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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与现代的角度重新定义法律规则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法家的定分之“法”,有两个重要的目标,一是维护君臣等级制,一是确立财产私有制。翻开法家们的论著,“法”与赏、罚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甚至索性将“法”称为“赏罚之法”。

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与现代的角度重新定义法律规则

前面说过,从文字史看,“法”较“礼”“刑”晩出,其广义泛指一切制度,范围同于礼但不包括道德教化,“变法改制”即变革礼制礼治。其狭义专指运用赏罚,尤其刑罚的成文规定,即“法者,刑也”之说。法家力行“以法治国”,首先必须让人们知晓“法”与礼的区别,“法”本身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因而从不同的角度去定义“法”。

1.“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成文命令

这是“法”与“礼”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儒家认为礼是“经国治民”的制度,而商鞅明确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权(称锤或砝码)、衡(称杆或天平)均表示客观公平的规则,直接将“法”说国家运行的规则,“法任而国治”[59]。慎到认为使民的言行统一于君主,君主以“法”礼治国理政“是国之大道”[60]。《管子》说,“法度”能够让君主控制天下与领导海内,禁止奸邪,侍奉宗庙社稷[61]。“法”显然具有了“礼”的功能。并强调指出,“法制”“刑杀”“爵禄”,“三者藏于官则为法”[62];可见“法”有别于发自“人心”、出于“圣贤”的礼,是由君主制定、“官府”所掌握的;它包括了禁令、刑罚以及爵赏等方面,并不仅仅指刑。

韩非则明确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63]。从而概括出“法”在形式上的“三要素”:成文规则、国家制定执行和公布于众。齐法家亦强调公布是法令成立的形式要件,认为法令尚未正式张榜公布,便有人依照执行,有功劳得到奖赏,或者有罪受到刑罚;仍然属于“妄予”“妄诛”的行为,没有依法赏罚。所谓:“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64]可见,在法家看来,法是一种必须用文字表示的规则制度,它自君主制定之后,专门由“官府”即国家机构执行,并且必须向百姓们公开。

2.“法”是控制、规范民众行为的规则和制度

这是与“礼”在适用范围和方式上的不同。法家释“法”,总是与“主”(君主)、与“民”相联系:谈制定离不开国君,论适用离不开百姓。慎到明确指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这里的“天下”即所有的民众,“动”即行为活动。又说,“以力役法者,百姓也”,即普通百姓必须身体力行地服从、服务于法。这是百姓与“以道变法”的“君长”的区别。[65]

商鞅则干脆说君主的法令就是为了防范与控制奸民而产生的:“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并通过效用方面的分析,认为虽然人民有亿万之众,但有了“法”之后,人们无功不敢去争赏,有罪受罚不敢发怨言[66],进而将“法”定义为:“法者,民之命也”,即法是关系到民众生死存亡的规则。齐法家从正面说明“法”与民众的关系并定义:“法者,天下之仪也,……百姓之所悬命也”,“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以及“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67]。将“法”解释为“程式”和“仪表”,一方面说明“法”与“礼”在形式上的相似,另一方面又表明“法”所规范的只是人们的外部行为,而并非内心活动。突出了法的行为规则性质,与礼既包括法律又包括道德区别开来。

3.“法”是确定等身份、资格、等级、利益的国家制度(www.xing528.com)

这是“法”与“礼”在内容和功能上的一致之处,不过“礼”主要适用于权贵阶层,所谓“礼不下庶人”;而“法”适用于包括庶人在内的全体民众。“分”在古代,是一个重要的、使用率很高的概念,一般用来表示界限、地位等;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等级、职分。分的表现是“名”,有一定的名分就要享受应有的待遇,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样,“名分”就具有了现代的权利或义务的含义。儒家讲求以礼“明分”,主要区别亲疏与贵贱;而法家主张以法“定分”,主要是区别君臣上下,不再注意血缘亲疏或君子、小人的区分。

慎到指出:“定赏分财必由法”“法之所加,各以其分”[68]。商鞅说道,“立法明分”“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有土地、货财、男女之分”[69]。古圣人之所以制定法令,设置官府与师长,都是为了“定名分”[70]。齐法家认为,“上有法制,下有分职”“明分任职,则治而不乱”[71]等,都说明“法”是用来区分、确定等级、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家们都喜欢用“百人逐兔”的事例说明“定分”的必要,即如果一只野兔在跑,后面会有“百人”追拿,就是因为“分(所有权)未定”,属无主之物。但若在市场里,很多兔子在那里卖,人们却走过去连头都不回。不是人们不想得到兔子,而是“分定不可争也”[72]。可见,法家的定分之“法”,有两个重要的目标,一是维护君臣等级制,一是确立财产私有制。正因为如此,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评论说,“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至百家弗能改也”。

4.“法”是关于赏施和刑罚的规定

这是“法”与“礼”在内容上最主要的区别。翻开法家们的论著,“法”与赏、罚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甚至索性将“法”称为“赏罚之法”。法家以君主集权、“富国强兵”为目标,国家富裕要靠农牧发展,粮肉增收;兵强要靠兵力强大,武器装备精良。因此主张将奖励农耕与战功,惩罚破坏者与奸邪作为“法令”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同时,他们认为人性为“趋利避害”、欲得赏而怕受罚。赏即奖励,授爵予财,为人所趋;罚即削职、罚没、制裁或刑杀,为人所避。所以运用赏与罚这两手能够激励官民为国立功,不敢为非作歹。

他们一方面用赏、罚充实法令的内容,所谓“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73]“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74]“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75]“明其法禁,必其赏罚”[76]。另一方面,他们又直截了当地以赏、罚作为“法”的代名词,如“赏诛之法”“赏罚之法”[77],以强调其重要。但以“法”行赏处罚,不同于以“礼”授爵或出礼入刑。儒家的赏罚原则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法家则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律平等对待,主张“壹赏”“壹刑”。在法家看来,虽然赏与罚都很必要,但对君主治国来说刑更为重要。他们在赏罚的适用和实施方面更强调罚,从而又往往把“刑”作为“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贱之法”[78],“杀戳禁诛谓之法”[79];尤其典型的是韩非的“法”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充分地表达了他们对“法”的理解。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可知法家认为“法”是以国家强制尤其刑罚适用为保证的,确定人们身份财产的,由君主制定、官府执行的,所有民众都必须遵行的,成文并公布的行为规则。显然,法家对当时法律的这种概括,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维护君权和强调刑罚的特点,同时与“礼”维护宗法等级与强调伦理道德相映成趣。这一观念,在形式特征上与今天的法或法律概念基本相符,十分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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