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关于“法”的概念中已经涉及其性质甚至本质问题,法家还从与道、礼、义、天志等的比较之中揭示“法”的各种属性,无论形式或是内容均不亚于西方法学家的相关论述。
1.“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这是“法”与“礼”在效力和适用方式上的区别。儒家之“礼”,不仅包含了“仁义道德”在内,而且“礼制”的实施也主要依赖“教化”去进行;违礼的惩罚依靠礼之外的刑去实现。“法”则不然,法家视“法”为禁、为制、为刑、为罚。“法”的表现不是引导、开化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强制命令。“法令”“法禁”“法制”“法律”这些首出于法家的复合词,都是为了强调“法”的强制性与制裁性,以国家权力与刑罚措施作为后盾。
诸如,商鞅主张:“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以及“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80];将令、禁、制作为“法”的主要表现。齐法家认为:“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行令在乎严罚”,由此,“罪人当名曰刑,出令当时曰政,当故不改曰法”,“法”是刑、令、政的固定化和制度化。这不仅是过去的圣王的治国经验:“昔者尧之治天下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而且成为当今君主的理政良方:“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81]因此,“为人君者莫贵于胜。所谓胜者,法立令行之谓胜”[82]。韩非强调:“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既要注意“禁奸于未萌”,又要坚持“法莫如刑而必”;他一再肯定和发挥商鞅的“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思想,提出了“轻刑伤民”而重刑“爱”民的怪论[83],将法家之“法”的刑罚制裁推向了极端。
2.“法”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是“法”与“礼”的原则区别,也是法家以“法”取代“礼”的主要根据和对古典法治的重要贡献。儒家强调别贵贱、序尊卑、异亲疏,旨在区别对待,而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84]。儒家之礼强调“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礼遇;而法家之“法”主张“壹赏、壹刑、壹教”,不再因人而异。儒家强调议亲、议贵、议功、议贤,同样的行为可因其身份与功能而减免刑罚;而法家主张“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85]“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86]“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87]。要求君主以统一的、单纯的“法”为标准,约束所有民众,建立统治秩序。
法家认为,“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唯一的行为准则,是因为它本身是客观的,不会随着人的爱恶而改变。他们吸取了墨家论“天志”,荀况论礼、法的方式,也用度、量、衡来比喻“法”。齐法家指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88]。韩非还比作明镜与准称:“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89]一方面,“法”像这些日用器物一样是客观的标准,不会因使用者或被衡量者的主观意志而改变,从而君主不会上当受骗。如慎到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另一方面,“法”像这些日用器物一样不偏不倚,具有公平、公正性。
法家往往将“法”作为公、正、平的同义语来使用。慎到认为“立公义”是“法制”的目的,“法者,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商鞅强调:“故君子操权一正以立术,……则是上下之称平”。这里的“正”即指“法”,将“法”的精神概括为“正”和“平”[90]。齐法家则干脆将“法”称为“公法”,所谓“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91]。法家的“公”指国家利益,其对立面是“私”,即个人的爱恶或偏倚。韩非在慎到以“法”立“公”弃“私”的基础上,进而将“公”纳入“法”的内容之中,而将“私”说成对“法”的违背和破坏。所谓“私者,所以乱法也”。因此,他强调,“公私不可不明,法制不可不审”[92]。
由此可见,虽然“法”的内容主要是刑罚的运用,但法家也赋予了“法”在形式上的公、正、平性质;无论这种“公义”“公正”与西方的正义、公平有多么大的差距,都不能无视法家之“法”的这一精神。正因为如此,东汉的许慎及后世学者才将“法”字中的偏旁水,解释为“平之如水”,法律意味着公平。那种断言“法”字仅为刑、为镇压的观点,显然忽略了法家的以上论述。其实,中国古代的“公义”与西方古代的“正义”本来就有相通之处,反映了人类的普世认知,也说明中、西对于法律的认识具有共同性。(www.xing528.com)
3.“法”具有等级差别性
这是“法”与“礼”的共同之处,在中国古代,无论何家何派都不能不重视家族与宗法伦理关系,也不能背离社会等级差别。实际上,非但古代中国如此,西方古代以至当今世界也无法回避阶级、阶层、贫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不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只是有不同的对待和处理方式罢了。与儒家相比,礼是以维护宗法等级作为宗旨,而“法”却体现着新的官僚等级。
法家认为,“法”的内容以及从制定、执行到遵守都体现了君臣上下的等级区别。商鞅指出,“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93];将“法制”说成君臣等级的标准和保障。齐法家认为:“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上下乱,贵贱争,长幼倍(背叛),贫富失,而国不乱者,未之尝闻也。”[94]强调区分贵贱等级,确定贫富之别是“法”的内容,并且要求表现贵贱等级的礼义规矩必须符合“法”的规定,以“法”为依据,即“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95]。韩非进而对儒家的“三纲”作出新的解释,明确地表达出以“法”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真谛。他先是指责说,儒家提倡的“孝悌忠顺”所谓“尧舜之道”,实际促成了臣“弑君”、子“杀父”的结果,因为它违反了“君臣之道”。接着指出,“所谓明君者,能畜其臣者也;所谓贤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职以戴其君者也”。父与子、夫与妻也应该是用“法”确定的等级服从关系。因此,他结论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96]
可见,在法家看来,体现和维护君主集权和官僚等级,是“法”的根本宗旨和直接目的。因此,从等级制的角度看,“法”与礼是相通的,这也是二者能够结合的一个基础。但从实施和适用方式的角度看,二者又截然对立:礼强调别异,而“法”强调统一;礼坚持“不下庶人”,而“法”坚持“壹教”“壹赏”;礼主张“刑不上大夫”,而“法”主张“壹刑”“一断于法”。
4.“法”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这是“法”与“礼”又一相通之处,但礼依据性善论,而“法”应对的却是“趋利避害”或者“好逸恶劳”之情。与儒家不同,法家认为“法”不是天造地设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体现,是社会实际需求的产物。慎到指出,“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处;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什么是“人心”呢?“人,莫不自为也”[97],即为了自己。齐法家认为:“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什么是“民情”呢?“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98],即追求利益,逃避祸害。韩非总结说,人“皆挟自为之心”“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人之急利甚也”;因此,“凡治天下,必因人情”“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99]。以“法”赏罚就是对人性民情的因势利导,禁暴止乱。
“法”又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法家们一致认为,“法随时变”,与时代的变化相适应;体现着“时”(时代)、“世”(社会现实)、“俗”(民情风俗)。商鞅指出,“当时而立法”“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而有功”[100]。韩非认为,明主治国,必须“因世之变”“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101]。他们都强调没有一成不变的“法”,“法治”是君主在“当今”(即战国时期)最有效的治国方式。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足见法家之“法”的本质在于维护君权和官僚等级制度,同时又要符合“好利恶害”“好逸恶劳”的人性民情,与时代变化和社会现实相适应;表现为统一、客观、公正、平等的行为规则,发挥禁奸邪、止暴乱的功效。这种法律观,虽然不加掩饰地表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即人治模式下的“王法”“国法”的性质和特点,成为秦汉之后传统法律思想的法理基础;但其中蕴含的合乎民意、公正执法等因素却显示出古典法治的光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