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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与《管子》:法治思想之比较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看来,《管子》所主张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是两种不同意义或不同类型的“法治”理想。基于此,我们认为《管子》的“法治”观念不仅比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早了几百年,而且,对各种国家的社会治理或对“法治国家”建设,更具有说服力和普适性。

1.对比起来,《管子》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有许多共同点。如:(1)都承认人的社会性,也都把道义(正义)说成社会性的最本质特征或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2)都认为“法”是体现和实现社会道义(正义)的制度性存在,是衡量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义(正义)的尺度、准则。(3)都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得出的结论也都是“治之以法”。(4)对什么是“法治”的回答也都是,全国上下人人守法,所守之法也都是“良”法,即不仅是权威性的行为准则而且是为“公”和符合“道义”或“正义”的法。(5)也都认为坚持“法治”原则的关键是立法者、执法者应带头遵守法律。(6)也都认为法、德是融为一体的,因而社会治理应德、法并用或德、法兼治。

2.但二人的“法治”思想也有许多区别,如:(1)在《管子》那里“法”是由少数得道的圣贤根据“道”创制的;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却是全体社会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2)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而在《管子》那里“法治”是不排斥“人治”的,是要充分发挥少数精英的作用的。(3)在《管子》那里对“法治”的论述是从人和社会的本性,“法”的本质、功能上进行的,因而得出“法治”的结论是一种必然,一种所有社会都应遵循的原则。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治”是一种只有在民主共和(混合)政体里才可以实现的特例。因为在这种政体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可以通过民主途径参与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活动,从而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体现公意,人民也才会从内心认可和遵从它,法律也才能由人民所掌握成为用以约束官吏活动,使他们不能滥用权力的一种机制。(www.xing528.com)

由此看来,《管子》所主张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是两种不同意义或不同类型的“法治”理想。《管子》所主张的“法治”是适用于任何政体的国家的理想的治国理政原则,因而可以说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法治”[27];而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其实现有诸多条件限制,仅仅适用于具有混合性质的民主共和政体,因而可以说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法治”。基于此,我们认为《管子》的“法治”观念不仅比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早了几百年,而且,对各种国家的社会治理或对“法治国家”建设,更具有说服力和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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