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认为,法律是君主治国、官吏尽职和民众生活的规则,是判断人们言行是非和行赏施罚的标准;而君、臣是否依“法”行事,又是“法治”成功与否的关键。为保证“法治”的实现,他们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等主张。
1.明法
即要求公布法令,使人人知晓遵行。商鞅在回答秦孝公所问,今天制定了法令,明天就“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的问题时,明确提出了两个办法:一是任命通晓法令的人做各级“法官”,专门负责法令的宣示、解释和教育;二是将法令公之于众,不仅立法时做到“明易”,而且“行法令,明白易知”。这样一来,“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皆以(法)自治也。故明主因(自)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198]。韩非斥责“儒以文乱,侠以武犯禁”“行仁义者,害功”,习“文学者,乱法”“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强调“缘法而治”必须“以法为教”,即不用过去的文献典籍而以现行的法令为吏、民学习的教材,禁绝先王的言语而以通晓法令的官吏作为学法的老师。所谓“明主之国,无书简之义,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199]。这样才能做到人人“明法”,而不是明“礼”“义”或其他。
2.任法
即君主治国只能依靠和运用法令刑赏,有“法”必循,执“法”以信。商鞅将礼乐、诗(诗经)书(尚书)、孝悌、贞廉、仁义、羞(怯)战比作伤害国家的“六虱”;韩非视“学者”(儒家)、“言谈者”(纵横家)、“带剑者”(游侠)、“患御者”(逃避兵役的人)和“商工之民”为破坏国家法制的五大蛀虫(“五蠹”)。坚决反对“任贤”“任智”“任私”,而主张“任法”。慎到指出,“任贤”的直接后果是“其乱甚于无君”;韩非认为,“任智”必然导致“下不听上,不从法”;商鞅斥责,“任私议”是在鼓励“奸臣”卖主求荣,污吏鱼肉百姓;齐法家强调:君主“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即可以轻松而顺利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任法”还要求将“法”作为衡量和判断臣、民言行的唯一标准,即以“法”察言、观行、任事、考功,凡不符合法令的都不听、不说、不为,叫作“唯法所在”,或“以公正论,以法制断”[200]。
同时,“任法”还要求执法有“信”,有令“必”行,即强调法令取信于民和令行禁止,不能只停留或满足于条文规定。商鞅认为“信”是君主治国的三大要素之一,所谓“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使用时应注意方式的不同,“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又要使三者结合起来。他尤其强调信的重要及其与法的配合,“民信其赏,则事功成;民信其刑,则奸无端”[201]。齐法家重令,更强调“必”,“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202]。韩非也主张,“赏莫如厚而信”“罚莫如刑而必”,才能真正起到设立“赏罚之法”的作用。[203]
3.壹法(www.xing528.com)
即法令统一,具体包括统一立法权力、法令内容和解释执行三个方面:首先,法家反对政出多门,权力分散,要求君主集权,独制独裁。商鞅明确指出,“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权制断于君,则威”。同时认为,只有“君尊”了,才能使“令行”,只有君主“秉权而立”,才能实行“垂法而治”[204]。齐法家则强调,“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这叫作“威不两错,政不二门”[205]。其次,必须保持法令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统一与协调。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这里的“一”,系指其内容的统一,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更不允许出现礼、仁等与“法”对立的制度或规定并存。这里的“固”,系指法令的稳定,不能频繁立废或者朝令夕改,认为“法禁数易”为亡国之道,而“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206]。商鞅主张“变法”“更礼”,而韩非强调“定法”“不易”,反映了从战国初期到后期法家立场的变化。
再次,必须使官吏和民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法令上来。商鞅指出,“圣人之治”,表现在能使所有的人“归心于一”;因此力主以“法”集中“民力”而“一民务”,即从事农、战,“事本而禁末”;同时用赏、罚方法,“以法为教”,统一人心。[207]齐法家也认为,“以法制行之,如天地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胸以听于上。”[208]韩非更为具体,提出应“禁奸于未萌”,在违“法”行为尚未出现时便要制止其思想、动机,所谓“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并认为这是最高明、最有效的制止犯罪的方法,所谓“太上禁其心”[209],从而开启了中国历史上主张以法律方式禁止、惩罚“思想犯罪”之先河。
4.从法
即主张使法令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人都应该按法令办事和活动。“从法”主要包括君臣共守和刑无等级两个方面。首先,法家认为立法大权应由君主“独”,即集中掌握;而法令的执行权是“君臣共操”,即依靠各级官僚机构实施。他们看到了“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现实与教训,不但要求各级官吏严格守法,否则治以重罪,所谓“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而且也要求君主“先民服”,即带头依法办事。商鞅告诫君主,“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此治之至也”[210]。慎到认为“法”是“至公大定之制”,同样要求君主在制定“公法”之后,“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211]。齐法家主张“令行于民”的前提是“禁胜于身”,即执法者首先要用法令约束自己;只有“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的君主才称得上“有道之君”。由此,上述商鞅提出“以法为治”,可以“治不听君”;慎到主张“立天子以为天下”“君任法而弗躬为”;齐法家强调“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等,都是为了保证“君主法治”的实现而发论的。
其次,法家认为法令的权威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刑无等级”。商鞅第一个明确提出了这一主张,他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及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212]韩非一直强调,“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以及“不避尊贵,不就卑贱”等。表明了法家执法的坚决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要求。
法家认为,做到了明法、任法、壹法和从法等方面,就能够达到“法治”的目标。《管子·法法》也正是从严格执法的角度,为“法治”下了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可见,实现“法治”取决于执法与司法,这是古典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共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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