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的自身地位、形态、价值发生重大变化,除信息技术支撑的工具变化外,亦有其内在原理作用,即信息化时代技术与信息、人与技术、人与人之间关系重构带来的动力转换,这种内生动力的变化不仅作用于司法公开本身,而且通过司法公开这一局部影响到诉讼程序乃至司法制度的全局,这是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基本原理在整体司法制度层面的投射,呈现出因内在原理进化而导致事物外在形态变化的一般规律。
(一)信息化催生司法公开动力转换
信息化外在显性意义是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深层次意义是人与人关系的深刻调整。司法公开融合信息化之后,司法公开赖以生存的“土壤”变为信息化土壤,在基本动能、链接方式、聚合效应等方面实现了进化。
1.技术驱动转换
技术发展驱动社会进步,农业革命催生农业文明,工业革命催生工业文明,信息革命催生信息文明。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文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过程始终与技术联系在一起。传统模式司法公开与工业文明和农业文明相联,其技术支撑主要是书写技术、印刷技术,载体主要是报纸、图书以及后期发展的电视、广播等。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在原有技术支撑的基础上,扩展到了信息技术应用,特别是依托互联网的发展,建成了司法公开的网站、微博、微信、APP及各类专门平台等。正在蓬勃发展的下一代信息技术即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5G等,将孕育出新的技术动力,推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继续升级发展。简言之,在从传统模式向信息化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司法公开的技术驱动力实现了转换,这种动力转换促成了司法公开在硬件方面的转型升级。
2.联接方式迭代
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联接方式的差异深刻影响社会关系。在传统社会,从政治学角度讲,人是分阶级、分阶层的,一个政治领域中的公民呈现金字塔式的科层结构,人与人联接的方式主要是从上而上或者从下而上联系,人的意思通过层层传导才能到达。“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的迅速普及、网络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缔造了一个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人与人之间的山川阻隔被彻底消除,整个世界成了平的。”[55]在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的诞生,所有登录互联网的人实现了平级、即时互联,人们不再需要某一个核心去串联或者垂直线性联接,人与人的联接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由金字塔结构崩塌成了扁平的网状结构,此时“世界是平的”。司法公开模式的表象是信息传播的方式,本质上是人与人的联接方式。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关系中,法院、法官与当事人、公众的联接向扁平化、即时化、直接化发展,一般不再需要领导审批、信息中转等中间层级,信息传播实现起点到终点的直接联系,联接方式的变革在软件层面促成了司法公开的转型发展。
3.信息聚合升级
从资源能源角度讲,“信息”其实是一种资源,占有的信息越多即占有的财富越多。马云曾讲过,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资源整合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核心资源已经不仅仅是石油,还包括大数据的管理、分析和应用,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而且逐步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从信息化发展阶段看,下一阶段的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将是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在传统司法公开模式下,司法信息量少且分散,缺少聚合效应,难以为分析裁判尺度、分析社会矛盾变化提供支撑。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模式下,信息量实现几何倍数的膨胀,特别是这些数据实现分类、聚合,可以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处理,“小”可以分析某类案件裁判尺度统一与否,“中”可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大”可以为国家治理和国际竞争合作提供参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服务网,已经可以自动出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涉诉纠纷、电信网络诈骗等专题分析报告,正在对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可以说,司法大数据作为一种资源登上历史舞台,资源属性的变革在应用层面促成了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的转型发展。
(二)对司法制度的反哺(www.xing528.com)
司法公开在信息化时代转型发展,一方面是适应其他诉讼程序需要,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其他诉讼环节的变化。换言之,不只是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影响司法公开,在信息技术支撑下,司法公开也在反向重塑诉讼程序乃至司法制度本身。司法公开对诉讼程序的投射作用:一是诉讼活动的线下行为逐步转到线上,实现功能替代;二是司法活动的可接近性逐步增强,推动司法协同主义发展;三是有关诉讼程序对应变革,促成证据制度、言辞原则等当事人攻击和防御方面诉讼程序的再造;四是司法制度顺应发展,激励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甚至培育出中国的判例法制度。
1.功能性替代逐步深入
随着互联网成为人类生活的基础设施,网上生存、电子化生存成为趋势,商业谈判、签订合同等原先线下的操作,将逐步转移到线上,电子法律关系成为人与人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的,在诉讼领域,当事人起诉、立案、送达等也在逐步由线下转到线上。“功能等价”是法律交往电子化的正当性基础。[56]在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过程初期,主要是“功能”的等价迁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暂无实质变化,随着数字化生活方式迭代,相应的诉讼规则必将变化。
2.协同主义得到发展
诉讼活动推进是法院及各方诉讼参与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各方在诉讼中的关系受到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大幅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司法的可接近性获得重大突破,当事人诉讼协同合作的基础迅速扩大,协同型的司法关系获得构建契机。从世界范围看,新型的协同主义模式正在吸收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模式两者的优点而不断扩大,这与信息化带来的司法活动深度公开关系密切。
3.引发诉讼程序再造
诉讼程序的设计,与资源、技术、效率密切相关。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其实包含了对审判流程科学化、执行行为规范化、裁判结果公正性的促进。比如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开,既是司法公开扩大的范畴,也是执行手段升级的范畴;比如庭审活动直播,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还督促了法官严格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比如在电子送达领域,随着电子送达正式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传统送达方式正在逐步被取代。从中可以看出,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正在引发部分诉讼程序的完善和重构。
4.促成司法制度变革
司法公开对整个司法制度内部具有一定冲击作用,为一些重大司法制度变革提供了条件。比如,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巨大资源,将有力促进指导性案例制度进化,为扩大指导性案例制度适用,甚至为将来扩大法源、引入判例法制度带来契机。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为指导性案例筛选奠定了基础。数千万量级的裁判文书汇集之后,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筛选确定哪些类型案件有必要出台指导性案例,以及选取哪些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这较目前的法院逐级推荐、筛选更具有客观性、针对性、有效性。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为同类案件援引奠定了基础。将几乎所有案件分门别类地放在互联网上,法官可以更加容易地去检索同类案件,并逐步实现依靠软件自动比对筛选可借鉴的案件,为指导性案例的准确便捷适用提供了操作方法。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为保证裁判统一奠定了基础。哪些案件应当适用没有适用或者没有正确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网可以智能化筛选出来,提交给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从而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监督,为法院发现可能的错案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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