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
显然,要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是非常不容易的,因而要实现这种意义上的“法治”也是非常困难的,但是,相对的接近或某种程度的实现并不是不可能的,就我国历史而言,就曾出现这类情况,如管仲治理下的齐国,唐太宗的“贞观之治”[33]等,就带有“法治”的特色。这就是说,宽泛意义上的“法治”状态是任何体制下的国家都可以争取的。
综上所述,《管子》中所主张是一种不同宽泛意义上的“法治”,它虽然不同于西方的与民主相关的“法治”观念,但不能认为它不是“法治”观念。恰恰相反,它是更根本、更原始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因而应予给它以客观的、科学的和历史的高度评价,并以之为基础构思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
(本文原刊于《社会科学动态》2019年第9期,有修改。)
【注释】
[1]这种观念在《黄帝四经》有所论述,其基本观点是,道是万物赖以生存的根本,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此“道生法”,法为道之显、道之用,治国必遵道。《经法·君正》曰:“法度者,正(政)之至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又曰:“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
[2]参见《管子·法法》。
[3]《管子·任法》曰:“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
[4]参见《管子·君臣上》。
[5]参见《管子·明法解》。
[6]狭义上“法家”仅指战国时期向秦兜售“帝王制术”的商鞅、韩非、李斯等“刑名法术之士”。其“法治”主张与《管子》“法治”主张有明显的不同,须加以区别和研究。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9页。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9—170页。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8页。(www.xing528.com)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6页。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9页。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7页。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2页。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7页。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1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9页。
[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3页。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3—164页。
[1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5页。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7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7—168页。
[2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1页。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0页。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9—170页。
[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53页。
[2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见卷七、卷八。
[27]宽泛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法制”,即有法律就有“法治”的观念。在20世纪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这一观念曾存在过,叫“法制”,后来才改为“法治”。因为有法律制度不一定就是“良法”,也不一定就会被人人遵守。
[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0—191页。
[29]亚里士多德的民主共和政体也间接地承认离不开“少数精英”,因为这种政体是民主与贵族政体的混合物。而贵族正是社会精英的别名词。
[30][意]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1]管子认为这批人才要“聚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器”“收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骏雄”。参见《管子·七法》。
[32]参见《管子·立政》。
[33]唐太宗贞观年间政治清明,与民休息,注意修订法律,产生了安定和繁荣的“升平盛世”。历史上称之为“贞观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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