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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司法公开:揭秘民事诉讼架构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二)信息化时代前的司法公开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司法公开呈现与其时代相称的状态。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诉讼推进中起着决定作用,当事人服从法院的指挥,司法公开方面由法官占据主导地位。在对诉讼内关系即对当事人公开方面,证据举证、质证过程由法官决定,证据一般通过法官进行交换,庭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

信息化与司法公开:揭秘民事诉讼架构

人类历史上,记录信息的方式经历了长久而复杂的演变。依据传播媒介的四次跨越式发展,传播学主流理论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口头传播时代、文字传播时代、印刷传播时代、电子传播时代四个阶段。[2]每一次传播形式的变革,都对包括司法文明在内的人类文明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从司法史角度考察,司法公开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司法信息载体密切相关。历史时间轴越接近现代,司法公开越成为一个显性命题,司法公开的内容越丰富,司法公开的效率越高,司法公开的方式越多元。

(一)信息化发展历程概述

1963年,日本文化人类学家梅棹忠夫在《论信息产业》一书中率先提出“信息化”概念,认为“信息化是指通讯现代化、计算机化和行为合理化的总称”。[3]“信息化”一词后被译成英文传播到西方,西方社会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普遍使用“信息社会”和“信息化”的概念,在英文中一般表述为“Informatization”或“Informatisation”。[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将信息化定义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这一表述较为全面客观。

信息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或者说其是一个集合概念。信息化除与信息、信息技术、信息社会、信息时代、信息革命等属于同位阶概念之外,在信息化概念之下还有一些子概念或者说分支概念,包括计算机(Computer)、互联网(Internet)、大数据(Big Data)、云计算(Cloud Computing)、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 Technology)、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等,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将进一步丰富“信息化”的概念。

信息化区别于农业化、工业化而存在,具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有的学者将信息化特征归纳为“四化”:智能化、电子化、全球化、非群体化;[5]也有的学者将信息化的特征归纳为“四性”:综合性、竞争性、渗透性、开放性;还有的将信息化特征概括为虚拟性、全球性、交互性与开放性等,均从不同侧面对信息化的主要特征作了描述;[6]

一般认为,信息化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代以计算机为中心,在单台计算机上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关注对信息的数字化管理;第二代以网络为中心,在局域网或广域网(含互联网)范围内实现操作流程的数字化,关注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第三代以数据为中心,基于数据确定业务流程、业务模式,关注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第四代以知识为中心,基于数据提炼业务知识、业务规划,关注智能化辅助支持。目前,我们处在第二代、第三代交叉发展过程中,第四代正在萌芽。

迄今为止,对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互联网,互联网自身也经历了迭代。有学者将我国互联网发展界定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引入期(1980年至1994年),指互联网作为舶来品从美国引入中国的过程。1987年9月20日,我国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1990年11月28日,注册中国顶级域名“.CN”。1994年4月20日,NCFC(中国国家计算机与网络设施)工程通过美国SPRINT公司接入INTERNET的64K国际专线开通,中国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第77个真正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的国家。第二阶段为商业价值发展期(1994年至今),指互联网借助商业化获得快进步、大发展的过程。第三阶段为社会价值凸显期(2006年至今),指作为媒体的互联网向草根延伸,自媒体、社交媒体获得快速发展,互联网推动社会进入到“人即传媒”时代。[7]还有学者将我国互联网发展分为史前阶段及第一至第四阶段,并对其特征作了描述,如表9-1。

表9-1 中国互联网发展阶段与特征[8]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根据统计,2018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已经突破了40亿人大关,全球有一半的人口“触网”。全球 76 亿人中,约2/3 已经拥有手机,且超过半数为“智能型”设备,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更加轻松地获取丰富的互联网体验。[9]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6%。[10]

(二)信息化时代前的司法公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1]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休厄特说:“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显而易见和不容置疑的看得见的方式实现。”[12]司法公开就是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然而,司法审判诞生之初却具有强烈的“神秘”色彩,普通人很难真正了解其中的过程。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司法公开呈现与其时代相称的状态。(www.xing528.com)

从法系角度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各具特点。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推进中起主要作用,法官基本处于“居中”消极裁判地位。在司法公开方面,当事人之间证据开示程序比较完善,很多案件由陪审团参与裁判,庭审活动一般公开进行,允许公众到场旁听,但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因英美法系法源主要是判例法,裁判文书原则上一律公开,并编印成册,且由学术机构和大的数据公司收集编撰,多数在先判例成为后续案件的法律渊源。各个国家司法公开程度也不完全一致,个别西方国家司法公开程度极高,比如墨西哥、智利等国家,其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允许公众旁听,合议庭或大法官会议的少数意见写进裁判文书,可以让当事人和公众清楚知晓各个法官的明确意见。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诉讼推进中起着决定作用,当事人服从法院的指挥,司法公开方面由法官占据主导地位。在对诉讼内关系即对当事人公开方面,证据举证、质证过程由法官决定,证据一般通过法官进行交换,庭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对诉讼外关系即对社会公众公开方面,庭审活动允许公众到场旁听,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裁判文书可以向公众公开,有的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有的通过查询的方式获取。

聚焦我国的司法制度,其经历了长时期、多阶段发展。清末以前的中华法系,历经了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司法分离、司法机关成为独立部门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司法审判总体上具有“神秘”色彩。国家法律虽然向公众公开,但因大众文化知识有限,司法其实成为某些专业人士所独享的知识和能力。审判的过程亦呈神秘化,公众一般无从知悉,裁判结果公开宣判,但宣判后民众无从也无权查询。清末变法时期及国民党统治时期,法律特别是诉讼制度向德国、日本学习,模式向现代大陆法系转变,但在司法公开领域没有质的变化。在国民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共统治区,一般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是宣布判决时,仍须作公开”。[1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诉讼制度参照苏联模式进行构建,同时加入了“马锡伍审判模式”的中国特色,司法呈现比较“亲民”的特点,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司法公开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公众可以直接、直观地了解司法情况,但司法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仍然有限,公开方式比较传统。

综上,从世界范围来看,司法公开的理念和实践自始有之,西方社会更为重视“公开”价值,并能通过“陪审团制度”等使公众直接参与审判,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也使得裁判文书公开成为一种必然;我国司法公开除“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外,其他方面公开并不充分。从历史角度看,在信息化时代之前,各国司法公开模式普遍具有“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的特征,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呈现传统状态。在公开途径和形式上,以公众旁听庭审、法院张贴公告或通过报纸、刊物等书面公开为主,因法庭空间及报刊阅读范围所限,能够知悉司法信息的受众非常有限。在公开内容和环节上,主要是裁判结果和部分正式庭审活动,司法信息是局部的、少量的、零散的。在公开效率和效果上,因信息传播方式比较原始,经常伴有滞后性或信息失真甚至错误。在公开自主性方面,因法院审判权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是一对矛盾关系,法院主动公开动力不足,被动公开的成分较大。整体上看,信息化时代前的司法公开,只是诉讼程序的简单附庸,没有得到法院足够重视,公众也无力将其改善,司法公开的模式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三)信息技术与司法公开结合历程

在当今社会不断进步以及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联系正在逐步打破传统的面对面或纸书信函方式,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远程网络信息系统以电子数据作为传播媒介。[14]政务网站、推特、脸书、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形式诞生发展,并快速渗透进司法公开领域。可以说,信息化时代到来之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公开步入变革期,逐步实现彻底蜕变。

随着信息化的迭代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历经了多个阶段。以我国为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起步阶段(1996年至2001年)。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召开“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部署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确定北京、上海等8个高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制定了《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和《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标志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起步,以司法政务信息为主的司法公开开始搬上互联网。

第二,发展阶段(2002年至2012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召开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成立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为提高示范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制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明确示范标准及考评办法。司法公开与信息技术实现初步融合。

第三,逐步成熟阶段(2013年至2020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人民法院的现代化,没有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要全面加快信息化建设。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部署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方面公开。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2014年8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投入运行,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站为核心,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及时推送案件流程的八类节点信息。2015年,中国法院建成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核心应用系统日益成熟。[1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建设信息化3.0版。2016年,全国3520个法院、9277个人民法庭和海事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全国法院实现“一张网”全覆盖。[16]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对司法公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17]2017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智慧法院初步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主体框架已然确定。[18]从世界范围看,司法公开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从“边缘”转向“中心”,从“附庸”升级为“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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