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国图存、大国争霸、强国欲统一天下的战国时期,国家怎样才能强盛,君主用什么方法治国理政?是当时各家各派力图解决的主要问题。作为法家的口号和旗帜,“法治”集中地表达了法家们的思想和主张;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学说,“法治”是对“以法治国”的理论解说,是关于法、律、令、刑的制定、适用、推行、维护等各方面进行的阐发与论证。同时,它又是法家在与其他学派,尤其是与儒家关于如何治国平天下的争辩过程中形成的。因此,“法治”的内容,有明显的针对性和独特性。主要表现在:
1.否定宗法贵族制度,确立君臣官僚制度
“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我们知道,“礼”是按照血缘宗法关系实行的一整套贵族等级制度及伦理规范,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官僚等级制度及命令规则;“礼治”学说以家族宗法法律观为基础,而“法治”学说的核心是君主集权乃至专制的法律观。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的;它们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分封制度与贵族特权的态度上,即:“礼治”坚持贵族的身份特权,而“法治”主张新兴官僚要与之分权、平权;“礼治”坚持分封世袭制、井田制等,而“法治”主张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的提出,旨在用新兴阶层的新“法”代替贵族的旧“礼”,体现了两种制度(主要是政体)的对立。诸如:
“礼治”强调“国之命在礼”[120],而“法治”强调“治之本”是“法”[121];“礼治”强调“君臣父子”,主张国与家的结合,而“法治”强调“君臣上下”,主张国与家相分离,君主直接以法治民;“礼治”强调“世卿世禄”贵族世袭特权,而“法治”强调论功授官爵,奖励耕战;“礼治”强调亲疏有别,“刑不上大夫”,而“法治”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刑无等级”[122];“礼治”强调“礼”的不成文与自我节制,而“法治”强调“法”的成文公布和外部强制;等等。
2.反对“务德”、教化,主张“胜民制民”,严刑峻法
“法治”又是针对儒家的“德治”所主张的统治方法而提出的。“为政以德”要求以“爱民”之心行“仁政”,以礼义原则指导刑罚的适用,甚至主张“民贵君轻”;“缘法而治”则从“胜民之本在制民”[123]出发,对人对事均“一断于法”,依靠赏罚“二柄”,突出刑罚的强制和恐吓作用。二者在承认强制与教化是治国的重要手段方面是一致的。但是儒家重视礼义感化和宽惠政策的作用,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法家则强调以国家政权及其暴力为后盾的法令的强制作用,认为“服之以法”[124]是最有效的、唯一可行的统治方法,轻视甚至否定了思想教育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的提出,表明了新兴官僚们用武力征服和刑罚强制来巩固自己统治的决心,体现了两种统治原则和方法的对立。诸如:
“德治”主张“以德服人”,而“法治”主张“以力服人”“不务德而务法”[125];“德治”主张政治与教化相贯通,而“法治”主张政治与刑罚相结合;“德治”主张“宽惠”爱民,而“法治”主张“严刑”制民;“德治”主张明德慎罚,以德去刑,而“法治”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和“以刑去刑”[126];“德治”主张省刑薄税,罪刑相称,而“法治”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刑;“德治”注重个人道德的感化,而“法治”注重代表“公意”的法令强制,等等。
3.维护君权、国法,反对“任人”“尊贤”“求智”
“法治”又是针对儒家的“贤人政治”即“人治”主张而提出的。中国古代的“人治”与“法治”之争,并非个人专横与依法办事、长官意志与法律规定、君主专制与民主政治的对立,而是在君主治国的前提下,“圣贤”(主要指统治者的品行)与“法令”(主要指禁止性法令)哪个起决定作用,治理国家主要依靠榜样效应、教育道德感化还是法律强制、刑罚制裁的分歧。按照“礼治”的宗法等级原则,级别越高,权力越大,个人的作用便越突出,这样必然得出“为政在人”的结论。根据“德治”的要求,道德教化的实施及其效果,都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品德及表率作用,即“圣贤”治国。因此,儒家的“礼治”与“德治”必然导致“人治”。法家认为国家的强弱治乱取决于“公法”,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言行和智慧(“私行”);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者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法家否定“礼治”、批判“德治”,也必然反对这种“贤人政治”。他们要求所有的臣民都必须严格执行和服从君主的法令,甚至强调君主也不能凭个人意志乱法坏法。可见,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君主依靠什么来治国,表现为“君德”与“君法”的对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家是中国古代最重视成文法和法律强制作用的学派;但是,如果以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的原则去衡量,法家所谓的“法治”,仍然属于人治主义的范畴。诸如:
“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圣贤”与精英,而“法治”则认为是“法令”及度;“人治”主张君主应注重个人修养,内圣而外王,“克己复礼”;“法治”则要求君主“抱法处势”与“任术”,治国治吏治民;“人治”强调发挥君主个人的才智能力,做臣民的榜样和表率,而“法治”则斥之为“心治”[127]“身治”等“逆乱之道”[128],主张“一法而不求智”;“人治”主张尊贤使能,提倡仁义忠孝,而“法治”则认为“任贤”会损害君主的权威[129],“任智”会破坏法令的贯彻,“仁义”毫无作用,“忠孝”是亡国之道[130];“人治”强调个人言行的重要,主张圣君或贤臣临事处断,而“法治”则斥之为“私论”“私议”主张任“公法”“弃私议”,用法令代法替一切个人的言论;“人治”主张“法先王”,顺“人情”,循守祖宗遗制遗训,而“法治”要求“法与时转”“治与世宜”,一切以现行法制为准则[131],等等。
4.君主集权与“唯法为治”(www.xing528.com)
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礼治”着眼于家族宗法关系不同,也与西方古代的“法治”着眼于自然权利和抽象“正义”的个人关系不同,它完全是从政治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实证分析的。也就是说,他们将“法”作为建立和维持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处理君与臣、君与民之间的统治关系的准则来对待。
法家将君主作为“以法治国”“以法治吏”“以法治民”的主体,与君主相比,官吏和民众是毫无治国权力可言的。因此,“法治”实际上是为君主设计的以“治国”为起点,以“独制”为终结,以“治吏”“治民”为重点,以“赏罚”为手段的统治方法。无论法家怎样强调“法”的重要,但“法”始终屈居于君主的权威之下,只是保障君主权力的工具和手段。因此,法家的“法治”属于“君主法治”而非“民主法治”。当然,这是就“法治”的本质而言,我们不能期望他们成为民主志士。值得注意的是,法家,尤其是慎到和齐法家,为了确立“法令”的权威,也曾提出抑制专制,防止君主从个人喜好出发“背法行私”的主张。
慎到着重论述了“权(势)”对“法”的有效保障,“法”对“权(势)”的必要制约。他既主张尊君、“贵势”,又主张任法、“立公”。由于君主是“法”的制定者和最高执行者,所以只有尊君才能使法令统一,得到贯彻。而尊君则必须贵势,只有使君主“权重位尊”,才能做到“令行禁止”。他主张尊君集权,但不赞成个人独裁,要求君主必须按照代表“公义”的法令行事,即“不得背法而专制”。这里的“专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任智”“行私”,即君主依靠个人的聪明才智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其结果是有法而“其乱甚于无法”,有君而“其乱甚于无君”。二是指“身治”,即事必躬亲,直接处理。主张“大君任法而弗躬”[132]。
在“君”与“法”的关系上,慎到提出了著名的“立公弃私”说,他把代表地主阶级国家意志和整体利益的“法”称为“公”,而将包括君主在内的个人利益与言行称为“私”,认为二者如冰炭不同器,水火不相容,“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因此,与“公法”相比,作为“私”的君主个人应屈居其下;与国相比,臣民们也应该“为国”而不“为君”[133]。齐法家指出,“令行于民”的前提是“禁胜于身”,只有“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的君主才是“有道之君”。因此,“法令”应该高于君主个人的爱好与见解,“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同时,君主应该带头守法,所谓“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134]。商鞅也提出了“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君臣上下都听从律令的“法治”理想,认为“法治”的实现有赖于人人知法、自觉遵行;而知法守法的关键又是君主守法。如果一个国家能够做到“家断”即人们不出家门便能依法判断是非曲直,那就可以成就“王业”统一天下;如果能做到“官断”即由官吏依法裁断,那么国家也会强盛;但若全国只有君主一个人才能处断,而臣、民均不知法,那就必然大乱。这叫作“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贵下断”[135]。
显然,这种强调国家重于君主个人、法令高于君主言论、君主必须严格守法、以法治己的思想,在中央集权君主制度形成的初期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但是也应看到,法家所谓的“法制”“禁令”并非君主之外或者与君主并列的行为规范,而是由君主制定的、与君主合为一体的“君法”“君令”。尽管慎到等人竭力区分“公”与“私”、“国”与“君”、“权”与“法”,但始终未能区分开来,而至韩非则将其紧密结合在一起。因此,在“生法者君也”的大前提下,“公”高于“私”“令尊于君”的真正含义,并非指法令高于君主,而是“君法”高于“君欲”,“君令”高于“君言”,强调君主必须把个人的意志转变为成文法令的形式而已。
5.“明主治吏不治民”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家认为,国家的首要任务并非使人人都成为至诚至善的“君子”,亦非实现礼教或“仁义”,而是“定分止争”“禁恶止乱”,即维护“君臣上下”的统治秩序。韩非指出,在数量上,臣民人数众多,君主孤身一人,即“下众而上寡”;在智能上,臣民计多智广,君主能力有限,即“寡不能胜众”;只有依靠法、势、术才能使臣、民“听命于君”[136]。而与民众相比,官吏对君主利益的影响更为直接、威胁更为严重。因此主张君主集权的法家便将处理君臣关系作为“法治”的重点,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137]。
他们认为,“君不同于群臣”,二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等级差别:“君臣不同道”,君主拥有支配臣吏的权力,“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即君主发号施令,臣吏实施执行;臣吏不能把“恩德”归于自己,不准互相吹捧结党,也不准夸夸其谈,不准擅自行动,不准私养武士等[138]。但是,当实政治中的“大臣”却凭借吹捧与私交求晋升,凭借“背法专制”取权势,凭借“忠良”之名逃刑罚,所以君主必须掌握能够使臣吏服从的办法。法家一致认为,“法”就是君主驾驭官吏的最有效的工具:“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139]
这样,“法治”便具体落实为“以法治吏”,包括君主以“法”任官:“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因能而授官”[140]。官吏依“法”尽职:“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141]以“法”来“察奸”“辩奸”“知奸”“止奸”;以“法”监督官吏:“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142];以“法”赏罚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等。
在处理君民关系方面,法家将“法”视为“民心”“民命”之所系,认为君主一定要以“法”治民,即“治民无常,唯法为治”[143]。他们认为,所有的人都是为了自己而生存的(“皆挟自为心”),“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而且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绝不是仁爱忠孝而只能是利害关系,君主只有用利害原则来控制臣、民,使臣、民只能得到“小利”,而“大利”尽归君主。他们认为,只有“法治”才是实现这种“君利中心”的最好手段,因而主张以法“禁奸”,即用刑罚强制的手段,禁止人们做不利于君主和国家的事情;以法“赏功”,即用赏赐爵禄的手段,鼓励人们去做有利于君主和国家的事情,这就叫作以“法”治民。诸如:“利出一孔”,奖励耕战,即用法令把人民致强致富的道路堵死,只有从事农业和从军打仗才能依法得到利益;“以法为教”,即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耕战的思想言论,用法令统一人们的思想;“刑贫赏富”,即用刑罚强迫民众务农,从而使贫者变富,又用爵禄赏赐给富人,使其捐献粮食从而变贫;“赏勇罚怯”,即对勇敢作战者以重赏使之更加勇敢,对怯弱施以重刑使之由怯变勇;还有重赏“告奸”,重罚“匿奸”,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连坐”制以及轻罪重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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