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秋关教授在《重述先秦法家》中指出,自古及今,法家不绝于史;古典法治,法家首当其冲;先秦商韩,法家代表人物;千秋功罪,法家任由评说。先秦法家及其思想在春秋“改制”和战国“变法”中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推动作用,更是在此过程中呈现出中国古典法治的理论形态,以及实现这种“法治”的谋略与方法。尽管法家的思想主张为历代官方正统所否定,但先秦法家所创立、筑就的古典法治的框架与基础,却是当下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的历史根基。
武树臣教授在《法家的师承——出乎儒而返乎儒》中指出,探讨法家师承关系应当从宏观的法律文化视野入手。法家的产生、发展与儒家具有不解之缘。其脉络即由孔子、子思、子夏,乃至李悝、慎到、吴起、商鞅,再由荀子、韩非、李斯及至吴公、贾谊、董仲舒。此间,《春秋》学起着重要作用。这个师承链条,既是法家思想的沿革史,又是儒家思想的演化史。及至荀子、董仲舒,先秦儒家完成了脱胎换骨的涅槃,法家思想则被融入新儒家思想体系当中,儒法两家共同缔造了古代正宗学术。法家精神始终未退出历史舞台,以法治国的精神,守法尽职的职业法家群体,始终在古代法律实践活动中宣示着自己的存在。
赵馥洁在《论先秦法家的价值体系》中指出,法家的政治理论,包括法、术、势三大方面。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作了批判总结,提出了君、势、法、术相结合的系统理论。势,指君主的权势、权力;法,指由君主统一公布施行的法律、法令;术,指君主的统治术。三者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价值,但“皆帝王之具也”,都是君主权力的表现,也是维护君主权力的工具。在法家的价值体系中,“君主”是“神圣”的化身,“权势”是“胜众”的资本,“法制”是治世的法宝,“术数”是御臣的工具。君主处于最高的价值层次,居于主体地位,而作为“帝王之具”的势、法、术则属于较低的价值层次。或者说,君主是“目的性”价值,势、法、术是“工具性”价值。法家价值体系的逻辑结构为:君←势(权)←法←术。
严存生教授在《〈管子〉的“法治”思想评析——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中指出,“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人类社会很早就意识到这一点。据现有文献,我国古代的《管子》一书中就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命题,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梁启超对此予以极高的评价,说他是世界法治主义主张的第一人。本文在对其有关论述简要介绍的基础上,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了比较,认为它们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一种西方式的以民主共和政体为前提的特殊的“法治”观念的话,那么,《管子》的“法治”观念则是一种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原本的、宽泛意义上的,因而是更具有普适性的“法治”观念。所以应给予它以客观的、科学的和历史的高度评价,并以之为基础构思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
霍存福教授在《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中指出,法家有其独特的重刑思想的逻辑。以“民性”“民情”为法家重刑理论的归宿,基于人性发展起“以刑去刑”的理论,着眼于轻罪重刑。法家总是把“富国”放在首要地位,否定了“富民”“足民”的意义,只是单纯使用重刑。法家讲求“胜民”“制民”“弱民”,高度发达了告奸理论。法家重刑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被说成是善良的,是基于“爱民”“亲民”而达到“利民”的。法家的重刑思想到秦灭亡前夕,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致使其二世而亡。
屈永华教授在《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再考察》中指出,法家治国方略导致秦朝速亡的通说存在诸多疑问。法家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顺应时势、合乎人心的法为基础,以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的势为目标,势和术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而法和术相结合共同增强势即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最高统治者对法家治国方略的理解与运用发生严重偏差,从而导致重大政策失误,法、势、术尽失而致灭亡。
王沛教授在《子产铸刑书新考:以清华简〈子产〉为中心的研究》指出,《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中的《子产》篇内容关涉春秋晚期郑国政治家子产制定法律的史实,是难得的法律史资料。子产铸刑书之事,《左传》侧重记录晋国两位贵族叔向、士文伯的反对言论;而《子产》篇则将此次立法活动作为当政者安邦定国、顺天应民的举措予以表彰,两者叙述基调全然不同,这实际是春秋战国之际两种思潮碰撞之体现。《子产》篇说子产立法时需要依据“天地、逆顺、强柔”,是为东周出现的新理论,而此理论与黄老学说的天道、刑名理论有密切的联系。《子产》篇中的刑当指型效先王、垂范后世的法律形式,而令当指因具体事项而颁行的命令、法令。刑、令的国野区分,印证了之前学者关于两周国野族属有别的论断。结合各种资料后推测,法律的一元与多元之争才是子产铸刑书争论的真正焦点所在。
马腾副教授在《申不害刑名法术思想及对传统治道的影响》一文中指出,申不害是战国法家人士,于相韩生涯中践行其刑名法术思想,尤以“术”论扬名后世。首先,申子“学本黄老”,秉持恒“正”常“静”、贵“因”任“数”以助君王“无事”之治道哲理。其次,申子“学号刑名”,赋予“名”趋于政法范畴的职制义涵,并申说制度之“名”对政事之“实”的统制。最后,申子聚焦法术,强调“明法正义”却不尚重刑,从而开辟法家“因任授官”与“潜御群臣”之“术”,使法术统合于君王权势。申子之学,是黄老实用化之思想灵光,是名实论于政法层面的创造诠释。这番力图挣脱传统伦理道德的现实政治哲学及其早慧的职制观念,既是战国政治对精细统治技术之诉求使然,也对法家思想体系与传统君权治道影响深远。
黄效博士在《〈商君书〉源流考》中,对《商君书》的流传、成书、篇数、篇名、亡佚的时间和《公孙鞅》一书的缘起等问题作了探讨。他认为虽然兵权谋家《公孙鞅》与法家《商君书》在篇数上差了两篇,其文本情况也可能有诸多差异,但其中的内容应该绝大部分是重合的,其之所以会被重复著录,可能是由于两者的版本不同。“商子”的出现可能和经、子学术的分化以及目录学中分类方法的变化有关。《商君书》也可能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或唐初被重新整合。根据一些新材料,把它开始缺佚的时间推定为韩愈之后的唐代后期。后来虽然发现了一些似乎是佚文的语句,但它们属于误引的可能性较大。
杨基炜博士在《秦德与秦法——从秦始皇刻石看秦王朝的帝国叙事》中指出,秦刻石是秦代政治精英用来称颂秦德、证明秦王朝统治之正当的碑文。其七篇刻石文有其固定形式,即以功证德,通过描述秦王朝的功绩事迹来说明万民受秦德恩泽。在固定形式之上,七篇刻石文的叙事逻辑也有其变化,即逐渐凸显秦法的意义,并将之与秦德联系在一起。借助于秦法的特别之处,刻石作者进一步展开了其对政治语境下的时空观念的思考,并尝试塑造理想上能突破时空限制的秦帝国叙事。
张师伟教授在《中华法系体系构造中的儒家与法家:汉代天人感应理论体系下的法律样式》中指出,中华法系的源头可上溯华夏文明孕育的上古时期,但其在形态上完善起来却是在汉代天人感应理论的加工后。天人感应理论呈现出一个完整的世界镜像,在这个镜像中,中华法系在理论上将儒家关于社会及人的应然思考与法家关于权威与秩序的思考结合了起来,在天人感应联系中得到了普遍证明,成为天人感应世界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战国及秦的法律体系经过天人感应理论的加工,初步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轮廓雏形。(www.xing528.com)
程燎原教授在《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中指出,在晚清的特定时势与学术背景之下,出现了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们反对传统上对法家的不合理批评与抨击,大力为法家平反正名,称赞法家的历史功绩,用“法治”或“法治主义”来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开出“新法治主义”。这一“开新”,具有重要的思想、学术意义。
魏治勋教授在《近代“救亡叙事”中的新法家法治意识形态及其问题》中指出,作为近代中国重要社会思想学说之一的新法家“生物史观”,其应民族危亡的“新战国”历史情势而生,主张以国家主义的新法治主义济世救亡、建设民族国家,切实发挥了一定历史作用。但从“救亡—革命叙事”范式看,其改良主义理论设计难以适应近代中国“矛盾现代性”的内在逻辑;同时它在法律意识形态建构方面缺陷凸显,无法提供科学完善的政治纲领、价值基础、社会理想、行为准则、社会秩序图景和实践路线,不能起到组织、动员民众的现实功能,这是其很快衰落并最终湮没无闻的根本原因。但其承袭和弘扬的法治主义、改革为先和面向未来积极筹划的精神,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智识资源,这是其学说重获重要性并再度被不断诠释的历史因缘。
支振锋研究员在《变法、法治与国家能力——对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再思考》中指出,清末以来的中国社会变革中,法治不是主导性话语;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而非法治才是近当代史的主题。这启发我们认识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一个新角度:其最初的使命并非“以法治国”,而是“以法强国”。因为在民族危亡之际,中华民族首要与最为急迫的任务乃是增强国家能力以抗外侮,平内乱,应对危机。清末的法制变革之所以失败,就在于它未能成功地增强国家能力并应对这两个挑战。结合政治学、史学与法学的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乃是常规社会的稳定器,它在大变革的社会中并不能增强国家能力以对外驱逐侵略,对内重构秩序。法治之要旨固然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专横,但在所谓后发国家,法治的建成却端赖于强大的国家能力。而国家能力就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变革的一个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
钱锦宇教授在《意识形态的重构与中国道路的探索:“五四”语境中的新法家主义》中指出,作为一种政治文化意识形态重构的理论样式,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新法家主义在试图超越“五四”时期文化激进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之争的基础上,开启探索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第三条道路。新法家凭借先秦法家学说中“改革”这一核心理念,展开了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重构,为21世纪中国的现代性建构和中国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续造提供了镜鉴与启示。
孙皓晖教授在《大秦帝国对话当代文明》中指出,非秦与尊孔,历来是中国政治文明的核心问题。中国当下正面临着一个向新的文明转折的历史时代,必须重新正视秦文明。秦文明是中国统一文明的根基,中国的原生文明在秦帝国时代达到了最高峰,从而奠定了中国统一文明的根基。
王人博教授在《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中指出,中国的法治理论是继受西方的产物。西方的法治学说主要有两种路向:一是“原教旨主义”;二是“普遍主义”。前者遵循西方的古典传统,通过展示西方某些最基本的价值标准以及对“法”的某些道德要求,向人们证明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秩序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能的;后者则试图绕开西方那些基本价值和道德要求,单就“法律秩序”自身范围内寻求对法治的认知和实践。中国法家的“法治观”在一定程度上与“普遍主义”的路径是相融通的,本文尝试借着比较法家的法思想与实证主义的法思想来探讨当代中国接纳“普遍主义”法治观的可行性。
谢晖教授在《“一断于法”与国家治理》中指出,现代国家治理,是围绕法律而展开的多元主体公共参与的、以自由秩序为目的的治理。在国家治理中,虽不排除治理主体对法律之外的其他多元社会规范以及经由这些规范调整形成的多元社会秩序之依赖,但多元社会规范,是存在于法律调整射程内的;多元社会秩序,是统揽在法治秩序中的,因此,强调并坚持国家治理及其创新,就必须坚持法律至上、“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和宗旨。这不单纯是对先秦法家“一断于法”理念的回归,更是一种现代性转化和超越。
喻中教授在《法家学说与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立足于法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中指出,当代中国的人文学科具有明显的中国性,儒家学说是中国人文学科中国化的主要资源。但是,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的理论前提、理论范式尚未完成中国化建构。要完成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最值得挖掘的传统资源是法家学说。在先秦时期,法家与儒家处于并立的地位,是先秦思想的两大主流。汉代以后,儒法合流,共同建构了延伸至清代的儒法国家。儒家学说已经滋养了当代中国的人文学科,法家学说作为中国古典的社会科学,可以滋养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无论是法学、政治学、经济学,都可以在法家学说中找到其理论源头。中国的社会科学应当与法家学说对接起来,应当通过法家学说完成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
韩伟副教授在《治强生于法:法家治道的反思与新构》中指出,法家思想因主张重刑和力倡尊君,历来受到诟病。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可以对法家厚赏重刑作出新的解释,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家思想在实现“国治”“国强”中的积极作用。厚赏重罚、定分止争、广布法律等成为法家实现“国治”的重要方式。近代以来,同样着眼于国家富强与“良治”,新法家思想兴起,并开始趋向平等、民权等现代法治原则。尽管近代新法家尚未形成人民主权的法治观,但其在反思中不断更新与进步,体现出法家思想的适应性及生命力,这也足以使其成为法治中国的思想资源。
赵玉增教授在《当代新法家研究及其主要价值》中指出,当代新法家研究,从时间跨度上看主要指新中国成立后学界对先秦法家、清末民初近代新法家的研究;研究内容既包括对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及思想的研究,也包括对清末民初近代新法家代表人物及思想的研究,甚至还包括对当下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当代新法家研究的兴起有其历史和现实必然性,研究成果可主要概括为法家三期论和国家主义法治观。当代新法家研究的价值可以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历史渊源,提升中华传统法治文化自信;也可以经由反思性批判,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镜鉴;特别是对历代法家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能服务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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