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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思想回顾与现代法治的结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今重述,旨在回顾与反思自己以往习研先秦法家思想的心得,加深理解,填补疏漏,纠正误读,并将之放入现代法治的视野之中,力图有点新意。认识先秦法家,应注意两个前提:首先,勿望文生义。这种观点是法家提出的。法家称谓非时人自称,实后人所授。随后,著史者便将主张或重视以“法”治国理政与研习法、律、令的人们划进法家行列。

先秦法家思想回顾与现代法治的结合

◎段秋关(西北大学教授)

自古及今,法家不绝于史;古典法治,法家首当其冲;先秦商韩,法家代表人物;千秋功罪,法家任由评说。如今重述,旨在回顾与反思自己以往习研先秦法家思想的心得,加深理解,填补疏漏,纠正误读,并将之放入现代法治的视野之中,力图有点新意。

认识先秦法家,应注意两个前提:首先,勿望文生义。法家之“法”不等于今语法律。由于现代汉语仍然用“法”来表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所以今人容易习惯地将古文“法”与“律”视为中国古代全部的法律。古文之“法”是法家对法律的概括,不能视为全部中国古代法律。无须讳言,古代和现代的中国人都用“法”或者“法律”这一概念来表示社会中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特殊行为规则,并使用了两千多年。也应知晓,当现代法律观念传入中国之时,意大利人艾儒略[1]在其《职方外纪》中,首次将拉丁文的“Leges”译为中文的“法”或“法科”(“法科谓之勒义斯”);同时用“大量中国固有的词语和概念,如‘词讼’‘官府’‘讼狱’‘诬告’‘听断’‘定例’”,以及“法律条例”等,来介绍“欧逻巴刑政之大略”[2],这才开启了西“法”东渐的语言文字途径。这样一来,容易使今人习惯地将“法”与“律”看作中国古代全部的法律。非但“法”字,“法治”亦如此。中文的“法治”一词,既为近代传入而形成现代汉语,又是古人一直使用的古代汉语。我们在解读使用中一定要注意古今同语的不同含义。因此,笔者一再坚持,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政、刑,以及礼、德、义、天,既与当时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又与现代汉语的法律在概念、含义上有相当的距离。切勿望文生义、以今释古。为了从内容实质上加以区分,本文对法家之“法”与“法治”都加上引号;当不用引号标示时,将其称之为古典法治。

在古代汉语中,“法”字金文为“灋”,本义为模型、范式,没有行为规则的含义,至今还在方法、效法、法门、手段等意义上使用。春秋之前,法在割裂肢体的刑罚,即“刑”的意义上使用[3],即因“刑”而有“法”。春秋以降,由于“法”字与“礼”字、“刑”字互训互解,法是如何用刑的成文规范;还用来表示一些与不成文的“礼”相区别的成文的规定,如“文王之法”“唐叔之所受法度”[4],已具有今天所谓的政治或法律的意义。战国之后,法与礼日益对立,法与刑逐渐区分。[5]法不但要形成文本并予以公布,而且将祭祀仪式、仁义智信、风俗习惯、个人言行等排除在外,从而有别于礼;在范围上,法包括刑、赏两个方面,并不单纯指肉刑,而且只能由君主制定。这种观点是法家提出的。后来的历代王朝,一般都是按照上述广义之“法”的含义使用法或法律的。直到西方的法律观念传入中国,“变法改制”成为社会潮流,使用了两千多年的“法律”才被赋予了公民权利、平等、自由与控制权力运行等新的含义。

虽然法家在中国历史上最早用“法”字来概括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法律”二字作为一个专有名词使用也是从法家开始的[6];但是应当注意,法家之“法”与现代的法律是两个虽有联系却仍不相同的概念:其一,法家不仅用“法”表示行为的规则,而且还多用来表示他们所主张的政治策略、治国方法和思想学说。其二,“法”有广、狭二义,广义之“法”泛指一切制度和规范,与礼相似。[7]如法家提出“变法”,所要变革的不仅是刑罚或禁令,而是将当时的政治、经济、教育制度,以及治国的方式、策略等统统包括在内的。这个广义的“法”远远大于现代法律概念的范围。其三,“法”的狭义指“律”与“刑”,即对犯罪的追究与刑罚的适用。后期法家如韩非李斯在强调“法”的作用和适用时往往以刑罚取代“法”,致使后世的批评者索性称其为“罚家”。这种狭义的法被制定为“律”,成为各朝的刑法典。它类似于现代的刑法,即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但范围更宽一些,还包括了现代的行政、诉讼以及民事方面的部分规定。(www.xing528.com)

法家称谓非时人自称,实后人所授。战国时代的商鞅、慎到、申不害均在不同国度各自为政,韩非与李斯虽同事秦皇却相互倾轧,他们也从未承认共属一家。韩非被喻为法家的殿军人物和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只将上述的同道、同行者以“法术之士”相称,并未用“法家”冠名。实际上,“法家”之名,肇始于汉初的司马谈《论六家要旨》,继而《汉书·艺文志》又将其归入“九流十家”之中。随后,著史者便将主张或重视以“法”治国理政与研习法、律、令的人们划进法家行列。因此,现今的“法家”一词,乃后世为叙史或研究方便而创设的词语,我们不宜将“法家”一词视同为如今的“法律人士”或“法律大家”,使用时还应注意先秦“法家”与后代“法家”的区别。同时,从这些“法术之士”的处世行为与活动方式来看,他们均乃无“家”可归之人。与九流十家相比较,他们特立独行,可谓无组织有共识。

在活动方式、组织结构方面,儒、墨、道、法四大家各具特色。儒家讲究师承传授,弟子相依,门生结帮。孔孟虽标榜“有教无类”“君子不党”,但亦是师徒聚合,设坛讲学,车随马从,周游列国,可称“有组织、无纪律”。墨家的“墨者”们常分为百余人或七八十人的队伍,在其首领“钜子”的带领下,扶弱抗强,行侠仗义、进退有度、勇于牺牲,堪称一个“有组织、有纪律”、敢打能拼的团体。道家者流非同一般,本来就属隐士逍遥派,当然羞与官吏乡绅为伍,亦与士人商贾不合,独自著述讲经,世人只闻其道而不知其人,能见其文而难识真容,真是“无组织、无纪律”!

与儒、墨、道、阴阳等家崇尚同一宗师、讲究师承关系有别,法家没有明确的门派观念,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组织,主要是通过思想主张和行为活动而相互认同的。其主要代表人物均是先师从其他学派,而后才转向法家主张的,如慎到、申不害、韩非等多受黄老道学之熏染而独树一帜。他们既闻达于诸侯,又不拉帮结党,均以思想、主张和能力打拼,靠本事、才干立业。法术之士多系个人主义者,观点相近而各有侧重、学术一致而互不结伙,朝秦暮楚,各为其主,充当君主的臣僚或谋士,可谓“无组织、有共识”。这种单打独斗不抱团、志同道合不互帮、失去组织力量的行为方式和状态,往往使变法改革者孤立无援,惨遭诬陷,亡于非命。引发后人“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之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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