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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势术的三结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指法令,“势”指权力,“术”指策略和手段。如前所述,前期法家的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三者之中,“法”最为重要,处于根本与核心的地位,应该“以法为本”,兼用权、术。因此,法家自称“法术之士”“以法治国”“循法而治”的“法治”学说是法家思想的中心内容。继承并发展“术治”又将它与“法”结合使用的,是韩非。发布含糊或虚假命令,“疑诏诡使”,“诡使以绝渎泄”“举错以观奸动”。

先秦法家:法势术的三结合

“法”指法令,“势”指权力,“术”指策略和手段。法家看到法律与政权、策略之间的密切联系,认为“法治”的实现必须依靠集中的政治权力和灵活的统治权术,并将此作为君主“法治”的总方针与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前期法家的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后期法家中,齐法家已提出应将三者结合起来,但未能展开说明。韩非从理论上总结了前期法家各重一端的得失,强调必须“以法为本”,集权、用术,使三者密切配合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1.以“法”为本

法家认为,法令、权势和治术都是君主治国的必要工具:没有权势,君主便徒有虚名,法令或治术亦无从谈起;没有治术,虽有权力和法令,却制止不了“奸臣”;没有法令,不能对臣民进行规范、督察和赏罚,会导致篡权和大乱。上节他们关于“法”的作用的论述忘分证明了这一点。三者之中,“法”最为重要,处于根本与核心的地位,应该“以法为本”,兼用权、术。韩非明确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169]“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170]。在阐述法令与权势、与治术的关系时,始终将“法”放在首位,置于权、术之上。因此,法家自称“法术之士”“以法治国”“循法而治”的“法治”学说是法家思想的中心内容。

2.法令与权势的结合

权势的重要,是慎到提出的。他着眼于历史经验和现实政治,认为统治的建立取决于权力的大小,而不在于品德的高低或智慧与否。所谓“两贵不相事,两贱不相使”[171]“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因此,权势是君主制服臣、民的根本条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证。[172]齐法家更直言不讳:“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173];失去权势,便不成其为君主。能让官吏和百姓所服从的只是君主的“威势”,并非什么“仁爱”之心[174]。因此,权势是君主威严的来源。韩非总结为“抱法处势”,将处理法令与权势关系的方法概括为三:一是有“法”有“势”,相互依赖,不能缺此少彼。二是法令要求君臣共守,而“势”只能由君主“独制”,即大权独揽,不能与臣下共有共操,这叫作“权制独断于君”。三是将“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主要以“人设之势”行“法”,以法令和治术加强与维护权势[175]

3.法令与治术的结合(www.xing528.com)

“术”论在古代,是关于君臣关系的理论,也是封建社会里统治集团内部权力斗争的思想表现。法家之术,狭义指君主制驭官吏的权术,广义即统治术。提出“重术”的是申不害,商鞅与齐法家也主张“任术(数)而不任说”。继承并发展“术治”又将它与“法”结合使用的,是韩非。他们提出了以权术、谋略来加强和实现“法治”的一整套主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无为”之术。即“以法为本”的表现方式。要求君主“抱法处势”,主要用法令赏罚来治理国家,事不躬亲,充分发挥臣下的能力,即“君道无为,臣道有为”。慎到指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176]。韩非认为,“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有功则君有贤,有过则臣任其罪”“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177]

二是“循名责实”之术。即以法令的明确规定要求官吏尽职尽责,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名实相符。这是君主选拔、任用和考核、奖惩臣下的方法,法家称之为“参伍”“参观”或“形名参同”;其目的在于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法令。具体包括:“因能授官”,根据每人的执法管理能力来确定所任的官职,并发挥其才能[178];各有所司并职责分明,“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臣不得越官而有功”。加强监督使名实相符:“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做到赏功罚罪,赏罚严明,“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179];等等。

三是“潜御群臣”[180]之术。指不能公开的制驭臣下的“暗术”,即阴谋诡计。韩非认为君主与臣吏之间是一种“上下一日百战”的对立关系、利害关系,所以他公开地主张君主应该用阴谋诡计,也因此得到历代帝王的青睐。其“暗术”包括:掩饰真情,深藏不漏,“君无见其所欲”“大不可量,深不可测”“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周密而不见”。故意说反话做错事,“倒言以尝所疑,论反以得阴奸”,即“倒言反事”。发布含糊或虚假命令,“疑诏诡使”,“诡使以绝渎泄”“举错以观奸动”。明知故问,设置圈套,“挟知而问”“握明以问所暗”“泄异以易其虑”[181],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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