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商事案件收案数居高不下且存在持续上升态势。在此背景下,一方面,人民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要求有增无减,社会对法治需求的增加与司法资源的匮乏成了突出的矛盾。如何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路径成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裁判文书的撰写应体现效率原则,节约资源,不仅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要简化,而且普通程序中的文书也应繁简适度。 就案件所占的比例而言,审级越低的法院,简单案件的比例就应该越大,基层法院的简单案件一般应占全部案件的70%~80%。[108]对于简单案件则应将庭审要素化、裁判文书模式化。案件采用不同的文书标准,裁判文书的简化不是要素的删除,而是对要素内容进行合理的简写或浓缩,简化内容应被限定为事实构成和适用法律两大部分。[109]简化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当事人达成合意或均同意简化文书的案件,在简要概括当事人诉辩主张后案件事实已很清楚,法官在认定事实部分说明“本院认定的事实如原告所述”,或者只简要写明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相关的主要事实,省略定案证据和理由;另一类是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责任承担没有争议,只对次要事实和责任承担有争议的,可以先简单概括双方无争议的内容,然后针对次要的争议问题简要说理。[110]对事实高度概括,定案证据可以不写;在说理部分法官也没有必要重复讲一些常识性的道理,完全可以简要说明理由或者不说明理由,在明确责任后直接引用法律作出裁判。[111]
然而,目前,繁简分流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简单案件快审法律定位有缺失,并未明确提及二审快审程序,极大地限制了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探索空间。二是案件繁简区分标准未明确。各法院原则上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但这种标准过于概括和抽象。在具体操作中,不同法院存在按照案件性质、诉讼标的金额、案件影响力、当事人合意划分等多种标准,导致繁简分流的适用具有任意性。为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笔者建议,应当明确快审程序的法律定位、明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具体应当在案件类型化的基础上将案件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案由,从案件、法官、当事人三个维度考察案件性质。对于案件,则考虑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易程度;对于法官,转化为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当事人数量、信访风险、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就当事人而言,涉及民生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通常对诉讼效率有着迫切需求。同时,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则无论案件为何性质,均可适用二审快审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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