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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简介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是“集体异人”。法治的本质和特点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15]为什么要实行法治这是亚里士多德论述最为详细的,他从五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①从任何一个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法律是纯粹的理性来说,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实现理性治国。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简介

1.亚里士多德关于“法”的基本观点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是纯粹的理性。他说:“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7]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有肉体和感觉,称之为感性,也就是人的动物性。它是先天具有的。人又有理性,即后天在社会实践中获的知识,以及用之指导社会实践过一种文明生活的能力。前者叫理论理性,后者叫实践理性。法就是由人的实践理性的一种表现,是实践理性为人创制的过优良的社会生活的准则

(2)法律是正义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说,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而城邦或国家是最高的社会组织,只有在城邦或国家里,人才能过一种优良的社会生活,人才能组织起来,分工合作和友善交往。这种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状态,即人人各尽其力,各得其所,人人感到幸福的状态就叫“正义”,而法律就是制度化的正义。他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8]“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9]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后者就是政治正义,由于是它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所以又叫法律正义。正因为如此,在政治社会中,“公平仅能存在于人们关系决于法律之地”。

(3)法律是“集体异人”。“集体异人”即具有三头六臂,因而能力无限的人。这是因为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集结起来的集体力量。因而它超过任何个人,不但判断能力是如此,而且能克服单独个人的种种弱点[10]

2.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基本观点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代表,也是西方法治思想的首创者,他对法治问题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的本质和特点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人治”是“主人之治”,而法治是“平等的自由人之治”,是“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这种统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治”是为了公众利益的统治。②“法治”是“最高治权”在公民全体之手,“寄托于‘公民团体’”[11]。它表现为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力实际上寄托于公审法庭或议事会或群众的整体”。因此它“把公民大会、议事会或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12]它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他说:“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13]又说:“最后的裁判权应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个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14]③“法治”是建立在臣民自愿守法上,而不是仅仅依靠武力。

在这个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特点作了如下的表述:“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5]

(2)为什么要实行法治

这是亚里士多德论述最为详细的,他从五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www.xing528.com)

①从任何一个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法律是纯粹的理性来说,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实现理性治国。他说:“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16]他还以医生治病来说明这一道理,指出再好的医生在自己或其亲人有病时,往往要请别的医生来诊治,其原因就在于怕难以控制自己的感情。治国同理,而且治国不同于治病,统治者在碰到与己有关的事情时,不可能把权力让给别人,这就难免会感情用事了,而只有依法治国才能防止这一点。

②从整体大于部分、群体优于个人的道理来说,依照作为群众智慧结晶、作为“集体异人”的法律来治国,显然优于“一人之治”。他举例说:“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相似地,如果许多人[共同议事],人人贡献一份意见和一份思虑;集合一个会场的群众就好像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他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聪明。……品德高尚的好人所以异于众人中的任何个人,就在于他集合了许多人的素质;美人的所以异于平常的容貌,艺术作品的所以异于俗制的事物,原因也是这样。——在人的相貌上或作品上,一样原来是分散的众美,集合成一个整体。”[17]又说:“但城邦原为许多人所合组的团体;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个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18]还说:“当平民群众会集在一起时,他们的感觉和审察是够良好的,这种感觉和审察作用同高尚一级[行政人员]的职能配合起来是有益于城邦的——恰恰好像不纯净的杂粮同细粮混合调煮起来,供给食用,就比少许的细粮的营养为充足。”[19]

③从公平和正义的观念来说,“人治”把人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使一人凌驾于众人之上,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的,而法治主张人轮番做统治和被统治者,才符合正义原则。他说:“有些人认为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也是不相适宜的],按照这些见解,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者相反地,对于不平等的给予平等的——名位,……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恶劣)的。依此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换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可是,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那么,法治就应当优于一人之治。”[20]

④实行依法治国,并不是不承认法律有局限性和缺陷,也不是完全抹杀个人在治国中的作用,而是要把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用于当用的方面,即弥补法律之不足。他说:“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官职,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给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正义的。或者说,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虑是否一定能够作出判断,也是未能肯定的。法律训练(教导)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美备。”[21]又说:“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好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官职——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以做出他们的判决。……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22]

⑤从实际的情况看,一个人也治不了一个国家。他说:“[除了不能无所偏私以外,]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23]他总得依赖于亲朋好友和大臣来帮忙。这意味着“一人之治”的理想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3)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

①作为法治的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之法首先必须是良法,因为只有它才具有权威性;其次,法治之法不限于成文法,还有习惯法等,它们比成文法更具有权威性,因而理应被遵守。他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以上我们只说到了成文法律。]但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由此,对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推想,这个人的智虑虽然可能比成文法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还更广博。”[24]

②法治社会之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社会之人必须是平等的自由人,是品德良好之人,是有守法习惯的人。他说:“在一个理想政体中,他们就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为宗旨而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凡以政治修明著称于世的城邦无不对人口有所限制。……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25]正因为法治社会之人须是道德品德良好之人,而道德品德良好之人是主要用教育的办法培养的,所以,法治社会用法来治,但不唯法为治,也重视用教育培养人们的品德[26]

③法治社会之体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政治体制,他就是在论述和批判君主政体时提出法治问题的,他得出的结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正是这一批判的逻辑结果。而他所论述的法治的法——作为群众集体智慧结晶和纯粹理性的体现,和理想的法治社会的政治体制——“轮番而治”的民主共和政体,也无一不是从政治体制的角度思考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政体中“城邦的最高治权”才“归于公民全体”,它体现为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才具有“集体异人”的属性。法治社会之政体应是以中产阶级为基础共和政体。

从上看出,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是比较系统的,他把法治与人治比较起来进行论述,对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怎样实行法治等都作了详细的论述。而且其论述在理论上是很严谨的,逻辑性很强。他以人的本性作为出发点,从人是理性和社会性作为立论的基础,从人是政治(城邦)的动物推出城邦(国家)产生的必然性,进而论述了城邦的本质和目的——平等的自由人最高的社会组织,城邦所追求的善就是正义,再进而推出城邦的最高治权应归于公民团体,最理想的政体是具有混合性质的实行轮番而治的共和政体。由这种政体产生的法律为良法,它是由正义衍生的并作为衡量正义的具体尺度,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智慧的结晶和以促进公众福利为目的。因此,用这种法律作为最高权威来治理城邦自然胜于以一个人或少数人作为最高权威的“人治”。归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治国需要异于常人、类似神灵的东西,而作为“集体异人”的法律正具有这样的特性;二是法治的关键是国家大事的最后决定不在个人,而在公民全体,这或者依据于作为集体智慧结晶的法律,或者采用能使公众参与的民主形式,如希腊雅典的公民大会;三是实行法治首先要求依照成文法办事,但法不限于成文法,还有习惯法;四是实行法治并不是不承认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彻底否定个人的作用,执政官和法官的产生和存在不仅是为了把成文法变为现实,也在于为了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而这两者都有赖于发挥其能动性;(5)法律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形式,而政体就是研究这一形式,已有的政体有六种,最理想的是以中产阶级为主的混合政体或共和政体,在其中能产生最好的法律和最能贯彻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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