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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施方法:先秦法家的历史与现代语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子·法法》曰:“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因而,君主不以赦免的办法对待法律,因为这样久而久之就会使法律失效力和难以坚持“以法治国”。管子还认为,刑罚应“世轻世重”,即随着形势而变化。如在人民急躁而行为邪僻的时代,一定要用重刑。管子认为,“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

法治实施方法:先秦法家的历史与现代语境

1.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审慎,要顺乎天时、地利、人情,更根本的是“宪律制度必法道”。[2]管子·形势解》曰:“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管子·全修》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他还指出法要“恒”,即保持稳定性,不要朝令夕改,但也应与时俱进。《管子·任法》曰:“故明王之所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

2.守法中君主要以身作则,不能以情折法,不能法外施恩。《管子·法法》曰:“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又曰:“明君不为亲戚危其社稷,社稷戚于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重宝分其威,威贵于宝;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因而,君主不以赦免的办法对待法律,因为这样久而久之就会使法律失效力和难以坚持“以法治国”。《管子·法法》曰:“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

3.法令要严明,执法要公正。《管子·九守》曰:“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管子·任法》曰:“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管子·明法解》曰:“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管子·法法》曰:“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一定要合于治国之道,号令一定要严明,赏罚一定要坚决执行,这才是规制民众走向正确道路的途径。管子还认为,刑罚应“世轻世重”,即随着形势而变化。如在人民急躁而行为邪僻的时代,一定要用重刑。《管子·正世》曰:“故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夫民躁而行僻,则赏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故圣人设厚赏,非侈也;立重禁,非戾也。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www.xing528.com)

4.法要与权(势)、术结合起来,或者说,法的制定和执行离不开权(势)、术。所谓权,即“权势”、权力、权位。国家权力就是用赏罚两种办法引导人民行为合于道德的一系列措施,而执掌国家权力是君主的职责。《管子·明法解》曰:“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管子·形势解》曰:“赏赐刑罚,主之节也。”具体说来即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是称六柄[3]。所谓“术”乃“循名责实”之道。包括内心的德和外部行为掌握权力的技巧。内心的德叫“心术”,即宽厚的心度。《管子·七法》曰:“实也、诚也、厚也、施也、度也、恕也、谓之心术。”掌握权力的技巧,即“明公道而灭奸伪之术”。[4]管子认为,君其术在独居崇高之位以专擅赏罚之柄。《管子·霸言》曰:“夫欲臣伐君,正四海者,不可以兵独攻而取也。必先定谋虑,便地形,利权称,亲与国,视时而动,王者之术也。”这包括选贤与能和掌握赏罚二柄驾驭人才的技术,振兴经济和富国强兵的技术等。管子认为,“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因此,法的使用离不开权术,权术的使用也必须遵循法律,使二者结合其来。“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5]

显然,《管子》对法的论述是很深刻的,它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外部“杀僇禁诛”的强制性特征,而且揭示了法的“定分止争”、惩暴安良、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功能,还揭示了法的客观规律本性、法的人性基础,指出法实际上对人的社会生活之道,即“义”的权威性表达,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能更好地把人们的多元追求协调起来,使复杂纷繁的社会发展更符合“道”的要求。而这种法观念比后来的“法家[6]把法仅仅理解为“刑”,并把“法”与“礼”严格地区分开来,认为“法”仅仅是用来对付“庶人”的东西的观念要全面和深刻得多;更比那种把法看成治理社会中的多此一举,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法观念要全面和深刻得多。这一观念的深刻之处在于它把法提高到社会之道的高度来认识,它揭示了法与道的内在关系,并对这一关系的逻辑作了清楚的论述。而不像一些思想家只是揭示了法的某些外部特征,而没有把法与道联系起来思考,甚至把法与道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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