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裁判文书公开(无论是形式公开还是实质公开)存在问题的症结有很多。一是法官们的司法专断意识犹存,部分法官的意识中仍残存着“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念,认为公开得越少,暴露的问题越少,威望才能够保住。有许多法官认为,司法公开是法院的事,主动权在法官手里。想不想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应该由法官说了算,或者有些法官将认识局限于狭义的、形式化的司法公开,而未关注到文书实质公开——文书结构的编排、要素的整合和文书说理。二是有的法官将司法专业性与民主性相对立,认为司法是少数受过专业训练的精英进行的活动,其裁判结果不应受普通民众的质疑,也就没有必要公开太多理由和依据,民众只需接受裁判的结果就行了。事实上,中国的裁判文书受众更多的是社会公众,故法官除了练习法律推理能力,还需要强化一定的修辞能力,对法官要求较高。三是裁判结果主义盛行。我国的法治传统是认为判断比说理重要,息讼止争是裁判说理的主要目的。[102]就通常案件而言,法官的判断对了,说理不充分也没有太大关系,当事人还是会大体接受的,判断不对,说理再充分,当事人也接受不了。故我国司法的首要问题始终是判断的适当和适度,而不是说理的充分与完善,息讼止争,法官们追求“个案化裁判”,尽可能避免澄清或改变规则,避免自由裁量和价值判断。
影响中国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程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权威。相比之下,中国司法的权威还有待提高,在整个政治架构和公众信任层面都需要进一步提升。“这就使得中国法官的裁判说理必然具有最大的防卫性,最小的自由度,和最高的沟通难度,中国法官必须把大量时间和主要精力用于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沟通交流,避免明显的自由裁量和价值判断,减少裁判说理的论证过程。”[103]中国的裁判文书从语言上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修辞”风格,也不能走法国的“极简”路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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