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与农业时代、工业时代所不同之处,核心在于新技术孕育出新价值,包括对旧有存在诠释出新意义。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既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理念,是技术与理念的结合体。“互联网+司法公开”模式以及未来万物互联视野下的司法公开,将当事人、社会公众以及全世界即时联系在一起,通过技术进步对司法公开的架构、制度、实践进行变革,针对法院、当事人、公众、法学研究者等都孕育出更大价值,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的价值实现了同步重构。
(一)司法权行使层面推动智慧审判
法院是司法产品的供给方,是司法公开信息的来源。从信息利用角度上看,法院既是司法公开的提供者,又是司法公开的需求者、使用者、受益者。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大数据资源将成为信息化的核心资源。“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正在开启。”[42]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大数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43]司法公开信息将不只再单纯作为“数据”而存在,这些数据的价值将得到专业化处理和专业化开发,通过司法公开大数据分析,提高裁判的可预测性,并对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提供决策参考。在信息技术支撑下,以司法案例为代表的“大数据”正在形成,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类案检索和智慧审判机制正在形成,促进了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规范化、统一化、标准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得到提升和优化。
1.司法公开促成“司法数据池”建设
根据目前的做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类型案件可以不上网公开外,其他案件均在互联网公布。从司法实践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发布裁判文书4300万余份,并且每年快速增长。基于我国人口数量世界第一、诉讼案件量世界前列的特殊背景,中国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将继续快速壮大,长期保持世界最大裁判文书网的地位。此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活动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信息也在不断积累,这其实是完成了以裁判文书库为主要代表的“司法数据池”的建立,为其他相关应用、深度开发提供了资源,奠定了司法大数据应用的基础。
2.司法公开推动同案同判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院自身的首要价值是推动同案同判。在传统条件下,同案不同判问题很难发现,只能源于当事人申诉或者由媒体公开追问,且当发现同案不同判时判决书往往已经作出。在信息化条件下,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更容易发现,也更好解决。目前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可以按照案由等参数进行查询,法官在裁判前可以对类似案件进行主动检索,很多法院已经探索类案自动推送或者裁判尺度自动检测,可以对比本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同类案件裁判情况,并且可以对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演变过程进行追踪,这都对实现“同案同判”起到了推动作用。目前,同案不同判系统在江苏南京、苏州、盐城等7家中级人民法院、56家基层人民法院的300多名法官中使用,成功预警案件120多起,准确率达到92%。此外,北京法院的“睿法官系统”、重庆法院的“智慧E审”系统也都开发了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能够对法官拟作的裁判进行智能评析,有效统一裁判尺度,实现类案同判。[44]
3.司法公开催化“人工智能辅助裁判”
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上,美国计算机科学家约翰·麦卡锡及其同事提出,“让机器达到与人类做同样的行为”,人工智能的概念正式提出。2016年,以AlphaGo为标志,人类失守了围棋这一被视为最后智力堡垒的棋类游戏,人工智能开始快速升温。[45]信息化技术与司法公开结合,为探索人工智能审判提供了基础。当前,人工智能辅助审判仍然处在探索阶段,但这是一个未来必将出现重大突破的命题。人工智能参与审判的第一个环节便是深度学习,即对法官裁判过程的学习,包括对听取陈述、归纳焦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利益衡量等方面的学习,海量化的司法公开信息为人工智能辅助审判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足够数量、足够多样的司法公开信息,人工智能无法正确、充分学习,自然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利用人工智能和司法大数据技术,探索搭建同案不同判自动监测系统,通过海量裁判大数据进行智能情节特征提取和判决结果智能学习,建立起具体案件裁判模型,根据案件的情节特征和案件复杂度从案例库中自动匹配类似案例集合,并据此计算出类案判决结果”。[46]在美国,人工智能律师已经开始“虐”人类职业律师。[47]阿兰·图灵讲“即使我们可以使机器屈服于人类,然而作为一个物种,我们也应当感到极大的敬畏”。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人工智能审判辅助将是未来的趋势。
(二)司法权监督层面扩大民意权重
从权力监督角度观察,司法公开程度体现的是司法审判权与民意监督权的博弈。“如果在纸面上对各部门作出政制区分就足以安全地保证它们互不侵蚀权力的话,那么所有其他进一步的规定就确实多余了。但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不要相信这种安全保证;它告诉我们必须引入各种权力和各种利益的平衡,才能保证纸面上的规定。”英国法学家边沁说:“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的。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类,民主性是其固有属性之一,接受公众监督是应有之义。但是,公众如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一个博大精深的课题。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推动了公众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渠道的变革,司法监督的广度、深度不断提升。
1.监督司法渠道发生深刻变化
公众监督司法首先要有监督渠道,要可以接触到司法本身。在传统条件下,公众一般只有到法庭旁听庭审,或者通过报纸等第三方媒体来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渠道非常受限。在信息化特别是互联网条件下,公众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平台等新渠道了解司法,可以通过自己最便利的方式与司法进行对接。比如,2013年8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薄某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全程在新浪微博、人民微博进行图文直播,新浪微话题“薄某来庭审”参与人数达到56万余人,此案审理期间济南中院新浪微博粉丝数突破54万,较直播前增长近8倍。[48]薄某来案微博直播以现代传媒为契机公开庭审笔录的方式,具有时代意义。[49]以此为肇始,通过网络公开审理重大、敏感、社会关注的案件成为惯例,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都可以监督司法过程。除了了解司法信息渠道极大拓宽之外,提出监督意见的渠道也愈加畅通,网站、电话、各类公开平台都有举报链接,覆盖各个电子平台的信息反馈渠道基本都已打通。
2.监督司法范围发生深刻变化
监督范围与司法公开范围密切相关,在一般意义讲,司法公开的范围实际上决定着公众监督的范围,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如前文所述,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已经是多领域、全链条、多维度、深层次的公开,除案件合议庭评议过程、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等个别不予公开的节点外,能够向公众公开的已经最大限度地予以了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庭审直播从过程上监督,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在结果上监督,可以通过组织机构人员信息从外围监督。而且,从监督公众来源的角度讲,司法不仅是接受一地一域公众的监督,而是接收全国公众乃至世界民众的监督。
3.监督司法效果发生深刻变化
“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话题的前提。”[50]监督方式、渠道、范围的变革,直接导向监督效果的变革。案件裁判的庭审过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全程全景式地展现在公众面前,实现了实时监督、实质监督、全面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不再“神秘化”,司法的细节不再需要通过各种内幕消息来取得,而是通过法院主动司法公开来取得。一个案件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正,甚至一份法律文书是否有错字、病句,公众都可以予以评价和监督,在无数双眼睛的“围观”监督之下,法官们失去了边沁提到的可能存在的“懒惰又专横”,司法机关行为更加依法规范,达到倒逼法官提升司法水平的目的,最终通过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程序权利实现层面强化知情权参与权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公开是为了解决信息拥有者与信息匮乏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司法公开也不例外,法院审判中的司法信息,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实现自身利益非常重要。司法信息公开对于当事人而言,最大的价值在于满足知情权、参与权。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获得方式,较传统条件下更实时、更准确、更全面;司法公开与信息技术结合之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权利得以更好实现。(www.xing528.com)
1.知情权更好实现
案件审理进展变化情况,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司法信息产生于法院,当事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方式只能依赖法院。在传统信息传播条件下,当事人只能到法院直接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或者通过邮件来获取,成本高、效率低。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传递方式被颠覆,电子送达方式正逐步取代传统送达方式,当事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陆续电子化,信息丰富程度大为增加,实时、高效、全面、免费地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已经成为现实并不断完善。
2.参与权更好实现
如前所述,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较传统司法公开的重大不同之一,是实现了互动化、双向化,超越了传统的单向化、被动化。当事人不再是单纯作为信息接收方,而是可以实现与法官互动。当前,互动形式很丰富,既可通过互联网联系法官、反映诉求、查询有关信息等,还可以司法公开为基础通过网络参与诉讼程序,比如在线提交立案材料、证据材料、代理答辩意见等。在已经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全部诉讼过程均可在网络上实现,司法公开、程序参与全部线上解决。因为网络的经济性、便利性、快捷性等优势,在不久的将来,当事人参与诉讼将实现由线下为主向线上为主的迭代,整体民事诉讼模式将迎接一次大的变革。
(四)社会效益层面推动提升法治观念
黑格尔曾经讲过:“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即外部手续的历程以及法律理由等也应有理由使人获悉,因为这种历程是自在地在历史上普遍有效的,又因为个别事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诚然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51]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司法除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外,兼具法治宣传和公共价值引领作用。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传播法治精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庭审网络直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发布典型案例、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等,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52]司法“普法”作用的发挥,主要依托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法治宣传、公共价值引领的效果。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造就了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普法”模式。
1.司法知识普及作用
成熟的公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石,而以建立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法治意识与参与意识为导向的公民教育又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就法治意识而言,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对公民直接而生动的教育模式。[53]德沃金指出:“真正的司法权威并不能依靠将法官个体严实地包裹于机构的神秘面纱之下而得以建立,而是应当建立在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以及司法结果的充分说理之上。”[54]全民守法的基础是全民懂法,全民懂法的基础是全民普法。法院作为法律实务部门,承担普法职责的主要方式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过程就是普法过程,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信息已经极为丰富,公众可以近距离、低成本、高效率地了解司法过程,长久坚持即可发挥出法律的指引、预测、教育等功能。
2.正义价值引领作用
普法的深层次意义在于价值引领,特别在一些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争议很大的案件当中,价值引领作用更加凸显。比如近几年法院审理的“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于某故意伤害案”“医生电梯劝阻吸烟案”“农民王某军收购玉米案”“见义勇为者朱某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媒体广泛报道以及公众激烈争辩,这些典型案件亦是最佳的普法过程。各方表达观点、博弈的过程,即是公众学习的过程;特别是裁判结果的作出,树立了保护英雄人物声誉、鼓励见义勇为、依法惩治犯罪等正确价值导向,使公众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形时作出正确抉择。公众能够深度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在典型案件中获得价值引领,离不开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的发展。
(五)学术研究层面促进理论实践融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实,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是法学的两面,司法实践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法学理论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检验。当前,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仍然比较脱节,存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的情况。产生这一问题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实践曾经在很长时间里不为外界所知,司法一线资源很难为理论学术界所获取。法学学者们难以得到司法实践样本,“空对空”研究成为一种无奈之举。信息化条件拓展了司法公开领域范围,司法信息已经比较充分地展示在法学学者面前,为理论学术界提供非常丰富的样本,具备了更真切的实证研究土壤。促成法学理论研究升级换挡,也是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的又一大价值。
1.准全样本研究成为现实
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角度来看,目前已经实现了“准全样本化”(其实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全样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裁判文书依法不公开外,绝大部分裁判文书已经在互联网公开。在概率上讲,数以千万计的文书已经可以反映中国司法状态全貌。法学研究者在“准全样本”研究条件下,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中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其中的问题,做到“正确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避免以前法学研究不顾司法实践或者只是窥豹一斑就片面作出结论的问题。
2.实证化研究成为常态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促进了实证化研究方法的复兴。当海量的司法信息资源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时,当然不能再忽视实证研究的方法,否则将是法学研究者的失职。在法学研究中可以看到,随着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越来越充分,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司法数据说话,各类表格、案例更多地见诸专著、论文,不再凌驾于司法实践喃喃自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
3.比较研究开始萌发
法学理论研究是不分国界的,但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关注国外、境外的理论和实践多,国外学者关注中国的实践和理论少,其中一个原因是中国司法实践状况很难为国外所知,无法进行深入观察和研究。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情形下,对于外国研究中国法治、司法的学者和机构而言,同样获得了丰富而充实的样本,可以进行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比较研究。法学研究的国际融合,为世界了解中国开辟了一个新的窗口,可以让中国司法实践走出去,让中国法治自信逐步树立起来。外国学者研究中国法治不再是主观臆测,也不再是神秘莫测,中国司法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促进了平等交流,实现了国内外的相互学习、交流、借鉴。目前,已经有很多外国大法官、外国学者和机构对中国司法实践给予高度评价,应当说,这是新时代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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