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的结构、方式与庭审模式从形式到内容均紧密相连,法官及时公开临时心证并科学安排庭审模式会直接影响到裁判文书的说理程度。而我国传统的庭审模式存在较大问题:一是在未归纳焦点的情况下机械地开展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二是前后分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两阶段庭审构造毫无意义。英美法将主要的事实认定交由陪审团完成,与我国庭审架构相差较多,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在诉讼程序整体上并未区别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又因实行辩论主义,从而将庭审区分为口头辩论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以区别诉讼资料与证据资料。有学者早在十几年前即主张改变现行法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分立的做法,即不再将庭审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旨在废止庭审两阶段划分,以消除庭审阶段功能重复的问题。[116]
事实上,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117]已有诸多法院对于新庭审模式进行了探索,简称为“质辩合一”模式的庭审,即庭审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理由阐述,也可以发表辩论意见。此类庭审模式的核心在于法官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及时将心证公开,如对案件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的归纳,以及在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基础问题认识错误时及时地予以释明。以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实践为例,“质辩合一”的庭审顺序为:第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合议庭成员等程序性问题;第二,告知“质辩合一”庭审模式的特点并征求各方同意是否愿意采取此方式进行庭审;第三,总结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和补充;第四,就每个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事实查明和发表法律意见;第五,就全案的事实和辩论意见进行补充。与此相对,裁判文书也以上述逻辑结构进行撰写。此类庭审模式的推广以法官的临时心证公开为基本要求,以庭前准备程序为程序保障,对推动实质上的司法公开和审理集中化具有重大意义。(www.xing528.com)
图8-5 “质辩合一”模式庭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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