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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学说的设计与推行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君主“以法治国”。前期法家人物均主张“以法治国”,但在论述中或观点上有所侧重。从辑录其言行事迹的《商君书》中,可以窥视出他心目中的“以法治国”。他认为治国理政与推行“法治”的关键是尊君、贵势与尚法。

法家学说的设计与推行

从前述可知,中国古代的“法”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君主制定的,无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都是不同于“礼”的一种新规范;“法治”则是法家的口号和学说,目的旨在为各国君主提供一套不同于“礼治”的新的“君人南面之术”。因此,作为一个术语概念,它一出现便与君主集权联系在一起,并且以刑罚的运用为其主要内容。我们一定要注意中国古典法治与现代法治的这一实质性区别。

“法治”思想是君主官僚制取代天子贵族制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礼治”的对立面,其内容、形式、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与“礼治”有明显的不同;但从思想观念的延续来看,它的产生与春秋时的“礼治”思想有着前因后果的联系。或者说,“法治”思想是以“礼治”思想的存在与衰落为前提的。且不论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都学过儒术或者直接师从儒学大师荀况,即便二者思想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也往往是共同的,例如:它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即否定礼的宗法性,肯定其等级性;它又是针对“礼治”重视德教而形成的,即批判“仁”“德”的无效并得出“奉法者强”的结论;同时,它还是在否定“礼治”所推崇的“圣贤”治国中丰富自己的。因此,没有“礼治”的存在和启迪,就不可能形成系统的“法治”思想。

社会转型的角度,可以说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在制度上表现为从“礼制”转变为“法制”,在思想观念上表现为从“礼治”转变为“法治”。这种变革,既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一种思想演变。在当时,不仅儒、法两家,其他各主要学派也曾针对“礼治”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文化样式。如墨家主张“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建立一种能使人人“兼相爱,交相利”的中央集权政权和富有宗教色彩的“天志”思想体系;道家反对以礼、法束缚人的自然本性,主张以原始公社为模式,提出“无为而治”和自然主义的思想。由于“法治”学说最适合新兴国家争雄称霸、统一天下的实际需要,因此得以取代“礼治”而成为居主导地位的思想形态。虽然“法治”学说在西汉初期遭到否定,但是在它主导之下所形成的封建法令律典体系却一直保持到魏晋时期才开始改变。

“法治”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君主“以法治国”。从形成过程看,它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定鼎于秦代,破产于汉初。从思想学说创立的角度,它由李悝开其端,商鞅奠其基,慎到、申不害补其义,韩非、齐法家总其成,李斯将其推向极端。具体表现在,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可谓“以法治国”的启蒙者,战国前、中期的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既是“法治”蓝图的设计者又是实践者,韩非与齐国法家(管子后学)是总设计师,而李斯、赢政(秦始皇)是主要的发挥者与践行者。

1.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

法家的“法治”要解决的也是法在国家运行中的地位,与君主(政权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实施的方法、策略等关键问题。前期法家人物均主张“以法治国”,但在论述中或观点上有所侧重。按《史记》《汉书》,以及历代学者的表述,商鞅强调“法”对治国的重要性,即重“法”;慎到强调权力集中是“法治”的关键,即重“势”;而申不害强调既要“法治”又要“术治”,即重“术”。

商鞅携《法经》入秦,在孝公支持下主持变法,大刀阔斧地废除旧制,公布实施新的律令。从辑录其言行事迹的《商君书》中,可以窥视出他心目中的“以法治国”。他认为,在争强斗胜的乱世,只有“变法更礼”,将“法”作为“国之权衡”,才能定分止争、立公去私、弱民胜民、富国强兵。“法治”有三个要素:“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因此,君主应该“缘法而治”,统一刑罚、赏赐与教育制度,君主大权独掌、君臣共同执法,信赏必罚,从而“法任而国治”[40]。可见,商鞅所关注、要解决的是国家运行的方式问题,主张“治国唯法”,依“法”而不依“礼”。

慎到为赵国人,生卒年不详,约与商鞅同时。他早年曾学“黄(帝)老(子)之术”,后又研习“刑(形)名之学”,是法家之中最早将黄老治世之“道”(又称“公道”)与法家治国之“法”结合起来的思想家。在前期法家之中,他以重“势”(权势)著称。但其重“势”是以尚“法”为前提的,同时也兼顾论“术”,即方式、策略与技巧。慎到明确地将“法”视为“公义(意)”的体现,“公正”的化身,因此称为“公法”[41]庄子将其主张概括为“公而不党,易而无私”[42]。他认为治国理政与推行“法治”的关键是尊君、贵势与尚法。一是以国君为政治核心,“君权至贵”,可使“臣下闭口,左右结舌”;二是“强国之道”不在于君主道德的高低或能力的强弱,而取决于权势的大小和集中与否,只有“权重位尊”方能“令行禁止”[43];三是君主勿需“自任而躬事”,即事必躬亲,只要“事断于法”便能“君逸乐而臣任劳”[44]。慎到“法、势”论的可贵之处是既主张国君“独制权势”,又将“公法”置于君主的个人意志之上,以实行“法治”为己任。这种关于立法为公、以势行法的论述不仅绘就了法家“以法治国”蓝图的基本结构,而且为古典法治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

申不害(前385—前337),郑国人,曾任过小吏。韩国灭郑之后,韩昭侯重用他为相,主持“变法”,前后15年,大见成效,以无敌再敢侵犯韩国。在法家之中,申不害以“术治”著称。所谓“术治”只是“法治”中的一个流派,其主旨是君主以“法”治国理政,以“术”驾驭群臣,办事靠国法,用人靠权术。他曾举黄帝唐尧等“圣君”为例,说明“法治”的功效:“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尧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因此,“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规则制度)而不任说”[45]。将“任法”用在治吏方面,则是“法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术,即公开使用的方法,“为人君者,操契(成文法规)以赏其名”;“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二是暗术,即深藏不露、潜御群臣方式与策略,叫作“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46]。表面上看,君主沉默寡言,无所事事,但实际上用很多不为人知的方法掌控臣下的行迹。申不害认为,君臣之间的关系如同头脑与手足、主体与枝节,指挥与执行,所谓“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47]。只有明、暗两手并用,才能巩固君权,“以法治国”。

2.齐国法家:筑就古典法治框架(www.xing528.com)

齐国是西周王朝开国功臣姜子牙的封国,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一直是齐国传承接续的治国之道。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修齐国政”,既将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的支柱,又主张“以法治国”“为民兴利除害”,成为法家的思想先驱。至战国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变法改制运动百家争鸣的策源地,齐国“稷下学宫”(当时最大的思想传播与学术研习基地)的一批管子后学继承弘扬管仲的“法治”思想,整理成《管子》一书,被称为齐法家,或管子学派。张国华指出:“就法家思想而论,它对法律和法治的论述,都比较精辟,并具有综合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杂糅道、儒的特色,并自成体系。”[48]从学术总结的角度说,齐法家及其《管子》书,和韩非与其《韩非子》一样,代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最高成就。

齐法家对古典法治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树立起“以法治国”的旗帜,成为法家治国理政的口号与标识。他们认为,法律是“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对于民众来说,是“悬命”即性命攸关的大事。对君主来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49]。也就是说,只要国君将权力集中,实施“法治”,便不须费神费力,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二是勾画出“法治国”的蓝图,从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即法的实现的角度,设计出法家所向往的古典法治的情景:“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干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50]三是强调实行“法治”的关键有三,即明法、赏功与罚罪。认为法令不明则民众无所适从,有功无赏则臣民不为国出力,有罪无罚则奷邪滋生;而使三者都能产生有效结果的关键在于“公正”:“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51]四是将“法治”主张与自然之道、礼义、德政结合起来,既不像商鞅、韩非与李斯那样把刑罚绝对化,提倡所谓“轻罪重刑”或“以刑止刑”;也有别于孔、孟基于“性善”论的“导德齐礼”与“德主刑辅”。而是以遵循自然之天、人性“好利恶害”、法产生于“为民兴利”与“正民之德”的社会需求等进行论证,认为“法治”是道义的体现,是礼义教化的前提与基础。

3.韩非:对法家“法治”的理论总结

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韩国人,出身于王族宗室。他的学识,“本于黄老”,但不同于老子,而成为典型的“刑名法术之学”;他曾经是荀子最器重的门生,却走上了批判儒家的道路;他“为人口吃”,不善说辞,却笔走龙蛇,著书立说,成为先秦时期重要的理论家;他的著作使秦始皇拍案叫绝,不见此人死不瞑目,但发兵攻韩得到韩非之后却不信用,后被下狱[52];他出身于贵族,但激烈地反对宗法制度与贵族特权,成为肯定变法、主张君主集权的官僚制度和推行“法治”的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一生的理论成就斐然,但却死于非命,成为一桩令人关注的历史公案。[53]

韩非对法家“法治”学说的总结与发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集中论“法”,确立了不同于礼、刑的新的法律观。与儒家论“礼”着眼于伦理道德不同,韩非从政治即治国理政的角度出发,对于“法”的含义、性质与作用进行阐述与归纳,强调“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明法制臣”治吏[54],并且从制定、内容与效果着眼去定义法律:“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以及“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55]。将法家的这一观念理论与系统化。

其次,论证了“法治”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为“以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韩非站在现实主义的立场上,通对历史回顾和社会实际的深入分析得出“唯法为治”的结论。他以“法与时转”即法必须与时代需求相适应的历史进化论,“人民众而货财寡”即人口数量与物质资料供求关系的人口论,“欲利自为”人们都将自己的利益置于首位的人性论和“人主挟大利”用赏罚手段使臣、民“趋利避害”的利害论等论证“法治”的必然性。以“法”能禁奸、尊君、强国,远胜于礼治、任贤任智以及个人的“心治”等作用与效果论证“法治”的必要性。

再次,总结了“法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这是韩非通过对其他法家人物的分析评价,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运用刑赏等方面提出了“法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即:将“以法为本”作为总纲,以“一其宪令”“布之百姓”为前提,以“法莫如一而固”即统一稳定为基本状态,以“法不阿贵”“信赏必罚”为执法原则,以“严刑重罚”“以刑去刑”为司法重点等。同时,韩非又从总结的角度整合了法、势、术三个流派的主张,他认为三者均为君主治国的重要手段,并批评重“法”的商鞅“无术以知奸”,重“术”的申不害“不擅其法”,重势的慎到不会“抱法处势”,强调必须将三者结合起来,“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56]“抱法处势则治”[57]“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58]。要求君主独掌权势,治国以“法”为本,以“术”知人、察人、用人,维护君权与法制。

总之,通过上述的论证,韩非将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学说全面而系统地展现于当时的世界,成为历史的遗产,使我们今天仍能感受到“以法治国”的风采和“法治”思想的魅力。虽然他被汉代之后的官方“正史”所否定,为历代儒者所不齿,但从对古代法理学与古典法治的贡献来说,韩非应得到充分肯定和永久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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