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被称为第三次信息革命的标志,其核心是机器学习。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除了语音识别、司法统计、审判管理等目前已经有了初步进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很轻松地自动屏蔽裁判文书中的不宜公开的信息并予以公开上网,无需人工操作,甚至无需监督和激励。
以人工智能推动行业发展是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以智能化手段推动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则是民事诉讼的必然方向。智能化民事诉讼的具体体现包括案件受理网络化、送达一体化[118]、庭审远程数字化、庭审记录电子化(语音识别)、文书生成自动化等。上述技术在各地已经均有成功的实践。从长远来看,人工智能还能被更深入地运用于民事诉讼,甚至可以通过已知事实,并以海量裁判文书为依托,通过数据分析作出裁判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的临时心证公开也不必“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可在智能审判工具的指引下,公开案件的争议焦点,甚至是将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得的裁判结果告知当事人,令当事人对于裁判的争点十分明晰,对裁判的结果有所预期。这有助于矛盾的化解、司法成本的降低,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可以说,技术的发展将为转型期民事诉讼带来新的变革和机遇。
[1]案件宣传、调研成果在2009年以前已成为各法院对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出版和发行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均收纳诸多法官撰写的典型案例,案例收录案件情况将计入法官的绩效考核档案。
[2]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3]参见张新宝、王伟国:“司法公开三题”,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
[4]如北京市要求每位法官的裁判文书上网率必须达到95%,且该指标与法官结案数、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改判发回率等均作为法官的重要考核指标。
[5]数据来源于北京市法院审判管理系统。
[6]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5日。
[7]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8]以上问题,系我们对照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结构,与同时期最高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进行的对比而归纳。
[9]中国法院曾一度追求“辨法析理、胜败解服”,近年更正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可谓是对法官说书说理要求的一种进步。
[10]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11]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12]钟瑞栋、江鹏程:“‘量体裁衣’:判决文书要素析散与整合——以说理受众与语言分析为视角”,载贺荣主编:《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23页。
[13]王贵东:“判决书受众研究”,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32期。
[14]《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5]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6]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17]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8]钟瑞栋、江鹏程:“‘量体裁衣’:判决文书要素析散与整合——以说理受众与语言分析为视角”,载贺荣主编:《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3页。
[19]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20]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
[21]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22]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23]毕玉谦:“论庭审过程中法官的心证公开”,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7期。
[24]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25]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
[26]《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 条规定,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以下基础信息:①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②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③法院的内部规定;④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⑤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包括判决书、律师诉状、第三方提交的法律意见);⑥法院必须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
[27]网址:pacer.com.
[28]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
[29]网址:www.courts.ca.gov.
[30]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
[31]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32]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33]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34]网址:www.judiciary.gov.uk.
[35]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36]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模版系在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征询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成员申请回避后,向当事人告知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规定、不予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要求等。
[37]网址:www.supremecourt.gov.uk.
[38]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39]何帆等:“外国裁判文书上网概况”,载《法制资讯》2013年第5期。
[40]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
[41]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
[4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8条、第9条。
[43]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
[44]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
[45]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
[46]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
[47]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
[48]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list/list/?sorttype=1&number=287UJSH6&guid=cfc9da22-353a-a544c510-a9e016e737ff&conditions=searchWord+QWJS+++全文检索:离婚%20%20抚养权%20两名子女&conditions=searchWord+离婚+++关键词:离婚&conditions=searchWord+基层法院+++法院层级:基层法院&conditions=searchWord+2016+++裁判年份:2016,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10日。
[49]曾昊清、张玉平:“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体系构建”,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6日。
[50]如“无讼”“国双”“华宇元典”,均推出裁判文书智能检索工具。
[51]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52]具体检索方法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3 125件,并增加搜索条件“关键词:损失”的案件数为38 301件,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1月27日。
[53]魏胜强:“当面说理、强化修辞与重点推进——关于提高我国判决书制作水平的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54]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55]以上裁判文书的要素是我们分析多份裁判文书总结而得。
[56]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57]德国立法自1976年以来不再明文区分主文与其他部分,但实践中仍然将主文放在判决的最前面。
[58]参见王亚新:“日本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形式和方法”,载《人民法治》2015年第10期。
[59]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www.xing528.com)
[60]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61]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62]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63]Livingstione v.Evans Supreme court of Alberta,1925[1925]4 D.L.R.769.
[64]Mills v.Wyman Supreme Judicial Court of Massachusetts,1825 20 mass.(3 pick.) 207.
[65]邱新华、张玉良:“展示与回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重塑——兼谈说理指数评估机制”,载《山东审判》2014年第1期。
[66]参见《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67]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68]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1页。
[69]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70]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71]参见邱爱民:“论司法裁判中的说理”,载《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72]参见王仲云:“判决书说理问题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 年第 8 期;赵朝琴:“裁判说理及其社会效果探析”,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73]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74][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30页。
[75]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76]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77]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78]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79]《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81]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82]Elsinore Union Elementary School Dist.v.Kastorff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1960 54 cal.2d 380,6 cal.Rptr.1,353 p.2d 713.
[83]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84]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潘汉典校订,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234页。
[85]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86]Mitchill v.Lath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1928 247 N.Y.377,160 N.E.64.
[87]焦宝乾:“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范式的区分与关联”,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88]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89]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90]参见[2013]晋民二(商)初字第642号,采用了五十多个脚注。
[91]焦宝乾:“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范式的区分与关联”,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92]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93]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94]日本1947年制定的《法院法》第11条规定:最高法院“各法官必须在裁判书上表示自己的意见”。
[95]张新宝、王伟国:“司法公开三题”,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
[96]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97]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日。
[98]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265号民事判决书。
[99]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8~105页。
[100]邱新华、张玉良:“展示与回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重塑——兼谈说理指数评估机制”,载《山东审判》2014年第1期。
[101]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102]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103]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104]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105]张新宝、王伟国:“司法公开三题”,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
[106]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107]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108]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109]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110]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111]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民商事案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简单案件由快审庭进行审理,一部分复杂案件由精审庭进行审理。
[112]Henry J.Friendly,“the Law of the Circuit and All That”,St.John's Law Review,Vol.140~141,1972,转引自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13]Henry J.Friendly,“the Law of the Circuit and All That”,St.John's Law Review,Vol.140~141,1972,转引自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14]王松:“创新与规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115]裁判文书说理指数=归纳诉辩请求指数×A%+ 归纳争议焦点指数×B%+ 回应当事人诉辩指数×C%+ 证据采信指数×D%+ 事实与证据关联性指数×E%+ 法律规范解释指数×F%+法律推理指数×G%。参见邱新华、张玉良:“展示与回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重塑——兼谈说理指数评估机制”,载《山东审判》2014年第1期。
[116]参见张卫平:“法庭调查与辩论:分与合之探究”,载《法学》2001年第4期。
[117]《民诉法解释》第230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118]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送达一体化系统,旨在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实现对案件的当事人地址识别、电话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全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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