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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新论:先秦法家的赏罚原则及其现实应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赏赐,尤其刑罚是“法”实现自己的主要方式,从而提出了“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富罚贫”“赏誉诛非”“轻罪重罚”等运用赏罚的具体原则。二是严格依法兑现赏罚规定,并在数量上符合赏施的标准和刑罚的等级。三是赏罚应公正不偏,不分亲疏贵贱,依法令赏罚。

法家新论:先秦法家的赏罚原则及其现实应用

法家非常重视赏与罚,甚至将其治国之“法”称为“赏罚之法”。认为赏赐,尤其刑罚是“法”实现自己的主要方式,从而提出了“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富罚贫”“赏誉诛非”“轻罪重罚”等运用赏罚的具体原则。

1.信赏必罚

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法”定的赏罚,反对君主或大臣以“私心”“私意”或“私议”赏施与处刑,认为这是“乱法”或“坏法”的典型表现。值得称道的是,齐法家提出了类似于现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赏罚原则,即“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213]。二是严格依法兑现赏罚规定,并在数量上符合赏施的标准和刑罚的等级。如商鞅指出:“壹赏,利禄官爵皆出于兵,无有异施也”;而“壹刑”就是依法处刑,反对有罪不罚和赦免,所谓“不宥过,不赦刑”[214]韩非强调“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215]。三是赏罚应公正不偏,不分亲疏贵贱,依法令赏罚。商鞅说:“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强调有罪必罚,绝不以亲、贵、贤、能、功等抵罪或赦刑;要求不论何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216]韩非子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以及“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亲必诛”,表明了“法不阿贵”[217]的立场。

2.厚赏重罚

这是法家们的一致主张。商鞅指出,“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即只有“厚”赏施和“重”刑罚才能使臣、民相信并依赖君主的法令。齐法家从人性“欲利避害”出发,认为“赏薄”达不到激励与诱导欲“利”的目的,“禁轻”起不了制止奸邪之人避“害”的作用;相反,“厚赏”与“重禁”能使臣、民竭尽全力为君主效劳。韩非则进而分析说,“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实行“厚赏”,看起来是在“报一人之功”,实际上是激励“境内之众”,这叫作“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重罚”的虽然是少数“盗贼”,由此而“悼惧”不敢违犯法令的却是多数“良民”,这叫作“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218]。颇似现代刑法学中刑罚目的的一般预防论。

3.赏功罚罪,赏勇罚怯与赏富罚贫

这是法家赏罚的重点内容。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这里所谓的“功”,专指“农功”和“军功”;所说的“罪”,指违反法令不从事农、战的行为。他分析道,对于民众来说,“内事莫苦于农”,但“农”是强国之本,应坚决防止“农贫而商富”,强本禁末;“外事莫难于战”,而战是强国之道,应使“民见战赏之多而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这就要对农、战“赏则必多,威则必严”,全国民众“出战而强,入休而富”,方可成就“王”业。为了驱使民众务农,他还主张运用赏罚的手段,将财富集中到君主之国,使富人与“勇民”因此变“贫”或为国战斗,而贫者或“怯民”由农、战致“富”。所谓“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者王。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219]

4.赏誉诛非

“誉”即荣誉、赞扬,“非”即“诽”,谴责、羞辱。法家主张法令的赏罚一定要与思想评价、社会名誉和舆论相配合:君主的赏施要与赞誉相一致,受罚者也必然是被谴责的人。这就叫“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商鞅反复强调,“刑不善”,对于“善民”不用刑罚。[220]韩非认为,由于臣、民既“重名”又“重赏”,所以“赏誉不当则民疑”;即名实不符的赏施和赞扬,必然会引起怀疑与不信任。更何况,对受赏的人加以谴责,不能鼓励人们去立功;对受罚的人又加以褒扬,不能有效制止奸邪。其结论是,“明主之道,赏必出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故民无以私名。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民能,明诽誉以劝阻”[221]

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

这是商、韩“重刑”思想的突出表现,也是法家被后世称为“罚家”的主要原因。商鞅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其“重刑”有二层含义:一是指数量上的“刑多而赏少”,顺序上的“先刑而后赏”;他原先还主张只赏施有功于农、战和“告奸”的人,后来发展到干脆不要赏,只要罚。二是指加重对于轻罪的刑罚,即“重轻罪”。他认为这是达到“以刑去刑”的必由途径,是“上爱民”的表现,即如果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民众就不敢再去犯轻罪,犯轻罪的没有了,重罪便更不会出现,从而用刑罚的手段实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222]

韩非使“重刑”主张更有理论性,建立了维护“君主法治”的“重刑”学说。要点有三:其一,实行“严刑重罚”符合人的“皆挟自为心”的本性和“好利恶害”的追求;对君主来说,在“乱世”之际,要有效控制臣民,“刑胜于赏”“严刑重罚可以治国”。其二,“轻刑不可以止奸”,只有“以重(刑)禁轻(罪)”,才能达到“奸必止”的效果。其三,认为“轻刑”在“伤民”,相反,“重刑”却是“爱民”的,因为民众再也不敢犯法了。这就是“以刑去刑”[223]

总之,法家们竭尽全力地为君主集权、统一天下献计献策,其谋略现实而广大,其措施有效而全面。大秦帝国因厉行“法治”而建立,又因“暴政酷刑”而灭亡,其统一法制和治国方略却延续千年。历史的经验值得总结,历史的教训需要汲取,历史的遗产应予继承。尽管法家的思想主张为历代官方所否定,但他们所创立、筑就的古典法治的框架与基础,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的历史根基。

【注释】

[1]艾儒略(Giulio Aleni,1582—1649),意大利人耶稣会传教士。自1610年起来华传教,精通汉语。用中文著有《西学凡》《西方答问》《职方外纪》等书。是最早用中文较系统、真实地向中国介绍西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欧洲传教士,也是最先使用中文的“法”“法律”来说明欧洲各国制度的西方人士。一些学者认定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一词是“近代由日本输入”的,看来并不符合史实。

[2]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0页。

[3]《尚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参见《左传》昭公七年、昭公二十九年。

[5]《荀子·性恶》:“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

[6]《管子·七臣七主》:“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韩非子·饰邪》:“舍法律而言先王以明古之功者,……”

[7]《尹文子》:“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

[8]《论语·阳货》:“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9]参见《商君书·开塞》。

[10]《战国策·燕策》:“凡天下之战国七,而燕处弱焉”。《尉缭子》:“今战国相攻,大伐有德。”

[11]《易·革·彖辞》:“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12]参见《史记·齐太公世家》。

[13]《论语·宪问》:“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又:“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

[14]《国语·齐语》:“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

[15]参见《史记·管晏列传》。

[16]参见《管子·权修》。

[17]《孔丛子·杂训》:“子产死,郑人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瑱,巷哭三月,竽瑟不作。”

[18]参见《史记·郑世家》。

[19]《左传·昭公十八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九年》:子产曰:“我斗,龙不我觌也。龙斗,我独何觌焉?禳之,则彼其室也。吾无求于龙,龙亦无求于我。”

[20]《列子·杨朱》:“子产相郑,专国之政三年,善者服其化,恶者畏其禁,郑国以治。”

[21]《左传·襄公·襄公三十年》:“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22]参见《左传·襄公·襄公三十一年》。

[23]参见《列子·杨朱》。

[24]参见《邓析子·转辞》。

[25]《邓析子·转辞》:“圣人已死,大盗不起,天下平而无故也。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26]《荀子·非十二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27]参见《吕氏春秋·离谓》。

[28]是谁杀了邓析?《列子》与《吕氏春秋》说是子产,而《左传》说是驷歂。笔者倾向于后者。一者因为《左传》成书在先,以记载史实为主。二者邓析在子产死后20年后被杀,定非子产所为。三者子产宽容仁厚,又倡行民众议政,不可能因观点分歧而杀邓析。四者邓析所编刑书,正是对子产法律的解说,两人的改革宗旨是一致的。何况《吕氏春秋》亦承认子产执政20多年,只判了两个死刑,邓析根本未犯当时的死罪。

[29]张国华曾以“法家的兴起与变法革新运动”为题论述。参见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30]孙晧晖:《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2—315页。

[31]《汉书·艺文志》所辑十部法学著述,排在首位的即是:“《李子》三十二篇。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

[32]《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当是《囚》之误)、《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3]何勤华:《〈法经〉新考》,载《法学》1998年第2期。

[34]《吕氏春秋·慎小》载有吴起行法诚信的故事:“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夜置表与南门之外,令于邑中曰:‘明日有人偾南门之外表者,仕长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偾表者。民相谓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试往偾表,不得赏而已,何伤?’往偾表,来谒吴起。吴起自见而出,仕之长大夫。夜日又复立表,又令如邑中如前。邑入守门争表,表加植,不得所赏,自是之后,民信吴起之赏罚。”

[35]参见《史记·吴起列传》。

[36]参见《韩非子·问田》。

[37]孙晧晖:《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51页。

[38]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39]参见《荀子·疆国》,应侯(范雎)问孙卿子曰:“入秦何见?”孙卿子曰:“其固塞险,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术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范雎于前266年封为应侯,卒于前255年。荀子观察到的应是秦国这时的政风与民俗

[40]参见《商君书·修权》。

[41]《慎子·威德》:“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42]参见《庄子·天下》。

[43]参见《慎子·威德》。

[44]参见《慎子·民杂》。

[45]参见《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申不害语。

[46]参见《申子·大体》。

[47]同上。

[48]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49]参见《管子·明法》。

[50]参见《管子·任法》。

[51]参见《管子·版法解》。

[52]参见《史记·韩非列传》。

[53]韩非死于狱中。其死因有两说,一是《史记》所载因李斯嫉妒,秦始皇听信谗言被毒死。一是孙晧晖的分析,认为韩非是韩国派到秦国的“间人”(卧底),被发现入狱之后自杀身亡。参见孙皓晖:《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80页。

[54]参见《韩非子·心度》。

[55]参见《韩非子·难三》《韩非子·定法》。

[56]参见《韩非子·定法》。

[57]参见《韩非子·难势》。

[58]参见《韩非子·定法》。

[59]《商君书·修权》。

[60]《慎子》佚文:“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61]《管子·明法解》:“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

[62]《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

[63]参见《韩非子·定法》《韩非子·难三》。

[64]参见《管子·法法》。

[65]参见《慎子》佚文。

[66]《商君书·画策》:“虽民至亿万之数,悬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怨者,法也。”

[67]参见《管子》:《任法》《明法解》。

[68]参见《慎子·君人》。

[69]参见《商君书·慎法》。

[70]《商君书·定分》:“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71]参见《管子·君臣上》。

[72]《慎子》佚文:“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73]参见《慎子·君人》。

[74]参见《商君书·禁使》。

[75]参见《管子·七法》。

[76]参见《韩非子·五蠹》。

[77]《商君书·修权》:“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又见《韩非子·奸劫弑臣》:“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78]参见《商君书·画策》。

[79]参见《管子·心术上》。

[80]参见《商君书》:《赏刑》《画策》《君臣》。

[81]参见《管子·形势解》。

[82]参见《管子》:《重令》《正》《任法》。

[83]参见《韩非子》:《问辩》《五蠧》《六反》。

[84]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参见《史记·太史公自序》。

[85]参见《管子·禁藏》。

[86]参见《商君书·赏刑》。

[87]参见《韩非子·有度》。

[88]参见《管子·七法》。

[89]参见《韩非子·饰邪》。

[90]参见《商君书·算地》。

[91]参见《管子·任法》。

[92]参见《韩非子·饰邪》。

[93]参见《商君书·君臣》。

[94]《管子》:《权修》《五辅》。

[95]参见《管子·任法》。

[96]参见《韩非子·忠孝》。

[97]参见《慎子·因循》。

[98]《管子》:《权修》《形势解》。

[99]《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心度》《难四》《八经》《制分》。

[100]《商君书》:《更法》《壹言》。

[101]《韩非子》:《蠹》《心度》。

[102]参见《管子·七臣七主》。

[103]《商君书》:《画策》《慎法》。

[104]《管子·明法解》。其中:“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

[105]参见《韩非子·奸邪弑臣》。(www.xing528.com)

[106]《吕氏春秋·慎势》引慎到语:“行者不顾,非不欲兔,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

[107]参见《慎子·威德》。

[108]参见《商君书·定分》。

[109]参见《管子·君臣上》。

[110]参见《韩非子·饰邪》。

[111]《商君书·画策》,又见《商君书·慎法》:“使民之所苦者无耕,危者无战;二者,孝子难以为其亲,忠臣难以为其君。今欲驱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驱以赏莫可。……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利;避害者,非战不免。”

[112]参见《尹文子》。

[113]参见《管子·任法》。

[114]参见《韩非子·守道》。

[115]参见《商君书·开塞》。

[116]参见《管子·重令》。

[117]参见《韩非子·南面》。

[118]《韩非子·有度》:“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

[119]参见《慎子·威德》。

[120]参见《荀子集解》。

[121]《商君书·定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122]参见《商君书·赏刑》。

[123]参见《商君书·画策》。

[124]《韩非子·说疑》:“是以誉广而名威,民治而国安。”

[125]参见《韩非子·显学》。

[126]参见《商君书·赏刑》。

[127]《韩非子·用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

[128]参见《慎子·君人》。

[129]参见《慎子》佚文。

[130]参见《慎子·知忠》。

[131]参见《韩非子·心度》。

[132]参见《慎子》佚文。

[133]《慎子·佚文》:“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

[134]参见《管子》:《法法》《明法》。

[135]参见《商君书·说民》。

[136]参见《韩非子·难三》。

[137]《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138]参见《韩非子》:《扬权》《八奸》。

[139]参见《韩非子·南面》。

[140]参见《管子·明法》。

[141]参见《韩非子·定法》。

[142]参见《管子·明法解》。

[143]《韩非子·心度》:“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则奸无所萌。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于民心。……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144]参见《商君书·更法》。

[145]参见《韩非子》:《五蠧》《心度》。

[146]参见《商君书·错法》。

[147]参见《管子·君臣上》。

[148]参见《韩非子·八经》。

[149]参见《慎子·因循》《商君书·开塞》《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150]参见《商君书》:《算地》《赏刑》。

[151]参见《管子》:《形势解》《禁藏》。

[152]参见《韩非子》:《解老》《难四》《六反》。

[153]参见《商君书·算地》。

[154]参见《管子·禁藏》。

[155]参见《韩非子》:《解老》《心度》《备内》。

[156]参见《商君书·错法》《管子·君臣上》《韩非子·八经》。

[157]参见《商君书·农战》。

[158]参见《韩非子·五蠹》。

[159]参见《商君书·君臣》。

[160]参见《管子·君臣下》。

[161]赵馥洁:《论先秦法家的价值体系》,载《法律科学》2013年笫4期。

[162]参见《韩非子·五蠹》。

[163]参见《韩非子·饰邪》。

[164]参见《慎子》佚文。

[165]参见《韩非子·诡使》。

[166]参见《韩非子·有度》。

[167]参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68]参见《韩非子·有度》。

[169]参见《韩非子·难三》。

[170]参见《韩非子·难势》。

[171]参见《慎子》佚文。

[172]参见《韩非子·难势》引慎到语。

[173]《管子·法法》:“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势在下,则君制于臣矣;势在上,则臣制于君矣。”

[174]《管子·明法解》:“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

[175]参见《韩非子·有度》。

[176]参见《慎子·民杂》。

[177]参见《韩非子·主道》。

[178]参见《韩非子·定法》:“术者,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179]参见《韩非子》:《用人》《难一》《二柄》《六反》《主道》。

[180]《韩非子·难三》:“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181]参见《韩非子》:《主道》《八经》《内储说下》。

[182]《商君书·壹言》:“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

[183]参见《慎子·因循》。

[184]参见《管子·法法》。

[185]参见《韩非子·主道》。

[186]参见《管子》:《明法解》《七法》《四时》。

[187]参见《商君书·错法》。

[188]参见《管子·形势解》。

[189]参见《商君书·错法》。

[190]参见《管子·正世》。

[191]参见《韩非子》:《心度》《八经》。

[192]参见《商君书·壹言》。

[193]《管子·形势解》:“毋与不可,毋强不能,毋告不知。”

[194]参见《韩非子》:《用人》《八说》。

[195]参见《商君书·定分》。

[196]《韩非子·用人》:“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三者立而上无私心,则下得循法而治。”

[197]《管子·法禁》:“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

[198]参见《商君书·定分》。

[199]参见《韩非子·五蠹》。

[200]参见《管子·任法》。

[201]参见《商君书·修权》。

[202]参见《管子》:《七臣七主》《法法》。

[203]《韩非子·五蠹》:“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204]参见《商君书》:《修权》《壹言》。

[205]参见《管子·明法解》。

[206]《韩非子》:《定法》《解老》。

[207]参见《商君书·壹言》。

[208]参见《管子·任法》。

[209]参见《韩非子》:《心度》《说疑》。

[210]参见《商君书·君臣》。

[211]参见《慎子·君臣》。

[212]参见《商君书·赏刑》。

[213]参见《管子·法法》。

[214]参见《商君书·赏刑》。

[215]参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216]参见《管子·重令》。

[217]参见《韩非子·有度》。

[218]参见《韩非子》:《五蠹》《六反》。

[219]参见《商君书》:《对内》《去强》。

[220]参见《商君书·画策》。

[221]参见《韩非子·八经》。

[222]参见《商君书》:《赏刑》《开塞》《壹言》《画策》《说民》。

[223]参见《韩非子》:《奸劫弑臣》《六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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