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变革旧“礼”,实行新“法”,论证“以法治国”的必然和成效,法家继承了老子道家的自然主义,荀况的“天人相分”等思想观念,重新立论,从历史发展、人性欲望、人口经济、价值判断、起源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使之成为建立和实施“法治”的理论基础。
1.“不法古,不循今”的进化论
法家们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回顾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法治”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总的来说,他们认为人类的历史在不断地变化,而社会是逐步发展并非一直倒退的。在《商君书·开塞》篇中,商鞅把社会的演进分成“上、中、下、今”四个阶段:“上世”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即人们只亲近自己的族人并贪图私利,系指今日所谓母系氏族时期。“中世”出现了争执和抢夺,“故上贤而好仁”即提倡尊重贤者和仁慈,约指今日所谓父系家长时期。及至“下世”,已确立“土地、货财”的私有,君主和官府,“贵贵而尊官”,系指黄帝之后的时期。到了“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以王天下者并(摈)刑,力征诸侯者退德”,再加上“民巧以伪”,正值“乱世”,系指春秋战国当时。商鞅总结道,时代不同,统治方法必须随之改变:“上世”行“亲亲”之道,“中世”变成“仁义”,到“下世”,亲亲与仁义均行不通;“今世”更不能像儒家那样“法古”或“循今”:“法古则后于时,循今则塞于势”。其结论是:“不法古,不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144]。
韩非在商鞅历史变化论的基础上,从进化和发展的角度观察人类社会的进程。他也分四个时代进行描述,但以史为据,比商鞅更加充实:在“上古之世”,人们“构木为巢”“钻燧取火”,人少而兽多;当时的“王”是有巢氏和燧人氏。到“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说的是夏代之前。至“近古之世”,先后有夏桀、殷纣的“暴乱”,相继出现商汤、武王的“征伐”。而“当今之世”,只能凭“力”即国力、武力来取得强大和统一;指战国时期。他分析道,自“上古”到“当今”,时代在不断进化,治国的方式也要因时而变:若处于“中古”却仍然“构木”“钻燧”,肯定会受鲧、禹的耻笑;如在“近古”依旧忙于“治水”,定会为商汤、周武王耻笑;从而,在“当今”仍称颂“尧、舜、汤、武之道”者,“必为新圣笑矣”!可见,与道家不同,韩非否定今不如昔,认为今胜于古;与儒家有别,韩非激烈抨击在“当今之世”,仍然“以德服人”是“守株待兔”,恢复周礼是“尘饭涂羮”。其结论也是:“不期修古,不法常可”;“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145]
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治理国家必须准确地把握人的本性,商鞅说,“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146];齐法家道,“明君顺人心,安情性,而发乎众心之所聚”[147];韩非指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148]。他们说的“人心”“人情”,不是一个人或某种人的好恶,而是所有人类的本性;不是天帝或神祇赋予的性格,而是自然具有的本性。他们继承了荀况的性恶论,否定孔、孟的性善说。但荀况直接将人性概括为“恶”,所谓“人之性恶,甚善伪也”;而法家却用“好、恶”来说明人性。荀况认为人的这种“恶”性是可以改善的,即用礼义法度,“化性起伪”,从而论证“礼治”的必要;而法家却认为人的本性既先天又固定,后天无法将其改变,只能因势利导即“顺人心”“因人情”,从而论证“法治”必然。总的来说,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或就利避害。其表现有三:
一是“自为”,即人的一切言行都是为了自己,相当于今语的“自私自利”。慎到指出,“人莫不自为也”;商鞅说,“天地设而民生之,……其道亲亲而爱私”;韩非举例说,父母与子女,虽为“至亲”但时常互相骂怨,是因为只顾自己而依赖别人;主人善待雇工“非爱庸客”,雇工卖力干活“非爱主人”,都是为了自己;其结论是,人人“皆挟自为之心”[149]。
二是“好利”“欲利”而“恶害”“去害”,即凡对自己有利的便去想、去做、去努力实现;相反,凡有害于己的便厌恶、躲避或消除。商鞅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人毕其终生,都追名求利,“民生则求利,死则求名”;只有进了棺椁,才可能终止,“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150]。齐法家认为:“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民利之则来,害之而去。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并举例说,为了赚钱获利,商人“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渔人不顾“海深万仞,就彼逆流”,都说明了“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弗就,见害莫能勿避”;不仅庶人如此,“贵贱之所同有也”[151]。韩非说得更为深刻:人性一方面表现为“欲利之心”,即追求私利,“急利甚也”,即拼命索取;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以“计算之心相待”,即斤斤计较、计算利害得失,无论父子、君臣、夫妻、朋友之间都是如此。[152]
三是“欲富、贵”“求乐、佚”,即喜好财富多、地位高,贪图享受和清闲,不劳而获,不战而有。商鞅认为:“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乐佚者,民之所务也。”[153]齐法家指出:“富贵尊显,民归乐之”“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154]韩非强调:“人莫不欲富贵”“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如做马车的“欲人之富贵”,卖棺椁的“欲人之老死”,并非是前者仁慈、后者心坏,也不是他们喜爱劳作,而是均出于利益和富贵之情的驱动。[155]
基于这种人性,法家认为君主只能以“法治”“赏罚”控制引导,而不能靠仁义礼教去感化人心。所谓“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论证以“法”赏罚的必然。“立民所欲,以求其功”“立民所恶,以禁其邪”,说明立“法”设“禁”的必要。总之,“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可立,治道具矣”[156]。
3.“人众财寡”的人口论
从经济供给的角度论述“法治”的必然和功效,是法家的特点,也是其特长。商鞅最早分析了从事农耕、战争的人数与国力强弱的关系,说明欲“国富兵强”,必须重视农、战,以“法”奖励农、战,惩罚误农不战者。他指出,对一个国家来说,“农者寡而游食者众,故其国贫危”“游食者”即不从事农耕吃闲饭的人。并举例说,专食庄稼的害虫,虽然“春生秋死”,性命不长,但每出现一次虫灾便使“民数年不食”。“今一人耕而百人食之”,其祸害比虫灾更大。所以古代的“先王”规定“百人农,一人居者王;十人农,一人居者强”[157]。可见,商鞅主张绝大多数人从事农业生产,极少数人从事其他,唯此才能强国,才能统一天下。
明确地从人口经济学的角度论证“法制”产生和作用的,是法家思想的总结者韩非。他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人民少而财有余”,自然界提供的生活资料供大于求,人们相互之间无争无斗,所以不需要君主、官府等国家机构及其法令刑罚制度,是一种“自治”社会。所谓“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但到后世,人口数量成倍地增加,而财物虽有增多但远赶不上人口剧增的速度,从而发生争执抢夺;“法治”是应“定分止争”的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所谓“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接着,他分析道,古代的人们轻财仗义,“非仁也,财多也”,现在人们争财夺利,“非鄙也,财寡也”;古人辞让天子位,“非(品质)高也,(权)势薄也”,现在人们争权谋职,“非(品质)下也,权重也”。因此,圣人治国,都是根据人口、供养和财富的多少来决定“为政”的方式,厚赏重罚之“法”由此而生。所谓:“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158](www.xing528.com)
4.“立禁”“止争”的起源论
为了论证“法”的重要和“法治”的必要,法家在其发展的历史观、需求的人口论的基础上,精辟地阐发了法律形成的原因和过程,提出了与“法权神授”说截然不同的起源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商君书》《管子》和《韩非子》的集中论述。
商鞅指出,天地形成,人类就产生了,但在“上世”即人类之初,“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并且朴实厚道(“民朴以厚”),所以“未有君臣上下”的区分与制度。及至“中世”,人口增加,人心险恶,出现混乱,无法正常生活,所谓“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于是,“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即区别身份等级,从而有了“君、臣、上、下之义”。君主确立之后,一方面,由于“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即设置各级官府官职;另一方面,由于“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他认为,“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159]就是这样形成的。
《管子》同样肯定“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也“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当时的人们是“兽处群居,以力相征”,即与野兽为邻为食,主要靠体力、靠争夺谋生存。这样一来,必然导致“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的“大乱”状况。为了制上混乱,“兴利除害”“智者”借助“众力”“禁强暴”“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160];所以“君”是“人君”,“法”是“公法”。与商鞅相同,齐法家也将“法禁”视为制止“乱”的产物;与商鞅以“法”禁“奸民”不同,齐法家认为“法”是“为民兴利除害”和“正民之德”的。
韩非从社会演进、心理欲望和经济需求等方面论述国家与法律的起源,不仅更具有理论性,而且与其历史论、人性论和人口论互为一体。他认为“上古之世”有“王”而无礼,无赏亦无罚,因为那时“人民少而财有余”,自然界已提供了人们需求的财物,人们无须争夺,不用“法治”,呈“自治”状态。只是后世因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在“自为之心”的作用下,人们才争财、争利、争名,必须有“君主”和“百官”管理,必须有“赏罚之法”引导与强制,这样才有了“国”“君”和“法”。
总之,法家的起源论有三大特征:一是认为在人类之初的一个很长时期中没有法律,后来的法律是为了“止争”即制止社会混乱而产生的;二是在论述“法”的起源时,将其与“君主”“百官”或“圣人”“智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三是将“法”的主要目标与作用定位于“禁”,其主要内容是“赏罚”,突出了法家之“法”的强制、惩罚特征。
5.“立公弃私”、重“平”求“直”的价值论
在法家看来,“法”的最高价值在于“富国强兵”、一统天下,即满足君主治国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公正”“平直”“齐一”“明分”。“公正”的含义与今语相同,“平直”指平等相待、不偏不倚,“齐一”指统一的标准,“明分”含有确定权利义务之意。赵馥洁将之与西方法学家关于法价值的正义、秩序相比较,认为,“可以说,‘公正’、‘平直’就是法家所理解的正义,‘齐一’、‘明分’就是法家所理解的秩序。”[161]这也是法家对法的普遍价值认识的一大贡献。
在古代,人们将整体意愿、国家利益、共同要求称之为“公”,而将与之相对的个人意愿、利益或欲望称为“私”。法家亦持立“公”去“私”观,但其内容有别于儒家的礼、义、忠、孝,其论述相似于道家的自然公正,却剔除了放任自由;并首次将“公”与国家、法律紧密结合,将“私”与违法、乱法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在法家之前,公、私的概念只具有道德和财产、利益的含义;而经过法家的论述,使之成为一个政治、法律术语。法家认为,首先,公、私二者是同时并存的,又是相互对立的。韩非根据字形字义予以解读:从仓颉所造“公”“私”二字的字形看,“自环者,谓之私”,即“厶”的形状是为自己;“背私谓之公”,即公是“厶”与“八”的结合,可见二者的并存对立关系。利益的冲实,决定了二者是不相容的:“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162]。其次,必须明察和区别公、私二者,分别处置。一方面,要始终提防和控制臣吏的私心私行,主要是以“法”去其“私心”,兴其“公义”。另一方面,君主也要警惕和控制自已,不让私欲乱公利,关键是“以法治国”,令行禁止。所谓“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163]。再者,应该立“公义”,废“私情”,保证“公利”的实现。法家认为只有“法”才能体现“公义”,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得到和维护“公利”。因此,慎到以“至公大正之制”来定义“法”,称“法”为“公法”,认为“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164]。韩非更将“废私”作为立法的目的,所谓“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165];而“私”本身就是“乱法”的集中表现。从而强调以“法”去私是“当今”富国强兵的有效途径,即“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166]。
中国古代的平等观念与“天道”观紧密相连。墨子将“兼相爱”视为“天志”最主要的表现,兼爱就是平等的、无差别的爱。老子认为“天道无亲”“天地不仁”,对万物平等看待。法家身居其国,心仪天下,视国家与法制为天下人所共有。作为“国之权衡”和“天下之程式”的“法”,对包括君臣上下、庶人百姓的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对待,不偏不倚。韩非比喻说,工匠用大锤与砧板,是为了将凸凹部分弄平,用立木等器具是为了将弯曲物件矫直,“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167]。认为“法”本身体现了平等不偏、正直不曲的价值。他还比喻道,对于一般人说,墨斗线直了木板就不会弯,称准了就能够分出轻重,有了升与斗就分出多少。同样的道理,对于君主来说,“以法治国,举措而已。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一民之轨,莫如法”[168]。齐法家平等、公正执法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当然,法家的公平、正义均是站在君主治国的角度发论的,与现代政治、法治的价值目标有很大差距,这是历史局限所致。但应该肯定,法家的公私论与平等观在古代的哲学、政治学和法学思想中独树一帜,深植于古典法治的根基之中,对后代的“天下为公”与平等执法思想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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