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国家整体情况看,基于司法的谦抑性和稳定性等特点,法院拥抱科技变化较经济领域等偏慢。法院意识到信息化、互联网的巨大价值,积极开始信息化建设是近十几年的事,主要集中在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活动公开方面。
(一)美国
在历史上,美国对普通法案件实行陪审制并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对衡平法案件不实行陪审制并采取非公开审理方式。[29]在新技术条件下,美国的司法公开经历了革命性的信息化转型,从传统书面资料的公开,开始向电子记录公开以及审判过程录音录像上网公开进行转变。美国司法公开的信息化主要依靠联邦法院的案件电子档案系统、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30]美国法院网站建设主要由2002年制定的《美国电子政务法案》(E-Government Act)规定。按照《美国电子政务法案》的要求,美国联邦高院、美国巡回法院与地区法院、美国上诉法院以及美国破产法院均应建设并维护独立的法院网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外,所有经过电子化的文档都应当上网并能让公众检索到。[31]在裁判文书的公开具体范围上,因为初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创造规则,不具有向社会公开的典型意义,故初审法院所作的裁判文书仅有部分上网。[32]
(二)英国(www.xing528.com)
英国对于借助信息手段进行司法公开亦有逐步变化过程。英国庭审一律公开,但1925年《刑事司法法》明文禁止电视录播法院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1981年《藐视法庭法》禁止旁听人员使用录音机,只有法官具有同意使用录音机的权力。博客、微博、推特、脸书等新型社交平台的出现,推进司法公开方式快速转变。2010年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微博等社交媒体在英国法院被禁止使用。2010年12月,在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关于“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的保释听证会上,记者向法官申请他们是否可以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霍华德·里德尔法官表明他并不反对。于是,在阿桑奇的听证过程中,有几名记者使用推特进行了实时报道。[33]之后,法官在多起案件中表达了有条件允许新型的实时文本通讯方式报道庭审过程。2010年12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签发《为公平和准确报道在法庭上适用实时文字通讯(包括推特)的临时性实践指引》;2011年12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签署《为公平和准确报道在法庭上适用实时文字通讯(包括推特)的实践指引》;2011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对最高法院案件使用推文实时报道的指导性意见》承认了此种方式;2013年10月28日,查尔斯·格雷林大法官签署的《上诉法庭(录制和播出)令》有条件允许录制庭审现场并随后播出。[34]司法审判与信息化实现了从疏远、试探接近到紧密融合的变化。
(三)德国
德国自1998年起,在网络上免费提供联邦宪法法院裁判;2000年起,陆续在网络上免费提供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专业最高法院的裁判。[35]尽管最初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电子司法领域内的立法进程在随后的十年间几乎处于停顿状态。[36]德国于2013年正式颁行了《电子司法法》《加强法院程序和检察署程序中使用视频技术的法律》《改革强制执行中的财产查明法》。这三部法律分别就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交往的电子化、庭审方式的电子化以及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信息的电子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构建了德国电子司法的整体框架。[37]《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28a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许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言词辩论期间停留在其他地点,并在那里实施程序行为。审理以图像和声音的形式同步向该地点和庭审房间转播。”无论如何,立法者不允许对转播进行录制,不录制的初衷在于保护人格权。[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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